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可转债通常都是溢价发行的(公允价值大于发行价),100元面值的可转债发行价发行时可以买到130元的,发行费用当然要抵扣溢价咯。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处理
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负债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用)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计入了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中。
分摊交易费用后,对于发行方来说,自己承担的实际利率是高于市场的实际利率的。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计算包含了相关税费的债券的实际利率,比如债券负债成分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分摊的交易费用为20万元,那么这里对于发行方来说,债券的公允价值其实就变成了880万元了;
因为发行方实际是支出了费用的,相当于是收到的发行收入减少为880万元了,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允价值880万元来计算实际利率。也就是说,发生了交易费用后的实际利率和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是不一致的,此时需要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扩展资料当债券折价发行时,即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此时购入的债券以票面利率计息就会产生亏损,此时债券低于面值发售的差额就表示弥补将来低于市场利率的亏损,此时实际利率就要算上这部分因低于面值买入获得的弥补,因而实际利率不等同于票面利率,因为有了损失的补偿。
同理,若债券溢价发行,此时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此时以票面利率计息就会给发行者带来损失,因此这部分债权高于面值的支出就是为了弥补发行者未来多付出利息的补偿。此时实际利率就应反映这部分补偿支出,因而不等同于票面利率。
-应付债券
销售时适用低税率的产品,购进的时候进项税额是按13%抵扣。
低税率及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
(2)蔬菜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以及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不包括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3)烟叶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6)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不包括中成药。
(7)油料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子、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等其他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衣、树叶、树皮、藤条等);不包括锯材、竹笋罐头等。
(11)其他植物的征税范围,包括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12)水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
(13)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以及它们的肉产品、肉类生制品(如猪肉、腌肉、熏肉等)、蛋类产品(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和鲜奶;不包括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和各种蛋类罐头以及用各种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
(14)动物皮张的征税范围,包括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15)动物毛绒的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洗净后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
(16)其他动物组织的征税范围,包括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蚕种)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
2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和棕榈油。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自来水自来水的征税范围,包括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
4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的征税范围,包括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形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5冷气冷气的征税范围,包括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6煤气煤气的征税范围,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7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的征税范围,包括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其主要成分是丙烷、丁 烷、丁烯等。
8天然气天然气的征税范围,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厂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沼气的征税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图书、报纸、杂志的征税范围包括:(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型号(CN)的报纸;(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型号(CN)的刊物。
12饲料饲料的征税范围,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3化肥化肥的征税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它包括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2)磷肥。它包括磷矿粉、过磷酸粉、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它包括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它包括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它包括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农药的征税范围,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和制剂等;不包括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
15农膜农膜的征税范围,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农机的征税范围包括:
(1)拖拉机。它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而拖拉机底盘属农机零部件,不属农机产品,故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土壤耕整机械。它包括引犁机、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构。
(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它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面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它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它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它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它包括各种脱粒机、清洗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它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它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棉花打包机)、食和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它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它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用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料机械、畜产品采集机器。
(12)渔业机械。它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不包晤机动渔船。
(13)林业机械。它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林苗栽植机喊;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
(14)小农具。它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17矿产品矿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金属矿采选产品。它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矿产品。
(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它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不包括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可用公式表示为: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负债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并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负债引发的费用不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2)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项负债引发的收入当前构成部分纳税所得,则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就会出现不等。与资产相似,在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往往是由于该类负债引发的费用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起的,所以其计税基础为0,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中。
计税基础就是负债成分中去掉税法上规定将来才能确认的部分剩下的负债,作用就是衡量负债可抵扣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反过来也是一个道理)。
税收是构成国家经济体系中基础,也是维系整个货币体系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想税收起到的作用已经不是缩小贫富差距,因为财富永远都是掌握在少部分人中。取消农业税恰巧说明了这点,农业税的取消也大大刺激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没有人种田,我们吃什么当然除了也不只是取消这一种刺激手段,企业中也可以利用些国家政策进行筹划以减轻支付。那么,增值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我为您做了以下内容的整理。
一、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
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利润=110-100=10(万元)
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
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
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般销项>进项是比较正常的情况,对于增值部分纳税。而如果出现了进项>销项的情况,才会比较关注。但其实,当销项>进项的时候,也需要关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这些事项进行仔细地分析和检查,才可以确保交的税是准确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综合税负率的控制。
1 进销项的组成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影响销项税的,主要是销售额、增值税税率等因素,影响实际抵扣的进项税的成分稍微复杂,可能会涉及期初留抵的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等因素。
因此,虽然一般销项大于进项,总体上看是比较正常的。但是,还是需要对具体的组成项目进行分析。
比如,销项的确认是否正确。有时候,企业提前给对方开了票,这相当于提前缴纳了税款,那么为了保证企业的资金流,需要追踪后期的收款,同时,要注意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避免跟税收的确认时间产生混淆。对于增值税税率,企业也要仔细进行分析。有多项业务的,要区分清楚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避免混淆在一起,适用了较高的税率。
对于进项,成分更加的复杂。同样,每期也需要进行仔细地分析。有没有期初留抵税额,本期的进项计算是否准确。一般进项涉及到多个税率的,也要分清。还要判断企业是否缺少进项票,导致整体税负较高。此外,对于不正常的进项转出,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
2 注意进销项的差异是否合理
除了分析进销项的组成,还要判断产生的税负是否正常。有时候,企业销项远大于进项,是因为没有获取相关的发票,这会使得税负异常,因此企业需要分析并解决进项发票的问题。而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季节性的生产采购、扩大再生产等因素,也会使得进项大于销项。还有些进口的企业,是采用代理行报关,这个时候,进口的增值税进项往往与销项是有一定的时间差的,那么也有可能会导致某一期进项较多,要注意分析差异是否合理,还要注意税收的平稳。
3 优惠政策运用
对于一些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要注意运用。比如有些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等,在符合政策条件的范围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安置了残疾人,那么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还有向境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范围的跨境应税服务等等。对于这些优惠,企业要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分析,是否适用。比如,对于缺少进项的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也许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而对于存在较多的关联方或者能够取得较多进项的纳税人,则未必划算,企业要注意选择。
所以,虽然一般来说,销项>进项是比较正常的情况,但是企业还是应该对增值税的组成成分进行具体的分析,对税负率进行分析,充分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以便判断这些税是不是正常都是需要缴纳的,在税负和经营上还有没有改进的空间。
一是可以刮奖,幸运的话可以抵消部分现金。
发票是购货方的购货凭证,只有发票购货方才可以作为报销的正式凭据;同时也是销货方计算营业收入的依据。
还有一般来说发票具有如下功能:
1、证明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开票方在发票上盖章,购买方持有发票,证明是交易的一方。
2、交易行为的凭证。你消费的,支付了餐费,他给你开票了,证明交易完成了。
3、作为报销凭证。如果你购买或消费是代表一个群体(公司组织),你要对你花的钱有一个用途说明,由这个群体给你价值补偿,发票就是证明。
4、这个群体在经营过程中是发生了相关费用的,这个费用手续合法,税务局会认可的,在交纳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你说的抵税就是这个意思。
5、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比如你购买了产品或服务,是有保修期或服务期间的,在这个期间内,你的发票证明你有这样的权利。
6、有个别发票还有其他用途,比如车、船票等特殊发票,还含有人身保险的成分,一旦出现人身伤亡,还是保险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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