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进口化妆品首先要了解清楚是普通化妆品还是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
2护肤品
3彩妆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
2健美类
3美乳类
4染发类
5烫发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9脱毛类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化妆品进口操作流程:
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
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5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①检测机构;②受理办公室;③评审委员会;④行政审批部门。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6到哪做检验?
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7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周期多长?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8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两月召开一次,进行特殊类产品的审评,分别在双月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非特殊产品则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12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样品检验费用和评审费用。
样品检验的费用没有国家统一定价,各检验机构价格均不相同,且与所要申报的类别密切相关。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特殊功能化妆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万。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
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5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16可以多个产品申请一个批号吗?
原则上不可以。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但有特殊规定的种类除外。
有货物需要进口或出口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奕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联系人: 雷先生(进出口行业工作超过8年)
联系电话:用户名就是****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资料。
找一个靠谱的敏感货代理进行邮寄,做过商品备案,无需提供准备材料,可以省下不少事
化妆品多含液体,液体货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的,运输中挤压泄露的事故并不少见,运输化妆品液体最好单个分开进行密封包装,并选择在货物和包装盒中放置填充物,增加缓冲以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
本回答作者:祥海跨境物流(知乎、淘宝平台同名),专业化妆品等敏感货国内转运国外快递,欢迎找我邮寄化妆品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客户邮寄图
外贸出口认证介绍
你知道你的产品在其他国家需要通过哪些安全证书吗?这些认证标志意味着什么?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国际著名认证标志有21种及其含义。查看您的产品已通过的以下认证。
1、 CE认证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和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所有带有“CE”标志的产品都可以在欧盟成员国销售,而不需要满足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货物在欧盟成员国内的自由流通。
2、 RoHS认证
RoHS是《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缩写。RoHS列出了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铅、镉镉、汞汞、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欧盟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RoHS。使用或含有重金属、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和其他阻燃剂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RoHS针对所有在生产过程和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白色物品,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色物品,如音频和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器、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用电气设备
例如,当客户询问是否有RoHS时,他应该询问是否需要成品RoHS或原始RoHS。有些工厂无法生产成品RoHS,包括RoHS在内的价格一般比普通产品高10%-20%。
3、 UL认证
UL是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缩写。UL Safety Testing Institute是美国最权威的组织,也是从事安全测试和鉴定的大型非政府组织。它是一个独立、非盈利的专业组织,为公共安全进行实验。它使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和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物等是否对生命财产有害以及危害程度;确定、准备和发布有助于减少和防止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相应标准和材料,并开展事实调查业务。总之,它主要从事产品安全认证和运营安全认证业务。其最终目的是为市场获得具有相当安全标准的产品,并为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安全做出贡献。UL作为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UL无需进入美国。
4、 FDA认证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DHHS)和公共卫生部(PHS)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FDA负责确保美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品、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性产品的安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民众认为有必要有效改善食品供应安全。去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预防与应对法案》后,拨款5亿美元授权FDA制定实施该法案的具体规则。该法规规定,FDA将为每个注册申请人分配一个特殊的注册号。外国机构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必须在抵达美国港口前24小时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报告,否则将被拒绝入境并扣留在入境港。
FDA只需要注册,不需要认证。没有FDA注册证书。如果产品在FDA注册,将获得注册号。FDA将给申请人一个答复(由FDA管理员签字),但没有FDA证书声明。
5、 FCC认证(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成立于1934年,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FCC通过控制无线电、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通信。对于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和地区,为了确保与生命和财产相关的无线电和有线通信产品的安全,FCC的工程和技术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技术支持以及设备批准。许多无线电应用产品、通信产品和数字产品如果想要进入美国市场,都需要FCC批准。FCC委员会调查和研究产品安全的各个阶段,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同时,FCC还包括无线电设备和飞机的检测。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范射频设备的进口和使用,包括计算机、传真机、电子设备、无线电接收和发送设备、无线电控制玩具、电话、个人计算机和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要出口到美国,必须由政府授权的实验室根据FCC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和批准。进口商和海关代理应声明每个射频设备符合FCC标准,即FCC许可证。
6、 CCC认证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标志。新的国家强制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后,将逐步取代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7、 CSA认证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的缩写。CSA成立于1919年,是加拿大第一个致力于制定工业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在北美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和其他产品需要获得安全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权威机构之一。它可以为机械、建筑材料、电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环境保护、医疗消防安全、体育和娱乐等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CSA已为全球数千家制造商提供认证服务。每年,北美市场上都有数亿带有CSA标志的产品出售。
8、 n丁
德国标准研究所。DIN是德国的主管标准化机构。作为国家标准化组织,DIN参与国际和区域非政府标准化组织。DIN于1951年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由DIN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联合组建的德国电工委员会(DKE)代表德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DIN也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
9、 英国标准学会
英国标准协会(BSI)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它不受政府控制,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BSI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实施。
10、 CB认证
1991年6月,中国国家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被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管理委员会(Mc)接受为认可和颁发CB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九个下属检验站被接受为CB实验室(认证机构的实验室)。只要企业获得了委员会颁发的cB证书和测试报告,IECEE ccB系统中的30个成员国将得到认可,基本上无需将样品发送到进口国进行测试。这既节省了获得该国认证证书的成本,也节省了时间,这对出口产品非常有利。
11、 EMC认证
电子电气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它不仅关系到产品本身的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安全性,还可能影响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关系到电磁环境的保护。根据欧盟政府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电气和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并贴上CE标志,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这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各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对电气和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施强制性管理。它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如欧盟89/336/EEC。
12、 PSE认证
PSE是日本JET为符合日本安全法规的电子和电气产品提供的认证印章。根据日本的DENTORL法(电气设备和材料控制法),498种产品在进入日本市场之前必须通过安全认证。
13、 GS认证
GS标志是由德国劳工部授权的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欧洲客户认可的安全标志。一般来说,GS认证产品的单价较高,更受欢迎。
14、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委员会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标准化组织,在国际标准化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ISO建立了国际标准。ISO的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全球标准化工作,组织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交流信息,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共同研究相关标准化问题。
15、 HACCP公司
HACCP是“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被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和风味质量的最佳和最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标准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HACCP定义为安全食品生产(加工)的控制方法;分析影响产品安全的原材料、关键生产过程和人为因素,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监控程序和标准,并采取标准化的纠正措施。国际标准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1997年第3版)将HACCP定义为识别、评估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系统。
16、 GMP公司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良好生产规范”。它是一种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注重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管理。简言之,GMP要求食品制造商拥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工艺、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体系,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和健康)符合监管要求。GMP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
17、 到达,到达
REACH是欧盟法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缩写。这是欧盟建立的化学品监管体系,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项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监管提案。该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洲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发展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REACH指令要求所有在欧洲进口和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一套全面的程序,如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以便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以实现确保环境和人类安全的目的。该指令主要包括注册、评估、授权、限制和其他主要项目。任何商品都必须有列出化学成分的登记文件,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和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都将输入正在建设的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新机构欧洲化学局管理。
18、 清真的
清真,原意为“合法”,中文翻译为“清真”,即满足穆斯林生活习惯和需求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添加剂。马来西亚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一直致力于发展清真产业。马来西亚颁发的清真认证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穆斯林人民的信任。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也逐渐认识到清真产品的巨大潜力,不遗余力地启动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并制定了相应的清真认证标准和流程。
19、 C/A-tick认证
C/A-tick认证是澳大利亚通信局(ACA)为通信设备颁发的认证标志。C-tick认证周期为1-2周。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向ACA注册使用A/C Tick,填写“符合性声明表”,并与产品符合性记录一起保存。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粘贴带有A/C Tick标志的标签。销售给消费者的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大多数电子产品适用于C-Tick。但是,如果电子产品申请A-Tick,则无需单独申请C-Tick。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亚/新西兰的EMI申请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两个国家销售,则必须在ACA(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或新西兰(部
经济发展部)。澳大利亚的EMC系统将产品分为三个级别。在销售二级和三级产品之前,供应商必须向ACA注册并申请C-Tick标志。
20、 SAA认证
SAA认证是澳大利亚标准机构,是澳大利亚标准协会的子公司。很多朋友称澳大利亚认证为SAA。SAA是一种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电气产品,必须符合当地安全法规,即行业经常面临的认证。由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互认协议,所有经澳大利亚认证的产品都可以顺利进入新西兰市场。所有电气产品应通过安全认证(SAA)。SAA标志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认可,另一种是标准标志。型式认证只能由样品进行,而标准标志需要每个工厂进行审查。目前,在中国申请SAA认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CB测试报告传输。如果没有CB测试报告,您也可以直接申请。通常,ITAV灯具和小型家用电器申请澳大利亚SAA认证的期限为3-4周。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日期可能会延长。报告提交澳大利亚审核时,应提供产品插头的SAA证书(主要用于带插头的产品),否则不予处理。产品中重要部件(如灯具)的SAA证书应与灯具中变压器的SAA认证一起提供,否则澳大利亚审计数据将无法通过。
21、台湾BSMI认证
BSMI是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的“标准、计量和检验局”英文版。根据中国台湾经济部的公告,自2005年7月1日起,进入台湾的产品将受到电磁兼容性和安全法规的监管。中国台湾的BSMI认证是强制性的,它对EMC和SAFETY都有要求。然而,BSMI目前没有工厂检查,但必须按照标准局的规定行事。
出口化妆品到美国的流程,出口美国叫FDA注册:
FDA怎么查看化装品?
关于化装品FDA不查看产品,你们只需提交FDA一份成份清单,FDA对成分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任何不契合要求的成分会告诉你寻觅替代物质。经过注册FDA。PCC(Pavereign Commerce Consulting Co, Ltd)保证客户的产品不会在海关处被扣押。
化妆品美国fda注册认证参考证书
FDA不查看化装品公司或产品,他们只注册出产商和产品然后对他们的产品的成分存案,并要求咱们向他们提交一份产品和成分清单;之后他们将会剖析并裁定咱们的产品是否含有害成分。FDA将监测成分的存案一旦在将来发现任何问题会同告诉注册公司。
化装品FDA注册分为三种。
化装品FDA认证/注册怎么做
化妆品美国FDA注册快速通过
1/ 化装品企业注册能够在出口美国之前或许出口之后(30天内);
•
2/ 化装品产品注册需求有1000美金的出口之后,可是实际上FDA无法核对;
•
3/ Can I file formulations in the VCRP for products that are considered drugs but also have a cosmetic function 关于药品有化装品功用的是否能够做化装品注册?
•
Yes, products that are considered drugs in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sunscreens, but also make cosmetic type claims, such as moisturizing, can be filed in the VCRP
•
4/ 能够进行化装品注册,可是这并不能豁免其需求一起满足药品的相关要求的责任。
处理化装品的FDA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企业供给企业信息以及产品成分表(中英文)就能够了。
关于化装品行,要将产品打入美国商场,化装品出产企业及其出口的化装品成份向美国FDA食
首先是进入美国的化装品有必要契合美国FDA答应的化装品成分及其标准的化装品成分的INCI名称。
再者,功用性化装品在美国一般为OTC(非处方药物)类化装品,不只要契合化装品法规,而
按照美国FDA的规定,在FDA注册要求处理以下内容:
2、修正化装品标签使其契合FDA的标签评定;
4、化装品成分注册
1、中英文产品名称及其成分表;
3、安全性检测与试验报告,以及有效性(功用性)的试验报告;
5、供给与申报文件材料相符的适量样品
中国在东盟中出口化妆品最好的国家是美国。
其实中国出口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的价格差距也并不是一直这么大。根据中国海关的数据,2016年出口化妆品的均价是73万元/吨,而进口化妆品的均价是267万元/吨,差距只有3倍多。但到2017年,进口化妆品的价格就上涨到了341万元/吨,增长了28%,而出口化妆品的价格基本保持不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海关总署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二)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主管海关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海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