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韩束形象代言是真的。韩束是一家专注于护肤品的品牌,而抖音是一家知名的短视频分享平台。韩束选择在抖音平台进行形象代言,可以获得更广泛的曝光和用户群体覆盖。通过在抖音上进行形象代言,韩束能够借助抖音平台的流量和用户粘性,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量。
此外,抖音作为一种社交媒体平台,具有年轻化、时尚化的特点,与韩束品牌的定位和目标消费群体相契合。韩束选择在抖音上进行形象代言,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年轻用户进行互动和沟通,提升品牌的年轻化形象。
拓展:形象代言是一种常见的品牌推广策略,通过找到与品牌价值观和目标消费群体契合度高的代言人,可以有效地传递品牌形象和产品特点。在选择形象代言人时,品牌通常会考虑代言人的知名度、形象符合度、影响力以及与目标消费群体的关联度等因素。通过与抖音合作,韩束品牌能够借助抖音平台的流量和用户粘性,提高品牌曝光度,并与年轻用户建立更紧密的连接。这种合作模式也是品牌与社交媒体平台的有机结合,共同实现双方的营销目标。
综艺圈人气爆满的《非诚勿扰》居然在深圳中院重重跌了一跤。江苏卫视这档金牌节目一问世就打破了湖南芒果台对综艺节目的垄断,多年来牢牢占据全国综艺节目榜单前两位,超高人气也使节目成为第一个入选哈佛商学院教材的中国电视行业案例。然而人气和成就都不能阻止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的栏目名称,终审则意味着孟爷爷从判决发布之日起就不能再向观众宣布这一期非诚勿扰开始。
故事当然很有趣。
持有“非_勿_”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金阿欢先生的维权之路
本案一审原告、持有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指定项目的“非_勿_”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金阿欢先生,介绍自己是在《非诚勿扰》**热映的2009年参照**海报的繁体字样申请注册“非_勿_”商标。2010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后金先生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家婚恋连锁实体的非诚勿扰交友网站,然而就在金先生“迅速启动自己的创业计划、准备做大做强品牌时,烦恼也接踵而至”,原因正是“《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持续上升”。
来自温州永嘉的金先生并没有提到韩束品牌为《非诚勿扰》一年就砸下的5亿元人民币冠名费,相反认为“非诚勿扰“严重制约了品牌的运作、招商加盟的向前发展。金先生愤然认为“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还以为他们公司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气进行商业活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拿起来了法律武器”。
不论金先生是不是在利用《非诚勿扰》的名义,金先生的维权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在2012年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引发一段媒体跟进后,金先生悄然撤回起诉,转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原告,一审败诉后金先生向深圳中院上诉,却终于赢得二审翻盘的奇迹。
江苏电视台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深圳中院在刚刚做出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且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深圳中院在这份(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判决书中撤销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包括使用“非诚勿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所有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的行为。
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使用一连串法学术语表述出一个看似严密的形式逻辑。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二审判决有两个关键词,混淆和反向混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司法通说,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换句话说消费者不发生混淆就没有商标侵权。反向混淆并没有听上去那么玄,其实就是指未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在后使用商标的品牌或市场成功使消费者误以为商标属于侵权人而不是商标注册人。反向混淆和混淆的区别仅在于消费者是把被告使用的商标误认为是原告的商标,还是把原告的注册商标误认为属于被告。
商标必须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指定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45个大类,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别中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也可以并存和独立注册。混淆和反向混淆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属于相同或近似类别。江苏卫视主张,《非诚勿扰》节目属于华谊兄弟公司授权自己使用的第41类的娱乐和节目制作类别的注册商标。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非诚勿扰》落入一审原告第45类注册商标指定的‘交友、婚姻介绍’,进而推翻了南山区法院“《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的一审判决。
但是,恰恰根据深圳中院的思路分析,终审判决的是错误的
既然深圳中院认为认定商标类别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就不应该认定《非诚勿扰》节目属于婚介服务,而应该明确的承认《非诚勿扰》的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过婚介形式制作节目。不论《非诚勿扰》的相亲场面多么热烈,嘉宾都不是节目的用户。《非常勿扰》的用户是观众,嘉宾仅仅是参加节目的随机表演者,或者说是道具。不论主持人还是嘉宾,其实都是在共同表演一档节目,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和魔术师与助手并无区别。
把节目的具体内容和节目的服务类别混在一起还会产生更多奇异现象,例如以下:
《鉴宝》是不是属于第35类拍卖或替他人推销
《国家地理》和是不是属于第39类的旅行安排
《奔跑吧兄弟》是不是属于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百家讲堂》是不是属于第41类教育
《舌尖上的中国》是不是属于第43类提供餐饮
《养生堂》是不是属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
《今日说法》是不是属于第45类法律服务
《今日军事》…属于哪一类
《非诚勿扰》商标到底属于45类婚介服务、41类节目制作服务甚至是第38类电视播放服务,关键判断依据是相关消费者/用户。只有从相关消费者的习惯和认知来判断,才能对商评类别得出正确的结论。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说的很清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消费者是商标的最终用户,中国商标法第一条也把消费者利益置于生产、经营者利益之前。如果以法官个人的意志凌驾消费者的认知,得出的判断必然南辕北辙。以非诚勿扰商标二审判决为例,深圳中院如何能让那些结婚数十年的大叔大妈相信自己全家每期都通过电视收看非诚勿扰时不是在看节目而是在参加婚姻介绍
把娱乐节目和婚介服务混在一起就像是咖啡兑啤酒一样的奇异混搭,这种混搭的结果对一个历经观众考验的优秀节目来说是灾难,对于商标法的适用来说是悲剧。我们可能以为自己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却忽视了对抢注的纵容,无原则的把权利扩大到不应有的边界。
太阳照常升起,哪怕你把太阳注册成商标。
你好,你提供的上美,中国地区注册公司很多,所以不太好回答,看到你查的是美容行业,我觉得你说的应该是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7002503095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515号701室
注册资本:18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状态:确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成立日期:2004年06月11日
营业期限:2004年06月11日至2034年06月10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受理机关:嘉定分局
股东/发起人:吕义雄,白沙兴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联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希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南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水泥除外)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他们公司应该是覆盖比较多,自主研发应该没有,感觉像是国内外产品的经营什么的,希望能帮到你
不同系列韩束化妆品适用年龄是不同的,韩束化妆品有十三个系列,适用年龄是有界限的,不同系列满足各个年龄段女性的需求,如青春能量系列,适合25岁到45岁之间的人群使用;伊然美丽系列,适合25岁到50岁之间的人群使用;红石榴鲜活水盈系列、雪白肌系列、墨菊水韵系列等,适合在25岁以内的使用。
韩束的介绍
韩束是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护肤品牌,创立于2003年,定位于专研亚洲肌肤之美,科学抗衰,从肌源出发,改善肌肤问题。
韩束极光钻石面膜膜液蕴含进口钻石微粉、类蛇毒肽、烟酰胺以及专利成分Tiracle,为肌肤微晶磨皮抛光,提亮匀净肤色,肌底补水,消除肌肤表层细纹,抑制肌底潜在纹。
韩束金刚侠面膜外层蜂窝金膜锁住精华,内层柔炭黑膜紧密服帖深层清洁,模拟SPA微压热感导入,单向循环导入精华,令营养成分被肌肤加速吸收。
韩束护肤品不适合16岁的人使用。
韩束大多系列是适合18以上的年龄使用,当然像幻彩金纯无痕系列、超能系列适合28岁以上的年龄使用,因为这几个系列针对女性的肌肤的一些肌肤问题,可以起一个修复作用。
韩束,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简称,2002年成立于上海,同年创建韩束品牌。凭借稳健卓越的生产,创新优质的产品,奉行着多元、乐观、创新、冒险的企业精神,韩束已成为国内全渠道营销的代表性企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