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柯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可以用于处理医药化工废水,常用的处理方法如下:
重金属处理:医药化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可以通过沉淀、吸附、离子交换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有机物处理:医药化工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生物法、化学法等方法进行处理,如生物反应器、氧化反应器等设备,将有机物降解为无害物质。
酸碱中和:医药化工废水中的酸碱度往往较高,可以通过酸碱中和的方式将其调节到中性或接近中性,然后进行后续处理。
膜处理技术:包括反渗透、超滤、纳滤等技术,可以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去除其中的微生物、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回收利用:对于医药化工废水中含有的有价值物质,如药品、金属等,可以通过回收利用的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艾柯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高效的处理设备,能够有效处理医药化工废水,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环境。
1、医疗废水PH:6-9。 2、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3、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4、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5、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
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4、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6、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16项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中,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有专门的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陕西等则以综合性的排放控制标准形式管控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
生活污水COD 300mg/l BOD 100mg/L SS150mg/L 总氮应该在30mg/L (总磷 在10-15mg/L?) 其他的废水因为地区生产的产品不同,都应该有差异的,没有统一的指标,
般来说医院重金属废水是要集中处理的,这部分废水的可生化性差,污染度高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危害,我想你们医院考虑到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含量较少,单独设置污水处理构筑物经济上不合算,不如汇到一起统一排放到医院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如果每日排放量占的不多的话也是可行的至于你说的血液和尿液,这些虽然病毒含量较多,但大部分都是可生化的,所以不用单独处理,在污水厂的生化处理部分,这些致病菌基本会被处理掉的这要根据水量而定投资的,成本一般不会太高,含重金属的污水一般都需要物化处理,生化处理效果不好,所以只需要花一部分的药剂费,土建费用不会很高,设备费用也没多少。所以流量很重要,水处理不是一次投钱就能解决的,还要考虑到平时运营维护的费用等。另外,含重金属的污泥也要单独处置,不可与其他污泥一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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