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 导语心得体会就是一种读书、实践后的所思所感,其实它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总结经验的方式,它有助于我们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学习与工作方式,从而让自己的内在得以提升。那么,读书思廉心得体会该怎么写呢?今天 就给您提供了精华版读书思廉心得体会范文汇总,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读书思廉心得体会一
古人曰:与君子交,如入兰亭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交,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廉,是人类第三精神领域的“归真园”,常有“君子出淤泥而不染”名言佳句,来形容君子洁身自好,不被权钱色所。从而失去自我、迷失自我的高尚品质。
廉洁故土其为家规,有家规,必有君子代代而出,美誉香播四万,流传万年,载入史册,为后人所瞻仰,所敬佩。而今社会,文明车碾,高速运转,精神明文的价值体系,已在各地开花结果,让人如饮甘露,神清气爽。无规矩不成方圆,而立规之人,必是守规之人。就如单位而言,管理就是立规矩,不服从则受罚,不遵守则则受罚。罚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规矩及权力的执行。在读完《中国家规》书籍后,被人感触颇多,时而典故,醍醐灌顶,自省自悟,提笔郑下以下心得:
多读书,读好书。读书使人明理,是人类认知社会,改造社会的一个途径,更是员时刻保持思想先进性的一个提升点。同志喜读《诗经》、《孙子兵法》,所以明大势,懂大局,带领人民群众闹革命,旧社会,开创新社会,可见读书,首先使人明理。其次,读书能让人明智,智慧所深之处,就是可为或不可为。可为则守法遵法,不违背心智与神智。相反则劳神伤体,惶惶不得久安。作为党员干部应当多读《十月革命》、《语录》等书籍,从中提高党性思想,找出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宗旨。做到听党指挥,心中有党,不做愧对祖国人民的违规违纪事情
要读廉洁书籍,守住做人的根本底线。无论是《中国家规》或是《问责》的书籍,都直接提出倡廉、守廉的做事原则,当然事分大小,可为就是见得了光,不可为就是见不得光。见得了光的事情,是权力的正确行使,是无杂质、无私欲,权为民所用,利为众人而谋之的,是被群众所肯定与认可的好事情。反之则,以权谋私,利为一人谋之,灯下黑的现象就是权力监督缺陷,是被群众所痛恨与打击的坏事情,所以,要想守住做人的根本,就要学会廉洁的思考,从书籍中汲取营养,促使自我有所醒,有所思,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思想,守住做人的根本底线。
读书,就是交好友、交君子、交良师,择其善者而从之,则其不善而改之。时刻保持真我本色,以,方得始终的心境,在生活与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的精神追求。山在高,有仙则名;水再深,有龙则灵,而其本质在于心境,心境高一筹,视野宽一里,只有守住心,才能守住一生的繁华。
读书思廉心得体会二
按照市局读书思廉研讨交流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朱厅长、胡市长和刘局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讲话精神,以及《监察法》、《党章》和《国土警钟》等重点研讨书籍。经过学习,我的思想受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洗礼。那些真实的案例和丰富的内容,给我上了一堂震撼心灵的教育课,让我感触良多,受益匪浅。当我们看到一个个党员干部因贪腐落马时,都十分扼腕。曾经他们经过刻苦的努力,换来了工作上的成就。但在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下,放弃了曾经的信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最后只能长期与冰冷的监狱相伴。这宛如从天堂坠入地狱,差别是如此之大,让人唏嘘不已。
在1400多年前,唐太宗李世民的一句话,“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句话一语道破镜子的真正价值。在如今这个物欲横流的年代,我们每个人尤其是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更需要有一面镜子,既让人看清自己、也让人看清社会。把个人放在它面前,能照出行为的正斜、品格的高下;把社会放在它的面前,能照出公德的存废、世俗的清浊。我作为一名国土人,对贪腐、职务犯罪更应引以为戒,划清界限,绝不越过防腐防线。我想,我们公仆人员都要切记一个“贪”字。的确,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人人都不停地追逐着金钱、权力。一切都以向钱看为目的。领导干部之间互相攀比,贪图享乐,放弃了人格、尊严、不甘于奉献、清贫。不停地以把手伸进国家、单位为荣,利用职务之便,捞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在他们得到财产心花怒放的时候,殊不知给国家和集体已经造成了巨额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在这些人一次次得逞后,和胆子也成倍增长,他们不顾忌法律的尊严,总是心存侥幸,以为不会出现问题。孰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会被发现,赔上自己的一生幸福。
作为一名国土人,我深深明白了在思想上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认识,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所作所为。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员,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的形象,关系着群众对我们的信任,要自觉地同各种现象作斗争。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增强拒腐防腐的能力。我们党员干部要树立警醒意识,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是加强党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时常对照,时刻提醒自己。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学习,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只要放松了对自己的改造,放弃了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追求,就必定要犯错误。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真正将执政为民、爱岗敬业落实到实际的行动中去。
三是牢记廉政勤政,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站在自己的工作角度谈廉政建设,我认为应该要处理好四种关系,要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模范的遵守纪律规定,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要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使个人利益必须在保证和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来实现;要处理好与亲朋好友的关系。身边的人,无论是配偶、子女、亲戚、朋友还是下属,都不能给他们留有优越的感觉和幻想的空间,教他们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要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真正体现出党员领导干部“平时看出来,关键时站出来,利益前让出来,危难时豁出来”的气魄。
最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很重。今后,在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思想防线不松、纪律红线不碰,切实为人民撑好权、用好权,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干部,为我们国土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读书思廉心得体会三
日前,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在全体干部职工中间开读书思廉活动。这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部素质,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的保障服务水平,营造干事创业的优良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活动开展得很好,它不仅关乎部门的整体建设和提升,对职工个人也大有好处。
我觉得市局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的初衷,就是要在广大干部职工中间培养一种读书、学习的风气,在每个人的头脑里树立一种廉洁守法的理念,进而把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中,最终实现整体工作的优化和提升。具体到个人,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和学习中树立一个理念、培养一种作风,那就是“学法守法、清正廉洁”。
如何读书思廉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起,概括讲就是“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历史学”。“向书本学”就是要深入学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并在理解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做到心中有规矩、行动有遵循。“向社会学”就是要认真学习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认真汲取其中的深刻教训,做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以案示警,防范风险。“向历史学”就是要深入学习历史文化,充分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思想,认真吸收地域文化中的宝贵理念,做到身体力行、薪火相传。
一、向书本学
要想守法,必先学法。对法律不清楚、不了解,谈论严格遵守法律是空洞的、没有现实基础的。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法律条文,这就是“向书本学”。
作为一名员,学习法律,要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和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章》的学习要突出思想性、政治性。要把坚定政治理想、提升政治觉悟作为学习《党章》的切入点。《党章》是党的根本,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好党章,我们的行动就有了基本遵循。
党规党纪的学习,要突出系统性和约束性。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学习党规党纪的切入点。党规、党纪根据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两种。原则性规定,篇幅不长,但是为我们指明了“学法守法、清正廉洁”的大方向。具体性规定,是对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落实。要坚持党纪的严肃性,凡是党纪禁止的行为,坚决不要触碰。认真学习党规党纪,把规定的内容吃透,然后落实到工作和行动中去,“学法守法、清正廉洁”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突出实用性和准确性。要把完整理解、准确应用作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入点。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学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也非常重要,它是我们公正执法、做好工作的法律基础。学习上述三部法律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基本概念的规定,二是法定程序的规定。在我们的业务工作中经常要用到这些规定,所以务必要准确掌握。
学习法律法规要深入、细致,要注重学习法律条文,有时候要深入到研读《司法解释》的程度。学习好、运用好这些法律条文,对我们开展工作、防范风险大有帮助。
二、向社会学
法律条文是概括、抽象的文字表述,而社会生活是丰富、鲜活的生动展示,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认真汲取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深刻教训,对于我们实现“学法守法、清正廉洁”的目标也非常重要。
2018年4月25日,中央纪委对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7起典型案例,既有山东省东平县、江西省南城县等地的基层官员,也有中国快递协会、陕西省纪委等单位的中高级干部:既有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小团体”问题,也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儿子婚宴等个人问题。关注这些典型案例,对于我们汲取教训、规范行为有很大帮助。
毋庸讳言,国土管理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大的一个部门,一段时间以来涉贪涉腐案件高发。作为一名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认真汲取国土系统涉贪案件的深刻教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做好本职工作,实现守法、清廉。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2017年11月编撰了《国土警钟》一书,选取近年来发生在国土资源系统内的部分典型违纪违规案例、许昌古代廉吏故事、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知识、廉政漫画等资料汇编成册,以案说法,以案示警,用发生在身边和系统内的典型案例来教育全系统党员干部。书中选取的典型案例,既有广西河池、海南澄迈、福建建瓯等外省案例,也有郑州二七区、洛阳新安县、驻马店正阳县等本省案例,有些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违法人员涉及各个层级,既有省厅厅长、市局局长,也有县局局长、科长,直至科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土部门面临的反斗争的形势是多么严峻。书中不仅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违纪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对读者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充分认识犯罪危害、深入汲取案件教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国土部门来讲,这本书为排查部门风险隐患提供了借鉴,值得认真阅读,深入思考。
三、向历史学
深入学习传统文化,充分发掘地域文化中的先进思想,不断吸收其中的正确理念,对我们培养“学法守法、清正廉洁”的理念大有帮助。
许昌具有“学法守法”的文化传统。从战国时期到两汉,许昌一直是法家思想的重镇。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法家学者出身的西汉政治家晁错都出生在这里。
东汉时期,许昌又出现了“颍川郭氏”这样家学渊源的法学世家。据《后汉书·郭躬传》记载,颍川阳翟(今禹州市)人郭躬,从小跟着父亲郭弘学习法律,年轻时“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东汉章帝元和三年(86年),“拜为廷尉”。颍川郭氏家族世代研习法律,先后有7人出任廷尉,主管国家司法,这种情况在历也是非常罕见的。其代表人物郭躬“执掌刑狱,务在宽平”,恪尽职守,深得民心,堪称“学法守法”的典范。
许昌具有“清正廉洁”的文化传统。据《后汉书·循吏传序》记载:“自章和以后,其有善绩者,往往不绝。如鲁恭、吴祐、刘宽及颍川四长,并以仁信笃诚,使人不欺。”东汉时期,许昌出现了荀淑、韩韶、陈寔、钟皓等四位以清正廉洁、宽厚爱民而闻名于世的官员,被人们称为“颍川四长”。所谓“循吏”,是指清正廉洁、深受民众爱戴的州县级地方官员。
尤其难得的是,不仅这四位官员清正廉洁,享有盛誉,而且他们的后人也都为国效命,并有高名。韩韶的儿子韩融官至太仆,位列九卿。荀淑的孙子荀彧曾担任尚书令,协助曹操翦灭群雄、统一北方,是东汉末年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钟皓的曾孙钟繇曾担任廷尉,后担任太傅,是曹魏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法学家。陈寔的孙子陈群历任镇军大将军、司空、录尚书事,是曹魏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荀淑的另一位孙子荀悦曾担任秘书监、侍中,侍讲于汉献帝左右,日夕谈论,深得汉献帝嘉许。荀悦著有《汉纪》30篇、《申鉴》5篇,在中国政治思想占有重要地位。荀悦的学术思想深受法家思想影响,是东汉时期杰出的史学家、思想家。
“颍川郭氏”与“颍川四长”的出现,与当时崇尚法家思想的地域文化有很大关系。而郭氏家族以及“颍川四长”的后世子孙,英才辈出,为国效命,最终立功立言,名垂青史,则与这些家族重视教育、注重家风、传承家学有很大关系。这些事例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培养、践行“学法守法、清正廉洁”的理念,于国于家都是大有益处的。对个人而言,有助于防微杜渐,立德修身;对家庭而言,有助于传承家风,教育子孙;对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而言,有助于社会安定,文化繁荣。
古人“学法守法、清正廉洁”的文化传统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吸收、弘扬。
四种健身气功介绍
2004-05-20 09:27:28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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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奇葩
——四种健身气功介绍
健身气功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人的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新世纪初,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需求,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健身养生文化传统,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遵照党对传统文化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一贯政策,在挖掘整理优秀传统气功功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创了健身气功·易筋经、健身气功·五禽戏、健身气功·六字诀、健身气功·八段锦等四种健身气功。
编创四种健身气功严格按照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以生命科学、中西医学、心理学、体育学以及相关学科理论为指导,并对其健身效果进行了初步的科学测试。四种健身气功凝聚了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智慧和汗水,内涵丰富,姿态优美,简单易学,安全可靠,效果明显,在试验中受到广大练功群众的喜爱。从整体看,四种健身气功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继承传统,推陈出新。四种健身气功遵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博采众长”“与时俱进”的精神,在优秀传统功法的基础上编创而成。既保留了原有功法的精华,又吸收了各流派之所长,并有所创新。
此次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推出的四种健身气功,就是在传统易筋经、五禽戏、六字诀、八段锦的基础上,吸收各流派之所长,遵照中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结合现代生命科学理论,集集体智慧编创而成。四种健身气功在保留了传统功法精髓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符合时代特色的新内容。在编创过程中,课题组聘请戏曲、舞蹈、体育及运动医学等方面专家,就功法动作的艺术性、健身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探讨,在继承传统功法动作的基础上,按照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理念,对四种功法作了整理和创新,既体现了健身气功的时代特征,又展现出传统气功的神韵。四种功法各具特色,健身气功·易筋经是在传统易筋经十二式精要基础上,按照现代健身理论和方法编创而成,整套动作自然流畅,刚柔相济,美观大方。健身气功·五禽戏动作中蕴含着“五禽”的神韵,仿效虎之威猛、鹿之安舒、熊之沉稳、猿之灵巧、鸟之轻捷,动作柔和舒展,协调匀称,新颖优美。健身气功·六字诀中“嘘、呵、呼、、吹、嘻”六个字诀之间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又各具独立性;既可以同时练六个字诀,也可以单独练某一个字诀;在吐气发声的同时,辅以简单的肢体导引,对健身、养生、康复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健身气功·八段锦动作圆活连贯,舒展大方,动静相兼。四种健身气功动作舒缓,姿态优美,简单易学,展现出健身气功独特的魅力。
第二,科学文明,有益健康。编创四种健身气功课题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局管科研计划,严格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组织实施。负责编创的各子课题组本着科学求实的精神,经多方考证、不断观摩研讨和反复试练,以大量文献为基础,集众多专家学者的智慧,集体编创了四种健身气功。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总课题组和专家组对编创过程进行了统一部署、全程控制和严格把关,确保编创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推进。四种健身气功分别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河南等5省市9个地区市的28个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近2000名群众中进行了试点实验,采用多项人体形态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心理学等指标对其健身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结果表明,四种健身气功功理科学、功法安全可靠,对增强人体脏腑功能、提高身体素质、改善身体机能、增强肌体抗衰老能力、辅助治疗一些慢性疾病、调节改善心理状态等方面都具有积极影响;对在社会上倡导科学的健身理念,弘扬积极向上的民族精神,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健康、科学、文明的健身气功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内涵丰富,适应面广。四种健身气功功理科学,安全健康,在健身气功辅导员、社会体育工作者、医疗康复指导者以及广大气功爱好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群中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试点试验和调查问卷认为:四种健身气功强度适中,结构合理,动作优美,习练舒适,既便于普及又适于提高。
由于编创时间较紧,涉及内容较多,面向全国试行推广工作还刚刚起步,四种健身气功尚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接受检验,有关科研项目正在继续进行跟踪测试。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将继续按照“积极稳妥”“由点到面”“分批推进”的原则,以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为依托,逐步试行推广四种健身气功,以引导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科学、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全民健身运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李慧珍 - 寻找
照片里的她
留短短的发
爱笑的脸颊
眼神没有复杂
像个娃娃不曾长大
记忆里的她
年少已离家
只身在天涯
习惯了风吹雨打
春夏秋冬世事变化
她用歌声把彼此融化
用情投入唱到沙哑
眼泪已落下
她的笑容把陌生融化
融化了距离在等待你和我
再次出发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看到过她
遇见她
快让她给我一个回答
别让我惦念着她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听说过她
知道她
好让她的心早日回家
告诉她世界再大
有我牵挂
她用歌声把彼此融化
用情投入唱到沙哑
眼泪已落下
她的笑容把陌生融化
融化了距离在等待你和我
再次出发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看到过她
遇见她
快让她给我一个回答
别让我惦念着她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听说过她
知道她
好让她的心不再害怕
告诉她我在等她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看到过她
遇见她
快让她给我一个回答
别让我惦念着她
我走遍天涯海角找不到她
谁听说过她
知道她
好让她的心早日回家
告诉她世界再大
有我牵挂有我牵挂
有我牵挂
初二历史必背知识点如下:
1、1909年,由詹天佑主持修建的京张铁路是中国人自行设计和施工的第一条铁路。
2、左宗棠作为钦差大臣,采取"先北后南,缓进急战"的策略,收复了新疆。为加强西北边疆的管理和防务,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立行省。
3、1895年春,康有为领导的"公车上书"揭开了变法维新的序幕。
4、虎门销烟是中国人民禁烟斗争的伟大胜利,显示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坚强意志。
5、19世纪60~90年代,中央以奕欣,地方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为代表,掀起了一场“师夷长技”的洋务运动。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州出版社的红楼梦很精致,红楼梦(珍藏版)(平装)》是2004年3月九州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曹雪芹。该书采用手工宣纸制作,纹理美观、细腻柔韧、耐折叠、洁白匀密、润墨性好、防腐防蛀、抗老化等良好性能,有“纸寿千年”的美誉,是极品藏书的最佳选择用纸。许多重要的文书典籍、书画珍品大多由宣纸得以传存。本系列图书是“手工宣纸珍本再造工程”组成部分。 千锤百炼 历代见奇手工宣纸主产于安徽泾县(古代属宣城郡),故名“宣纸”。一般在芒种前后砍竹,在塘中沤100天;然后以特定的地理环境、特定的药物配制,经过捶洗、蒸煮、漂洗、发酵和调浆等多至上百道工序,出品往往需费时一至两年。手工宣纸帘纹自然,抗拉力强,可长期保持其耐折度和色泽度,是极品藏书的最佳选择用纸。不蠹不腐 纸寿千年手工宣纸从宋代起就配有杀虫驱毒功能的天然植物制剂,具有防蠹作用。现存的宋版书至今完好,未见虫蠹迹象。同时,手工宣纸坚韧柔软,洁白匀密,耐老化,耐破裂,润墨性佳,宜书宜画,有“纸寿千年”的美誉。手工宣纸成为传统书画艺术及历代一些重要的档手工宣纸成为传统书画艺术及历代一些重要的档案资料、珍贵图书、装潢裱托、碑文拓片等的专用纸。有鉴于此,国家质监局新近授予宣纸为原产地域产品国家标准,并受国际产权保护。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作为文明传承载体的文化典籍浩如烟海。纵观历朝历代,文化典籍的编纂,出版,收藏素为世人所关注。十一世纪的《册府元龟》,十五世纪的《永乐大典》,十八世纪的《四库全书》等图书堪称中华文化史上的典范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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