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朋友合伙开个公司的一系列问题请懂的朋友帮帮忙

想和朋友合伙开个公司的一系列问题请懂的朋友帮帮忙,第1张

因为本人刚刚辞职,打算和好友合伙创业,需要拟写一份合伙协议,于是从3月30日至4月5日,花29小时25分总算完成。有几点感想:

1、 网络真是个好东西,你了解得越多,就越会感觉不知道的更多。

2、 时间太不够用了。

3、 专注做事,一旦完成挺有成就感的。

4、 给别人打了多年工的经历恍若前世,现在的我,自由的洒脱和危机的窒息在身上矛盾交缠。

现附上本人拟写的合伙协议,完全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进行了编排,个人觉得是比较严密完整的。个别地方涉及个人信息会有删除,不过不影响整体,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合伙协议

甲乙丙叁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企业设立

(一) 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 住所:

(二)合伙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法定地址和合伙宗旨

甲乙丙叁方自愿合伙成立 ,生产经营 ,公司地址在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肝胆相照、精诚团结、同舟共济、共创辉煌。

(三)合伙期限

1、 合伙期限暂定为__年,自叁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 本协议到期后,叁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也可重新签订新合同,待旧合同到期后以之取代。本协议到期后,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运营方(一方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公司资源(包含生产、技术、营销等等)都应交给运营方。本协议到期后,如果叁方都同意终止协议,则合同终止,叁方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

(四)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1、 出资方式

①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本协议暂时仅仅以货币出资为计。

2、出资金额

① 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为:甲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并将上述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按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后予以返还。

第二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财产和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和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盈余分配:以各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即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具体情况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三细则的办法办理。

(三)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即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负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企业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

3、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为合伙的债务和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注销或依法被宣告破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严格遵守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事务执行

(一) 总则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 事务表决

1、 普通事务表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普通事务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 重大事务表决

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⑦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日常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其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权限和义务

1、 工作权限

① 全面负责和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 对合伙企业进行部门职能框架建设,明确成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建立考核机制。

④ 对合伙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研发、采购、生产、质检、销售、回款等,进行合理高效的组织、协调、统筹、运作。

2、 义务

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 其他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③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表决撤销该委托,表决办法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一细则的“普通事务表决”。

(五)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待遇

1、 如有必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薪酬待遇与业绩考核相挂钩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承认本合伙协议,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承认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本协议明令禁止的行为或其它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4、 退伙必备条件: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 退伙需提前_30_日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⑤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⑥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1、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全部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只有在其他合伙人都不认购的情 况下,才可把自身的全部股份(注:只能全部,不能部分)转让给合伙外的第三方。

3、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让转让者自身的全部股份,经订立补充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解散):

1、 合伙期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或法规被撤销。

5、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以及法定补偿金;收取债权;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偿和分配细则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4、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办法办理。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合伙有业务竞争的合伙团队。

(四)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内部人员单独签订合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人员进行交易。

(五) 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暂时停职停工,暂停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待其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恢复。多次屡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对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则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多次屡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六)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本着友好协商和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二)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 合伙经营期间,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三)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合伙人签名

甲方(签名):____ 乙方(签名):____ 丙方(签名):____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粘贴处 粘贴处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聘用非教师系列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窒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应聘人员龄原则上男性小于岁,女性小于岁;

、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党员。

、学生辅导员

()政治历史清白;

()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大专及以上学历;

()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实验实习人员

()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技术与管理人员

()大专生(或助理职称):元~元/月(其中:基本工资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元~元/月(其中:基本工资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元~元/月(其中:基本工资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劳务人员:元~元/月(其中:基本工资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1 2 ;

理论方面1、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雷蒙德a诺伊等,《人力资源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哈佛商学院mba教程,《人力资源管理》,红旗出版社;

4、迈克尔比尔等《管理人力资本》,华厦出版社;

5、劳伦斯s克雷曼著,《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机械工业出版社;

6、(美)爱德华.拉齐尔,《人事管理经济学》,三联书店;

7、约瑟夫等著,《战略薪酬: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第二版,社会科学出版社;

8、詹姆斯w沃克著,《人力资源管理译丛:人力资源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余凯成等,《人力资源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0、袁坤,《哈佛人才管理学》,中国三峡出版社;

11、张德,《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

12、彭剑锋、饶征,《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系统开发与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3、谢文辉等,《卓越人力制度典范》,石油工业出版社;

14、《人力资源管理导论》郑晓明机械工业出版社 ;

15、张再生,《职业生涯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

16、辛向阳,《薪资革命》,企业管理出版社;

17、马士斌,《生涯管理》,人民日报出版社。的:胡君辰 曾湘泉 陈维致的人力资源管理

   职称评定申报方案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职称评定申报方案资料,欢迎参阅。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以申报人身份证和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时间为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对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时间安排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2020年全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组织开展。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确定日程安排并对外公布,其中中职教师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由各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2)确定后对外公布。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职称申报评审日程安排。

 三、有关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渝人社发〔2015〕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其中,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分别按市教委职改办、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规定执行;工程技术建设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技术市社会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市人才中心)实行网上申报,采取“线上审核、线下签报”方式,系统开放时间及网报端口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才中心另行通知;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xx局)实行网上申报,网报审查合格后,打印提交签章完善的纸质评审表供后期存档使用。申报个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请于2020年10月20日00:00以后登录xx市xxx平台(以下简称“专技人才平台”),网址:xxxx进行用户注册。专技人才平台操作手册及2020年度申报系统开放时间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另行通知。自主评审、授权评审的单位,按所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受限于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xx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xx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xx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xx、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指跟体制或者出资人不存在法律效力合作关系而拥有合法收入的个体,多为从文从艺人员,如自由撰稿人、美术人、音乐人、电脑精英、策划人等,应当以个人名义参保、有个人纳税申报记录,所在行业无承接资质等与企业行为挂钩的限制或禁止性要求)本人承诺业绩材料真实,由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公示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4),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xx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3),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申报中级职称的须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审核同意。高校破格申报的人员,不再送主管部门审核,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按上述渠道送评委会审核受理。

 2﹒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关单位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接受组织调查或在立案调查期间,暂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材料要求参见《xx市职称申报材料要求》(附件5),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在封面上粘贴《xx市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

 (1)《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7)、《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8);

 (2)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xx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附件9),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对经审核合格的,分别在《xx市职称申报人员送审名册》《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受理。

 自主评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无需再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材料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逾期未补正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以及评委会核准备案的评委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委会人数的2/3。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评委会核准备案机构报送《评审情况报告》、《xx市职称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0)、《xx市职称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1)。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于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分别报同级评委会核准机构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授权评审),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评委会备案部门予以备案,报确认职称文件和证书办理编号记录。

 职称资格确认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职称确认通知转发申报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xx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复查结果告知复查申请人。

 四、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 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高评委组建单位印发当年职称申报评审通知须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报xx局(职改办)同步在xx局(职改办)公众信息网公布。

 (二)今年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采用国家和我市现行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申报基本条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就低原则,由申报人自主选择按国家最新文件或我市现行文件执行,申报业绩条件须按照我市现行的细化条件执行。

 今年我市新增评审正高级职称但尚未印发全市申报评审条件的(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推广研究员,正高级统计师),以国家已印发的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标准条件为申报依据。

 (三)根据渝人社发〔2017〕67号规定,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12号)精神,清理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做法,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民营企业人才、基层人才的限制条件,除高校、研究系列外,其他系列均取消论文破格申报条件。

 (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六)申报人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20年xx月xx日。

 (七)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九)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可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者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具体申报事宜,将在我市表彰奖励文件印发后,另行通知。

 (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十一)按照《xx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文件所列对应职业资格,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发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十二)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下半年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下半年的正常渠道进行职称申报,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关于援藏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渝委办发〔2012〕30号)精神,援藏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在藏期间业务 工作总结 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xx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xx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援藏期为15年)或3年(援藏期为3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十三) 脱贫攻坚 人员纳入正常申报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四)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纳入正常申报渠道。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职称,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32号)执行。企业到院校兼职的高技能人才申报教师(实验、研究)系列职称,学历、技能等级、取得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年限及可申报评审的职称级别,参照《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执行,其他业绩成果仍按照《xx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74号)执行。

 (十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每人120元。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另外以答辩费、培训费、资料费、档案保管费等名目,扩大或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

 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驻渝单位,按照市财政局、xx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宗综〔2018〕76号)规定,统一使用xx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六)职称资格证书由各区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领取、办理和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报告导读:

  房企回款:没有坏账,只有账期。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赊销不可避免地带来坏账,回款是从销售收入到经营性现金流的“惊险”一跃,回款率越低企业损失也就越大。但对于房企而言,按揭制度将坏账风险由房企转移至商业银行,其回款基本不存在坏账只涉及账期问题,回款率低通常代表回款较慢,房企回款并不“惊险”。

  房企回款率如何测度? 房企回款率难以测度,其计算难点包括销售额口径确认问题、回款现金流口径确认问题以及两者的匹配问题。权衡实操难度与指标合理性,定义回款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往来款资金-非房地产业务现金流)/合约销售额。筛选得到的39家样本房企的数据显示:(1)2017年房企整体回款率出现明显下滑;(2)小型房企普遍回款率高于大中型房企。

  什么因素影响房企回款?一个实质性因素和三个技术性因素。 实质性因素:网签政策与银行贷款审核速度,2017年房企回款率的大幅走低就是受到“限签限贷”政策的影响。三个技术性因素:(1)销售额与回款额时间上不匹配造成的回款率波动;(2)销售增速快的房企回款率往往比较低;(3)较多采用不并表的合作开发模式会拉低房企回款率。

  信用思考:低回款率何时成为隐患? (1)低回款率本身并不致命,但如果房企本身也有高负债或者盈利能力较差的特征,那就需要引起注意。(2)警惕回款率连续较低的房企,要么销售额存在水分,要么形成了真正的坏账。(3)除去销售注水的情况之外,房企回款一般都不会有坏账的问题,因此阶段性过低的回款可能意味着未来的回款会改善。(4)拿地对于回款的依赖度更高,19年拿地增速回落,低回款率对于房企资金链的负面影响将在2019年边际弱化。

  正文

  1。 回款率对房企意味着什么? 回款是从收入到现金流的关键一步。 我们在上一篇地产债系列思考报告讨论了房企的盈利能力及其决定要素,但对信用分析而言,仅停留在盈利分析还不够,最终仍要落实到对企业现金流的把握。而回款过程就是企业从营业收入到经营性现金流的“惊险”一步,本篇报告着重探讨房企的回款。之所以称其“惊险”,是因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赊销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坏账,销售收入不能1:1地转变为经营性现金流入。如果企业将销售标准定得过于宽松,账期拉长或者遇到下游经营恶化等情况,甚至有可能发生经营性应收回款困难导致违约的情况,盛运环保、凯迪生态等2018年新增违约主体均属此类情况。

  幸运的是,房企回款没那么“惊险”。 一般而言,商品房销售流程包括:定金认购、签订购房合同、交纳首付款、网签备案、办理按揭,对于房企而言销售回款包括三部分,即定金、首付款与按揭款。定金与首付款既不存在坏账风险也不存在回款周期,而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极好,按揭款亦不存在坏账风险,只存在回款周期,如果购房者出现违约,坏账损失将由商业银行承担。因此,对于房企而言,其回款基本上不存在坏账,只涉及周期快慢的问题。

  房企的回款率怎么看? 一般而言,房企的回款率受两种因素影响,一是虚假销售,二是回款周期较长。虚假销售指的是将一些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如草签的问题客户,只交付定金而未有后续购买行为的)也纳入了销售收入。这种情况由于没有实现销售,往往对房企实际信用资质影响有限。回款周期较长通常是由于网签备案慢或者银行按揭贷款放款慢导致的,这种情况会形成资金占用,从而会对房企信用资质产生影响。尤其是2016年以来地产外部融资趋紧,地产投资资金(特别是拿地资金)来源更多依赖回款,低回款率将大大影响房企资金周转效率。

  2。 房企回款率如何测度?

  销售回款率是一个难以精准刻画的指标。 回款率一般的计算方法为:回款率=销售现金流入/销售额。计算方法看似简单,但在计算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比如:(1)销售额的口径问题:一般是用合约销售额,但也有用其他口径的,例如认购额、权益销售额、当期销售+期初已售未回款等。(2)销售现金流入一般是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现金流入,合作销售部分作为往来款资金,并未计入其中。(3)分母是当期销售,分子可能是往年销售,准确的算是应该是用房企在某周期销售项目的金额之和和这些项目所对应的现金回笼之和,但该数据难以获取。

 综合考虑实操的难度和指标定义的合理性,本文从报表层面估计回款率,采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现金流入与销售额计算。某一周期的回款率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往来款资金-非房地产业务现金流)/合约销售额。分子端加上的“收到的往来款资金”大致能够衡量房企因合作开发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而减去“非房地产业务现金流”则是要去掉非地产业务现金流入的影响,由于大部分地产企业地产业务占比均非常高,这里简单将房企当期非房地产开发营业收入作为现金流处理。

  往来款金额的记账方法需要注意。 不同房企发行人会将其编制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中。多数房企会将这一项放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案例。例如,新城控股会将这一项放入到“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而中南建设2017年以前将此项放入到“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18年之后更改会计规则将其放入到“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中。对于此项的整理需要逐个房企进行挖掘,图2梳理了一些房企对于往来款的典型处理方法。

  样本选择方式: 我们筛选了所有目前有存续券的地产发债人,(1)选取克而瑞2018销售金额排行榜前200名的房企;(2)剔除发行人主体资产规模与房企全口径资产规模相差较大的样本;(3)剔除数据不可得样本,其中主要是未对往来款进行披露的发行人。最终得到样本房企39家。会计年度取最新且有完整数据的最新三年,2015-2017年。虽然样本数量一般,但得到的数据质量是比较好的。图3是39家样本房企2015-2017年销售回款率一览表,按照2017年回款率大小降序排列。

  总结39家房企发行人的回款率数据,有三个特征值得注意: 1)排名靠前的几乎均为销售排名100位开外小型房企,且多数回款率超过了100%,回款率偏低的多为中型房企。2)数据细拆来看,销售排名1-20名的大型房企、21-50名中型房企、51-200名的小型房企,其2017年加权平均回款率分别为734%、835%、969%,显示小型房企回款率更高。3)39家房企加权平均回款率2015-2017年分别为957%、954%、784%,回款率在2017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滑。

  具体到各家房企来看: 销售排名50名以内的主流房企中,金科集团、中粮集团、荣盛发展、富力地产、新城控股、保利地产等房企回款率排名较为靠前,2017年回款率均在80%以上;金地集团、万科、招商蛇口、阳光城回款率在70%-80%之间;融侨集团、滨江集团、华夏幸福、中南建设、泰禾集团、首创置业等房企低于70%。2015-2017三年平均回款率来看,介于70%-80%之间的房企包括大名城、华发股份、万科、泰禾集团,低于70%的房企包括阳光城、中天金融与首创置业,这些房企的回款率在样本房企中是偏低的。

  3。 哪些因素会影响房企回款

 通过对样本房企的梳理与总结,如下一些因素会使得房企回款率呈现差异,其中既包括对房企信用资质有实质性影响的因素,也包括一些“技术性因素”的扰动:

  (1)唯一的实质性因素:网签备案政策与银行贷款审核速度

 房企销售环节要实现按揭款的回流,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网签备案以及按揭贷款审核两个步骤,这两个步骤的效率决定了回款效率,与其他步骤关联度不大。网签备案速度主要受各地方政策影响,银行贷款审核速度则受到包括地方资金松紧、房企资质、购房者信用资质、按揭资料是否齐全以及房企与银行关系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总结两方面,城市布局与房企自身资质是影响回款周期的主要原因,城市布局在政策较为宽松或者资金较为宽松的地区,回款效率较高;而房企自身资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审贷的速度,规模大资质优的房企一般在这一环节较为受益。

  2017 年房企回款率的大幅走低就是受到“限签限贷”政策的影响。 2017年,国内超百城发布楼市调控政策,部分城市实行严厉的限签限贷等政策,一二线城市尤其。这些地区往往新售楼盘的网签排队期都要长达三月,后续银行贷款的发放也要经历数月周期,一些高端楼盘由于限价,网签+审贷的周期更长。这样看来,总计可能要等六七个月才能完成网签并获得银行按揭贷回款。政策收紧压力下,样本房企回款率也由2016年的954%大幅下滑至2017年的784%。

  (2)但除了网签和贷款政策之外,还有一些技术性因素会影响房企的回款

  技术性因素一:销售额与回款额时间上不匹配造成的回款率波动。 例如,如果存在权重较大的项目上一年末确认销售而回款发生在下一年初的情况,下一年度的回款率就很容易大于100%。小型房企由于项目少更易受影响,大中型房企项目较多且时间分布较为平滑,因此受的影响不大。这也能解释为何回款率超过100%的基本上为小型房企。

 以上实发展为例,上实发展是一家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同时在西南和青岛也有布局的小型房企,18年克而瑞排行榜销售排名为190位。上实发展17年回款率高达1477%,主要原因是17年销售金额大幅下滑而部分前期销售在当期回笼。上实发展的销售合约金额由16年的801亿元大幅下降36%至17年的514亿元,相比之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到现金流入仅下跌了227%。

  技术性因素二:销售增速快的房企回款率往往比较低。 对回款率与房企销售增速做相关性分析,得到的相关性为显著的负相关。对于销售高增长房企,销售回笼的增速赶不上销售规模的增速,即便是相同的回款周期,销售增速快的房企回款率也会显得较低,这是由于计算方法决定的。

  技术性因素三:较多采用不并表的合作开发模式会拉低房企回款率。 本文采取的回款率计算公式中分母采用的是全口径的合约销售额,对应分子也应当是全口径的现金流入。对于并表的合作开发项目,还可以通过往来款金额流入来刻画;但如果房企较多采用不并表的合作开发模式,其现金流入将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性科目中,从而会拉低房企回款率。随着近年来房企合作开发项目的增多,销售金额权益比例明显下降,房企回款率的走低也部分源于这一因素。

  滨江集团、首创置业是回款率受到合作开发影响的典型。 滨江集团大多在建项目采用合作开发方式,截止到2018年Q3,38项在建项目中,19项的权益占比小于50%,这些项目多数是非并表的,其现金流入不会出现在经营性现金流的科目中。首创置业也是如此,近年来常采用合作及并购方式来获取,合作开发项目也较多。2018年中报显示首创置业的合作项目占比高达60%,较低的回款率可能与此有关。

  4。 信用思考:低回款率何时成为隐患?

  结论1:低回款率本身并不致命,但如果房企本身也有高负债或者盈利能力较差的特征,那就值得引起注意。

  警惕“高负债率+低回款率”的房企。 由于房企销售回款不产生坏账,较低的回款率对房企的影响将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加剧资金链的紧张,影响资金周转速度;另一方面未取得的回款金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补足,也会抬升房企的融资成本。对于低负债率房企而言,由于存在加杠杆的空间,回款“低”所导致的资金缺口可以较为轻松地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满足;但对于高负债率房企来说,外部融资的紧张以及较高的融资成本都要求企业在回款环节要尽可能实现高效。一旦外部融资收紧同时又不能及时实现回款的话,高负债率房企就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根据房企“回款率-净负债率”散点图,左上方的房企需要重点关注。

  对于盈利能力较差的低ROIC主体,回款率低也需重视。 对于低盈利能力的房企来说,自身造血能力本就相对较差,如果回款效率再偏低,则是“雪上加霜”。根据房企“回款率-ROIC”散点图,位于左下方的房企需要重点关注。

  结论2:对于回款率持续较低的房企需要额外关注。 回款率持续较低一般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房企公布的销售额含有一定水分,另一种就是房企回款可能形成了一些坏账。如果是前者,代表企业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如果是后者,问题则更为严重,会直接对信用资质造成影响。

  结论3:除去销售注水的情况之外,房企回款一般都不会有坏账的问题,因此阶段性过低的回款可能意味着未来的回款会改善。 对于受外部因素影响回款率阶段性较低的房企而言,某一期回款率的“低”预示着其未来某期回款率的“高”。尤其是对于高负债率房企,如果其在回款率跌至低谷的“至暗时刻”都能够守住不发生信用风险的底线,那么当其“滞后”的回款延期到账,流动性短期内应该会有缓解。

  结论4:回款问题对于房企资金链的负面影响将在2019年边际弱化。 2018年房地产投资中土地投资与建安投资出现明显分化,土地购置费增速较快(全年同比+570%)而建安投资增速则出现负增长(全年同比-329%)。由于拿地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有资金,较少通过债权融资,要加入到2018年的“抢地大战”,房企必须要有充裕的自有资金支持,而这其中的重点就是销售回款。回款率较低的房企在2018年会在拿地方面面临一定的资金约束。而进入2019年后,房企已普遍放缓拿地节奏,19年1-2月土地购置费同比下滑131%。另外,地产行业融资也有逐步放开的迹象,因此综合来看,预计低回款率对于房企资金链的负面影响将在2019年也将边际弱化。

(文章来源:债市覃谈)

第四篇

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

“薇娅税案”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案通报中有一句话引人注目:“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其中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薇娅不合法的地方在于“虚构”。那么,以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就不可以了呢?当然可以,但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任何“虚构”都会被扫描出来。因此“顾头不顾脚”的税收筹划很容易突破合法底线,必须要有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企业系统税收规划,全面思考税收问题,提前做系统合法的税务规划。

我们认为,整体系统的税收规划包含三个层次:宏观税务规划、中观税务规划和微观税务规划。宏观税务规划要搭建恰当顶层架构;中观税务规划要全面把控合同风险;微观税务规划要谨慎进行财税处理。这三个层次的规划均要合法才属于依法进行税务规划。

(一)改变纳税人身份的税收规划

改变纳税人身份是从宏观战略层面进行的税收规划方法之一。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的界定不同,若各国税法对于税收居民的界定产生冲突,应依据两国(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判断纳税主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税收居民身份意味着要受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生活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但是各司法管辖区却拥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关投资收益、遗产、赠与、房产持有等的税法规定是不同的,深刻影响着投资和资产配置行为。建议高净值人士根据具体需求,合理规划税收居民身份,实现全球投资税负成本最优化。

(二)对纳税人不同组织形式进行规划

目前对于纳税人的征税,可能针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税收上会有较大的不同。

以子公司和分公司为例,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因此,在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三)通过改变企业的战略定位进行规划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有关产业的发展,往往针对相关行业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涵盖高 科技 、软件、动漫、新能源、新基建、养老、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电力等。拿高 科技 企业来说,若能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将能享受到所得税率由25%下降到15%的好处,税负大大减轻。因此企业的不同发展方向代表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税收优惠的方向确定自己的战略定位。

(四)对纳税人的地点进行规划

企业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会有差别。企业可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分公司、子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让子公司、分公司去承接业务,从而使得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可成立集团公司,将集团公司的注册地点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从而享受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之后发展及上市做好准备。

当前力度较大、国家支持的税收优惠地区在海南自贸港,其他地区也有一些税收洼地,比如福建横琴等地。但要注意的是:各地为了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制定了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在选择纳税地点时,需要利用专业人士来甄别不合规的地方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上层架构搭设好后,就是具体的经营业务了,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会签订大量的业务合同,把控合同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联交易合同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合同定价在税法上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2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3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实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4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的方式

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但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划必须符合税法相关条件,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为例,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定价上的条件是:商品或劳务价格要在符合市场价格范围内,不要过高或过低。

(二)依照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合同模式

不同的合同在税收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一个节能公司销售节能产品,以买卖合同的方式销售还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方式销售,在增值税的税率上就有很大不同。买卖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13%,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6%。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规定,还有其他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因此为了优化税收,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模式。

(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规划

合同条款中有很多条款属于涉税条款,一旦约定不当,就会产生税收损失。对合同涉税条款的规范有利于事前税务规划,例如,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将房租、设备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理划分,将会导致多缴房产税;许多促销合同中的“赠送”业务,常被税务机关视同销售征税;甚至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也有无效的减免税条款而得不到履行。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合同一旦签订,其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已经确定,无法改变。如果不对合同的涉税条款事前审核,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见下表1:

表1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对应表

在宏观架构和真实合同的基础上,财税处理也很重要,处理不当就会变成违法行为,财税处理具体繁杂,本文仅提以下几点:

(一)合理安排开具发票的时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确定取得收入何时应当纳税的问题。比如在增值税上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因此,先开具发票,可能就会早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就会早纳税。

(二)合理安排收入的确认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明确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税法上确认收入除了个别项目以外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可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为税法确认的收入。但是,基于税收法规的某些特殊规定,税收上确认收入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就形成了税会差异。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1] 。税会差异存在,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并进行合理规划,才能达到优化税收的目的。

(三)费用尽早确认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原则上上一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下一年度列支,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前年度的费用,不能把上一年度的费用在下一年度报销。

总之,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全面系统依法进行税收规划至关重要,整体架构设计、合同风险把控、财税处理等环节缺一不可。雪梨、薇娅等人的架构运行中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造成虚构合同,并且隐匿收入错误进行财税处理,自然走上违法之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释:

[1] 覃韦,英曌案例分析:这四种情形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N],中国税务报,2020-07-31。

本文作者:高慧云、王帅锋、游乐

2021年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税收上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家一方面给予大量的减税降费的优惠,另一方面也在不断规范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临近2021年年底,“主播税案”频发,继“郑州金水区某网红税案”、“雪梨税案”后,“薇娅税案”以其金额之高、影响之大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慧云律师、游乐律师、王帅锋律师结合“主播税案”进行了系列解读,深度剖析“主播税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机理,以帮助高收入人群防范税务风险,依法合规纳税,助力基业长青。

共形成了五篇文章,第一篇:《主播税案频发的背景及原因剖析》;第二篇:《主播偷逃税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第三篇:《关于税收筹划合法性问题的几点思考》;第四篇:《合法税收筹划的整体思路》;第五篇:《加强税收征管背景下如何实现“行稳致远”》。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第一篇

主播税案频发的背景及原因剖析

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头部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伴随当事人接连道歉及多平台下架,该事件一度“霸屏”热搜并引发广泛讨论。继“郑州金水区某网红税案”、“雪梨税案”后,“薇娅税案”涉案金额再创新高。近期主播税案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主播税案频发与国家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加快有紧密联系。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召开会议,会议主要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会议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那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对此多部门已经多次表态,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吃大锅饭”,而是要鼓励大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创造财富,真正做到先富带动后富,即先把蛋糕做大,再把蛋糕分好。

要想实现共同富裕,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实现收入再分配,而想要实现收入再分配,税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调节手段。在初次分配中,头部主播等群体通过直播带货获得大量财富,但也产生了偷税漏税的问题。如果富人都通过各种方法偷税漏税,那么 社会 再分配的资金就会减少,这样就没法做到先富带动后富,偷税漏税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也不利于实现 社会 和税收的公平。因此偷税漏税非常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加上头部主播本身的“低价折扣”垄断,对中小实体企业造成了冲击,对共同富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以主播为主要群体的高收入人群自然成了税务重点核查对象。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在此基础上,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通知》称,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通知》提出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12月22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十余个省市先后发布通知,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此,近期主播税案频发与国家税务局在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在深化税收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关注也有关系。

金税三期的核心是“以票控税”,而金税四期则是“以数治税”。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金税四期”上线后,国家正在推进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将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透明化。企业的进出货情况都可以得到统计和监管,长期“零申报”也会被格外关注。此外,通过金税四期的互联网核查系统可以监控到异常的账户,降低洗钱和偷逃税的风险,对企业开设空壳公司,订立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合同进行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的目的的行为都可以进行监控。

金税四期的上线,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法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监测,对明星主播等通过银行转账的路径了解的一清二楚,自然相关偷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更好获取,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将会呈现在税局的面前。

直播平台的火爆,也引起了税务部门对于直播平台税收不规范行为的重视。早在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就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对于平台来说,优质主播收入高,如果按照劳务所得报税则税负较重。目前有些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红主播,会帮主播承担个人所得税,加重了平台的税务负担。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再者,直播平台拥有大额的资金流入,但主播在网络平台上申请提现,很难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平台,平台公司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平台的增值税税负较重。因此主播大量运用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个人独资企业真实经营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是一个转账和开票的空壳,造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背景和原因,造成了主播税案频发。国家税务总局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高慧云、游乐、王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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