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新增117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1、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1、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2、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3、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4、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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