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席令第 二十一 号 ) 第六 十 七 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第五章及其他相关条款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 总局 2009 年第 123号令 );
· 关于实施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的公告( 2012 年第 27 号公告);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0 号);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70 号);
· 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2013]140 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 2013 〕 36 号);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 〔 2012 〕 851号);
食品标签应有哪些内容
1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3固形物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液态食品,用体积;
固态食品,用质量;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保质期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食品标签所要标明内容的一个标准,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食品标签的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食品营养标签NRV计算方式如下:
其中,X为100g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RNI为食物营养素每日推荐摄入量;NRV为100g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占该营养素每日摄入量的比例。
例:以巧克力食品中的食品营养素「能量」为计算对象:
其中,X=2301千焦,即每100g巧克力中含有能量2301千焦;RNI =8400千焦,即成人每日推荐摄入能量8400千焦;NRV计算得到为27%。
营养素参考值(NRV)是食品营养标签上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照尺度。营养素参考值(NRV)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免过食营养素。
扩展资料
NRV适用范围和使用目的
1、适用范围
NRV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但4岁以下的儿童食品和专用于孕妇的食品除外。
2、使用目的
用于比较和描述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的多少,使用营养声称和零数值的标示时,用作标准参考数值。
营养成分表详解(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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