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确实能够管的,这个是属于职能移交,必须相关文件
而且是公开的文件,直接可以查询的那种。
把原本属于环保部门的餐饮油烟处罚权划给城管了,仅限于处罚权。
日常监管,指导整改还是环保部门,处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就有餐饮店油烟污染大气相关条例,
请注意,上述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有公开文件把相应职能划转给城管,
否则就是越权了。
你问的地方城管有没有划转需要你自己去求证了。
以城管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说是无权取缔的!油烟扰民是环保管理的,而且国家有法律支持。但现在地方政府对执法这块很混乱,比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噪音扰民 应该由公安部门来管理 但有些地方政府出个地方法规推翻国家法律 把油烟扰民,噪音扰民 水务的沟渠污染 等大部分出力不讨好,得罪人的都交给城管。也是现在城管人见人骂的原因之一。补充一下有些地方政府还会把城管和环保合成一个局,或者会成立十几部门的综合执法局。反正我们国家要成为法制社会还任重而道远,现在的执法部门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地方政府他们的规章条列凌驾于国家法律。
城管罚款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需要根据违法情节处以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不属于
国家环保总局严令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将油烟污染问题列入正常环境管理工作范围;严格禁止油烟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无通风设备和净化装置的要强制安装通风设施和净化装置。
规范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_,具有6个罩烟以上的饭店就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为≥85%。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