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医疗废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如下: 医疗废水PH:6-9。 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法律依据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规定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具体参见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生物法制药的废水可分为提取废水、洗涤废水和其他废水。废水中污染物的主要成分是发醉残余的营养物,如糖类、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类(Ca2+、Mg2+,K+,Na+,SO42-,HPO42-,Cl-,C2O4等),其中包括酸、碱、有机溶剂和化工原料等。
提取废水是经提取有用物质后的发酵液,所以有时也叫发酵废水。含大量未被利用的有机组分及其分解产物,为该类废水的主要污染源。另外,在发酵过程中由于工艺需要采用一些化工原料,废水中也含有一定的酸、碱和有机溶剂等。
生物制药厂大多有冷却水排放。一般污染段浓度不大,可直接排放,但最好回用。有些药厂还有酸、碱废水,经简单中和可达标排放。在生物制药废水中,维生素C生产废水有机污染也十分严重,综合废水的COD含量可达为8000到10000mg/L,含甲醇、乙醇、甲酸、蛋白质、古龙酸、磷酸盐等物质,废水偏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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