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琳凯的产品怎么样代理

玫琳凯的产品怎么样代理,第1张

可以直接拿货代理

1、选产品,目的一定要是自己感兴趣的,自己用的到的。

2、麦不麦的出去和朋友圈做的好坏有直接的关系,

3、朋友圈怎么发直接回影响我们的生意,所以一定要把朋友圈精赢好,

4、比方说我们在发朋友圈的时候一定要选对时间,选对高峰期

5、时间对了才会有人看我们所发内容,我们发的内容也不要太频繁,容易让人烦。

6、就是当有人来加我们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和人打招呼,这不仅是一个礼貌的问题而

7、且还会给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说明你的信任程度高了,所以一定要主动打招呼

8、就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了,那就是怎样找客源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引流客源

9、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宣传,比如可以及加一些群等等。

10、说了这么多就是希望大家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房并对你们有所帮助

首先,微商要放弃主动加客户,放弃熟人圈!要掌握一些方法与技巧去网络引流!网络是一个免费的平台,世界用户千千万,多少人都能看到你的产品,那样所来加你的客户全都是对你的产品有需求的!产品的宣传是在网络而并非朋友圈,朋友圈只是交易平台,不是刷广告的专场!

很多人还没搞清楚微商究竟是什么意思,难道就是在微信里卖东西的人吗?说的没错,说的直白点,就是如此。

但是既然是卖东西,我们总得有个身份不是,就好比你要出门买东西是不是也得找超市,专卖店,商场,再不济路边小店也有招牌。很多人直接弄个微信号就上,朋友圈编辑了就发,是不是让人有点迷茫,不知道你到底想干嘛,换句话说,你 连续发了一个礼拜的面膜,别人以为你代购面膜,如果你休息了几天或者手机坏了,别人以为你就是闹着玩的不是所以同样是做微商,你需要给自己定位。下面这段话,很重要,你给自己定什么样的位,别人就会以为你是什么。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事情,但是基本的两点,你需要做的是,首先专号专做,你微信的头像和身份首先得改变。肯定马上有人提出异议,微信好友圈都是强关系,随便改变自己的身份,别人一定会反感的。说的好,那么我先反问一句,都说朋友圈做的是熟人的生意,其实真正和你产生交易的是你身边很熟的朋友吗?不是,而是貌似熟悉而又叫不出名字的人,微信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相对闭环的社交,我们可以在一个独立的圈子里进行交流不被打扰,这也让我们知道,朋友和客户是两码事,如果朋友是客户,客户是上帝,按这个逻辑,你还会一见你上帝就毫不留情的损吗。

头像尽量换的简洁,干净,与你做的产品形象有相关性的,或者你如果嫌麻烦,那么起码在你的签名里面写的明白一些。我们再来说身份的事情,为什么说身份呢,不同的人做不同的事,表现出来的气质是不一样。如果你立志要做专业的微商,那么你的朋友圈就是一个窗口,一个让你微信好友来了解你,与你互动交流的窗口,你需要明白,客户需要一个怎样的商家。

很多微商有这样一个困扰,找不到客户在哪里,于是就只能去到处加人,甚至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加人软件。这无可厚非,因为只有人数多了,找到客户的几率也会变大,但是如果你加了很多的人,还是找不到突破口,那么就该想想,我为什么要加这么多人。理论上说,你翻开你的手机通讯录,假如有200个人,能一眼看见名字就想起来是谁的,估计不会超过一半,能经常联系的估计再砍掉一半,而经常线下还能见面的,估计再砍掉一半,而保持密切的,再砍掉一半,也就是说200个人里面只有五个是密友。

所以说,如果你真想好好做好微商,那么我劝你还是多学学如何引流。

如何才能让精准客户主动来添加你的微信,也是是我们常说的引流。引流的方式五花八门,但是你一定要找到适合你自己的方式,把一个方式做到精通的地步,你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1、选产品。目的一定要是自己感兴趣的,自己用的到的。再就是,产品你的朋友圈里的人应该会很喜欢的。

2、选上家。自己在做的朋友都是可以选择做为上家的。

3、产品和上家决定的是你整个微商,有一个没选好,你很难做的成功。

4、客源问题。做微商的心态一定要耐得住寂寞,今年做微商和往年是很大的差别,往年,刷刷屏你就能做好,今年完全是讲究方法了,只能说,消费者更注重服务,要求更高了。所以,客源稳定的前提就是你的服务要做好。顾客是养出来的。

5、最重要:心态。如果你还没准备好投入到这个持久战里,请不要做微商。如果你总是会有很大的消极心态,请不要开始。我最讨厌那种,一来就说,我货卖不出去怎么办。一开始就这么胆怯,怎么能做好?

我觉得直销与某个违法行为差不多,当然知道二者的区别,但是不是有好几个直销的地方被约谈了吗?而且从报道的新闻来看,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拉人进来,至于产品质量如何?看看安利某高管的结局就知道了。这样的忽悠型人才为何不做点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用的事呢?以前不是说,流氓不可怕,可怕的是流氓有文化!

我个人觉得这个是没有未来的,当然是我个人的浅显的观点。因为我的一个大学女同学就做这个,因为她在大学的时候就是能言善辩的,我对她的感觉是无论你说什么,她都可以跟你辩驳,将你驳倒!到了当时很火的这样的公司从一线一直干到中层,上次见到她,一脸的丧。问原因,说实在干不下去了,因为传人头!

这是我同学的亲身经历,当然是一个例子,不代表全部!也希望那些在从事这个的,看看,万一有一点作用,我这个回答也没有白费!

很多人现在想做玫琳凯,安利等致富,它真的和想象好吗?我以玫琳凯举例说明。

我在网上查过,玫琳凯负面消息很少,难道是它没有缺点?但我注意到只要写玫琳凯负面消息的网站或文章,不是被删除就是打不开。我才明白钱能通天的伟大。

可能我这贴子很快就会有同样的下场,(我等着)但我还是要提醒做玫琳凯的人。

第一:玫琳凯的经销商会让下面的美容顾问不停的拉人开会听课。鼓吹做玫琳凯如何能赚钱,做不了多久就能拿到上万上百万的年薪。并发些小恩小惠给你。让听课的人觉得不做玫琳凯就是人生一大损失。就是错过了变成百万富翁的机会。

第二:如果你想做为玫琳凯的经销商必须做到,九个月发展十二个下线,每个下线要交三千多产品钱。

在这里有个重要环节(玫琳凯经销商)在给你讲课和发展你交钱的时候她是不会跟你说的。一说你百分之百就会跑掉不去做了。

那就是你想成为经销商要经过三个月的考核期,每个月必须要完成两万三千块的业绩,如果有一个月没完成,所有努力全成泡影,你就得重新一次三个月考核。

你可以试想一下,没有店面去完成每天近八百块的业绩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你发展了十二个下线觉得不做下去,前面的努力就全白费了,只有象苍蝇一样求亲戚朋友们帮忙,剩下的只有自己掏腰包了。

这么多投资下去,当朋友问你做得怎么样的时候,你敢说自己做得不好吗?只有咬着牙告诉朋友:“我做得非常成功,你也来吧,肯定赚钱,晚上跟我听课去吧。”

(真的有能力每个月销售两万多化妆品的人早就自己做老板去了,还去想玫琳凯这些提成吗。)我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做玫琳凯的人都是没有自己主张,容易被人说动的人。

你如果真交不起钱,没关系,你的玫琳凯生涯也就到此为止了。你发展的十二个下线呢,就成为你上面经销商的,与你无关了。听完这些,那些想做玫琳凯的人什么感想?

(凡事要靠勤劳致富,天下掉个馅饼那肯定就是圈套。)这种传销模式的危害请政府部门管管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我是学电子商务的,也是兼职做网上直销的,看过一些关于世界和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的书,的确很精彩!直销在中国大陆走过的道路也是波折起伏,曾经被捧上神坛,也曾经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是历史总是会还人们以真相,是非曲直总有水落石出。在此我们简要追溯直销在中国大陆14年的发展历史,让您对直销(传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这标志着传销开始被纳入了中国大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而正规传销公司的影子杀手——老鼠会也闻风而至……到1993年,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沿海城市都有传销公司的身影在活动。传销和“非法传销”(老鼠会)在中国风起云涌。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但这两个文件并未真正贯彻落实。传销和非法传销从沿海城市迅速向内地市场挺进,由于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在国内从未出现过,政府尚未来得及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另外,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人们还没有成熟的致富心态。因此,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正规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传销行业再度进入混乱。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同年计不完全统计中国共有200多家传销公司和200万多传销员。因为非法传销公司的泛滥和非法传销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禁止批准新的传销公司开业。随后不久,1995年10月17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办法》表明了国家对非法传销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态度,而并非是对传销行业的扼杀和禁止。1996年4月中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其中有8家是在广东。1996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这41家企业中的部分企业收编了大批其他企业的传销商,充分利用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传销手段,业绩取得了飞一般的增长。中国的传销行业从表面上看好像到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因为非法传销与合法的直销从其理论模型上讲属于同根所生,而随着国家“打非”的进行,原来从事非法传销的一些枭雄纷纷躲到转型经营企业中继续兴风作浪,因此像安利、仙妮蕾德、完美、天狮等在媒体和公众中也曾经一度引起争议。

  

   在各地地方主义的保护下,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所谓“船小好调头”,彼此纷纷仿效,“制度一家比一家优越,赚钱一家比一家快,一家比一家多”。最臭名昭著当属福田公司,这是最初41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之一,在被取消资格后,成为了国内最具破坏力和影响力的非法公司。它的产品就是臭名昭著的“爽安康摇摆机”,其成本才有几十元,而它的传销价却高达五、六千元。自1997年底到1998年初,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尤其是异地炒作的非法传销公司集中地诸如武汉、长沙、北海、广州、海南等地,到处是携款潜逃的非法传销公司和大批流动闹事的非法传销难民。还有大批的老鼠会残留分子混入了合法传销公司中。国内社会治安环境显示出极不稳定的因素,中国传销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中国的传销行业犹如一个奔跑于狂风暴雨中孤独无助的孩子,找不到自己的出路。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政府这次对整个传(直)销业的全面封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不能任由非法传销大肆泛滥,另一方面对这一种新的分销方式需立法规范,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及时出台是明智的,为今后中国传(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一出台,经过一阵短暂的骚动和混乱期后,整个直销业变得风平浪静,国内非法传销公司仿佛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但是,原按正常投资程序获国家批准的国外合法多层次直销公司像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公司该怎么办?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时,既不能让它们按“原来”的模式运作,但也不能简单地轰出国门了之。于是政府同意它们继续在中国经营,但有一个条件: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以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直销行业进入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调整期。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成功转型的10家直销公司的名单。这10家公司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公司当属安利(中国)。另外像诸如雅芳公司、玫琳凯公司等都在转型模式运作上取得了不错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今后直销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安利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投资设厂,1995年,安利在广东、福建两省正式开始营业。到1997年上半年,已在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了分公司,正式员工有1000多人,传销员多达80万人。1996年至1997年财政年度,安利(中国)公司的营业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三年纳税额共超过5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1997至1998年度外资企业500强之一。1998年4月,中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时,摆在安利决策者面前的有两条路,或是撤出中国市场,或是改变经营之道。安利必然的选择了后者,即采取“固定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2003财年(2002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安利(中国)的营业额即超过了10亿美元,占安利全球营业额的1/5。中国也超过了日本,中国成为安利全球最大销售市场。

  

  在我们津津乐道的称颂着脑白金凭借着数亿的广告投入换来十数亿的市场时,2003年安利默默无闻的在中国大地上利用直销卖掉了超过120亿(人民币)的蛋白粉和洗洁精。这,就是直销对传统销售的优势所在!

  

  传统生意越来越难做了……

   发自内心的感慨加上一声长长的叹息,透露出对于瞬息万变市场的无奈。

   几年前做产品做一个火一个,现在却做什么亏什么,甚至去年还卖得好好的产品今年就被人们忘记了。以前打了广告就可以数钱的好事不会再出现;以前经销商排队提货的场面成为了历史;以前用麻袋装着人民币庆功行赏的畅快早已久违……成功的时候,我们都坚信是因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勤奋;失败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好好想想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依靠产品领先市场的时代并没有过去,也不是没有到来。市场和消费者永远都欢迎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我们现在的竞争层次太低而且太过激烈,包装一个比一个精美、价格一个比一个更低,但是实质仍然没有变化,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这到底为什么?有人说:营销的实质就是说服消费者拿出口袋里的钞票。的确,但是,有没有直接打动消费者的方法呢?拿出一次钞票容易,难的是次次让消费者主动拿出钞票来自愿重复消费。第一次说服消费者的是人,但最终说服消费者的是产品。因此大家在选择直销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考察,让产品过关!!

   许多年过去了,时代在迅猛发展,直销,规范好了,可以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尤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直销更是吃尽甜头并代表着21世纪最大的趋势,比传统直销更节省成本,更容易经营!

  那么现在相信大家对“直销”这字眼已经不大陌生了。直销可以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带来不可忽视的经济效果,很简单,许多发达国家的直销业也是发展的很成熟的,而如今面对中国这个即将开放直销行业的巨大市场,你还在犹豫什么?目前很多直销公司和企业对中国市场都拭目以待,为的是领先占领这块强有力的跳板,以便更好的扩大规模,而这正是给我们中国少数有先知和有创业之志的人群带来了美好的机遇,它想发展到这来,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公司和企业的背景实力和我们这些加盟的业主(代理商)。当然,人人都有头脑,我为什么要加盟你,凭什么要替你作宣传?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选择一个好而实力强大的公司和一个认真负责的推荐人,而一家有实力的公司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制订好完美的营销策划和给予加盟者足够的优惠条件,让所有业主们齐心协力,为自己的理想和事业目标而努力,再努力!而今天我向您介绍的一家直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比安利还好,比完美更完美这不就是个机遇么?

   机遇人人都会碰到,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差别就是:前者把握,后者错过!也没有人会拒绝好的产品、好的事业,今天你不想成为介绍者,或许明天你就会成为被介绍者,你想选择哪一个?等到中国直销法成立,相信中国就会立马掀起直销狂潮,到那时候,又有多少人会因为不相信它而拒绝它呢?当有人排着长队来加入直销行业,那些曾经为直销付出过一些的有志之士,又将在家享受着何等的财务自由呢?

   但也不是人人做直销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它不是看你的阅历多么的深,也不分你的身份有多么的尊贵,只要你肯努力,有信心就有可能达到自己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不努力,没信心也不下决心的结果就是零,但我相信没有谁会在把握了机遇之后而不去好好珍惜,对吧!有的人把直销看得特难,其实它特简单,简单的事情重复做,就能获得一定的成功!

  

  相信我吧,朋友,商人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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