截至2019年7月15日,ST眼膜尚未被认定为传销。
ST眼膜由广州宾奎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和主推的一款眼膜护理产品。
广州宾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9L45N,法定代表人:刘国猛,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 1000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点击进入。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搜索框里输入“广州宾奎商贸有限公司”并点击查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广州宾奎商贸有限公司。
4、点击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在营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不属于传销。
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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