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做过安利。
当时大概是2000年前后,那时候直销企业还不像现在这样多,好像只有雅芳、安利几家。
姐姐曾经是个音乐老师,业务、形象、气质俱佳,唱李娜的《青藏高原》高音毫不费力,非常专业。
就是这样一个人,最终走上了直销之路。
那时候,她开口是翡翠,闭口是钻石(翡翠、钻石都是安利当时的业务等级),不是这个人去出国 旅游 了,就是那个人挣了多少多少钱。
谈及未来,总是双眼放光,对未来充满瑰丽的想象。
做直销的她,像加满油的马达一样充满激情,一次次在家里做产品试验,风雨无阻去参加小组家庭聚会,在家里一遍遍的练习分享感言,还专门买了昂贵的职业套装,不远千里、不辞劳苦坐飞机去厦门、济南听课。
有梦想的人,是值得尊重的。但是有着直销梦的人,家人朋友都是要遭殃的。
她的家里,到处都是安利的产品,瓶瓶罐罐、林林总总、琳琅满目。做直销是有业绩压力的,不囤货就完不成任务,就拿不到所谓的“提成”。
劝阻是没有用的,她会很坚定的说“你们根本不懂!”姐夫、公婆和她争吵不断,提起她总是摇头叹气。
亲戚、朋友碍于情面,或者多或者少都要买点牙膏、洗洁精,蛋白粉等等。
仅是如此也就罢了,最受不了的是她见人就说安利好,任何人有反对的观点,她都非常激动、非常严肃的辩驳。还不放弃任何机会,利用每一点可能发展下线,最后周围的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
最后坚持了2年多,一直赔钱,终于无奈而又失落的放弃了。
她不做直销后,因为囤货囤的太多了,我们兄弟姐妹每家都帮她吃了很久的安利蛋白粉,最后还是有一部分过期扔掉了。
做直销有没有人赚钱?有的,但是极少数。
直销好不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从商业模式上来讲,假设直销可以无限扩张,因为地球上的人是有限的,最后加入的那一批人注定是无下线可发展,是绝不可能赚钱的。
而且,直销产品普遍价格高昂,严重背离产品本身的价值。
对于多数普通人来说,做直销主要是靠人情,靠透支亲朋好友的感情额度起步。一但人情用尽,发财之梦也就到了醒来的时刻了。
直销的人为什么那么喜欢开会?一方面开会都是收费的,组织者通过开会就能饱赚一笔;另一方面,直销公司要通过"分享",“催泪”,“自己公开承诺要卖多少多少货”的形式,不断给直销员灌输发财的美梦,不断“打鸡血”,让直销员尽可能地长时间保持激情和动力。
在信息封闭的年代,人们缺少对直销行业、直销产品的了解和横向比较,直销可以大行其道。而到了资讯传播快捷、高度透明的今天,靠拉人头模式赚钱的直销业,注定会走向没落。
但是直到现在,直销业还有很多变种,还有很多人趋之若鹜。
并不是这些人不懂得其中的弊端和问题,只是他们都对自己充满自信,都以为自己足够聪明,绝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棒。
对于直销从业者,我很欣赏她(他)们为了梦想而努力的奋斗精神,这是正能量。
但我另外一个感触是, 在应该积累人脉的时候,你却用人脉来换钱,那么人脉丧失的同时,你失去的还有将来发展的机会。
人生是一场马拉松。奋斗的路径有很多,稳扎稳打,厚积薄发,挺好。
我就认识一个做直销的朋友,他推销的好像叫什么"无限极"的品牌。说实话,我很反感做直销的人,所以后来没怎么联系了。不过听说这位朋友混的不是很差,还买了20多万的车呢!
我发现做直销的人有一个特点,见到人不管是熟悉还是不熟悉,只要说得上话,就会有点像入了魔一样的介绍他们的产品,让人看了有点发怵。
我们都知道,直销和传销的差别并不大。只不过直销有产品,而传销没有产品,完全靠坑蒙拐骗而已。
他们这种行业都是以金字塔的模式来运营和发展,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一直循环。而这种模式的最大受益者,也不过只是金字塔最顶端的一部分人而已,大多数的底层是没多大收入的。
说到“金字塔”模式,倒是让我想起一种理论。这个理论是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最大笨蛋“理论。
什么意思呢?最大笨蛋理论,是指人们在投资中的投机行为。投机行为的关键是判断有没有比自己更大的”笨蛋“只要自己不是最大的笨蛋,那么就是赚多赚少的问题。
问题中所说的直销也是这个道理。做直销也是要成本的,需要囤积公司规定金额的货物,再由自己去推销或者寻找下线来分销。如果能成功的推销或者成功的找到下线分销,那么这个直销者就不是最大的”笨蛋“,就会有盈利。相反的,如果推销不了产品或者找不到下线分销,那么这个直销者就是最大”笨蛋“了,会出现亏损的状态。
我有个亲戚就是做直销产品的。
亲戚家里一直都是经商的,做花卉批发生意。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在我们这边省城买房买车。一度时间成为我们众亲友里面最风光的。
做花卉批发,有时候遇到大货(大颗树木)时,需要请叉车,起重机之类的。
有一次我亲戚在起大货的时候,绳子没系紧,树掉下来,一根树枝砸到了我亲戚的脚。
虽然不算特别严重,但还是在医院出院之后在家里休养了两个月时间。
而就在这两月时间里,我亲戚接触到了一个直销产品:某美!
知道我亲戚受伤,她一个做某美产品的朋友过来探望。送了几桶某美的保健产品,顺便给亲戚讲了做某美的各种好。
特别是提到我亲戚做的生意容易受伤的时候,让我亲戚感触良多。
而我亲戚一方面是从事花卉行业太久,心生厌倦;另一方面也是正好自己受了伤(之前很多都是工人受伤)体会到了危险性。再加上她在家确实也是无聊。
于是,我亲戚就开始频繁的跟那个做某美的朋友联系。
亲戚休养完了之后,几乎都不到铺子上去了,每天都跟着她做某美的朋友参加各种“洗脑”大会。
回来之后,就跟家人、亲朋大肆宣传。说什么“清调补”,说什么“现在不 养生 ,以后养医生”,说什么“传统行业以后统统都要倒闭,只有直销才是出路”之类的话。
刚开始,作为亲戚,我们都或多或少会买点她推荐的产品。
但时间一长,大家就开始有点反感了。每次知道她要来,我们所有亲戚都会找借口说不在家。
我们有个亲戚群,她每天都在群里推送各种关于 健康 、关于某美的链接。以至于整个亲戚群都不怎么活跃了。
做直销,想要“升级”,就必须要每个月卖够多少钱的货。就是类似从专员升职到主管,再升职到经理这样的。
等级越高,提成点越高;背后隐藏的,就是你卖的货越多,下线发展得也越多。
而我亲戚家里的某美产品,从保健品到生活用品一大堆。就是她用自己的钱买回来,为自己升级用的。
有时候我们会跟她说,这相当于就是在囤货,万一卖不出去岂不是亏了?
她总是回答“我们某美的产品,其实卖的不是货,而是送 健康 。再说了,我们自己也要吃的。”
“赚不到钱,赚 健康 。”这是他们所有某美人的口头禅。
随着做某美越来越久,我亲戚家里的货也越堆越多。而家里的开销也越来越大。
平时买一管牙膏,可能十几块钱。而某美的牙膏,动不动就是四五十,五六十这样。洗发水也贵的离谱。
小孩儿生病,亲戚不是第一时间送医院,而是吃某美的产品。
逢年过节给家里老人带的礼品,也是某美的产品。
开销大了,再加上亲戚又不怎么管店里,生意也越来越差。
一方面,亲戚老公是我们公认了的“懒人”,平时从来不管店里的。突然来管店里,钱收回来就拿去打麻将了。所以,生意越做越差。
另一方面,那些以前跟我亲戚做生意的客户,每次来都被亲戚推销某美产品。逐渐的,客户也越来越少。
最终,我亲戚原来的生意转让了,连货带铺一起转给了另一个同行。
家里收入断了来源,于是亲戚就全身心投入到直销事业中去。
前段时间我去她家里,都还看到一大堆某美的产品。
每每提及此事,所有亲戚都只能默默摇头。
PS:据我所知,亲戚现在还欠着一大笔贷款。有些是借的,有些是之前做生意欠的进货款,有些是信用卡。反正现在他们一家人过得极其狼狈。
我前妻大概是2012年被她亲姐拉去做玫琳凯,当时我还年轻刚刚结婚没多久不知道这个是什么东东,原以为自己亲姐叫她去做事业,不会害她,我去过两次她们的活动,又是唱歌跳舞呀,你鼓励我,我鼓励你,亲你是最棒的,现在想起来都可笑,还到处 旅游 ,国外国内,我幸苦几年的工资全部搞完,每次达不到人员就自己拿钱买货,结果屯了一屋子的货,一套下来3000左右,我二十万两年搞完,后来天天问我要钱,没钱天天抄架,说我不支持她的事业,我自差没去卖血了,最可气的是忍不了早上一大早画两三小时装,每天打扮的像个吉娃娃,画的像个日本歌妓一样,晚上十二点一点回,打她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最可气的是叫她别去做这个了,她说就宁愿选择玫琳凯也不选择两岁的儿子和我,最终打了一架,2014年以离婚收场,人生就这样浪费在她身上了
我有个朋友做无限极,把我和我老公也弄进去了一段时间,洗了脑,那段时间我们也很积极,后来因为店里忙抽不出时间搞,他两口子劝我们实体店不好做,不要花太多心思,专心做无限极更赚钱,我们还在一个无限极专卖店里投了钱,后来我们向身边的人推销无限极时实在是受不要别人怀疑和不屑的目光,觉得我们不适合做这个,还是干回实业,毕竟店里投资几十万,不可能说放弃就放弃。虽然刚开始的确亏几年,很辛苦,四年过去了,我们店里现在已经开始赚钱了,我那朋友老婆也跟人跑了,他现在还在无限极,三天两头找我老公借钱,刚开始说的一个月一万两万的工资呢?难道不够花吗?现在如果无限极真出了问题,他已经四十多岁了,离婚后人又整天没有斗志,我老公已经不想再借钱给他,借的也从来不还,本来很实诚的一个人,做为朋友真的很担心他
我70后的,初中同学女,做直销,同时在县城开个小店,卖童装。去年还迪拜游,天天发他们的产品多好,多牛,多少人相信他她的产品做了代理,要入驻了实体店。去年同学会上还张扬的不同了,看着相成功人物,出尽风台,上台推销她的产品,同学私下反感的很。,可实城里没有房,农村有个老房子,是老人盖的,也年久失修,今年还倒掉了一部分。沿海省份70后,40多岁的人了,做传统生意或是打工的同学,混的好的城市里几套房了。混的一般的县城或是镇上也都有房子,最不济的家村也有个相样的房子。不客气的说,他是同学里混的算最差的一批,还有一位同学,也是加入传销,还同学群里老发这他们的产品,听说也是混的很差,老问同学借钱,没人理他。做这些都是骗骗自己,几个外人会相信他们呀
我虽然没做过直销,但我接触过这方面的人和事。因此聊聊自己的经历和感受。
十一年前我来到了一个新单位,和其中的一位同事接触多了,因而走的比较近。后来他跟我说,他在做安利。每天上班的时候,他都会提一个黑包,里面大抵装的是一些安利产品,然后放在办公桌内,有空就出去送产品,说是卖给客户。时间长了,我了解到,那些东西一件件都贵得离谱,不过大部分顾客都是女性。时不时他还拿出账单给我看看当月所得。的确比我们当初的工资要高得多。他说这些都是他平时的“私房钱”,而工资是“上交”给了老婆的。我当时就咋舌:你私房钱真多。他还说他已经发展了很多下线,问我愿不愿意做这一行。我说可以先了解一下。
不久后,他让他的女“弟子”带我去听了一次安利讲座。当时的场面是几个人上台轮流演讲,下面的人群情激昂,间或高呼口号,气氛热烈,互动频繁。最后是注册会员,卖产品,发表感言等等。我在旁冷眼旁观,无动于衷,心想,这不就是传销吗?只不过这是有产品的传销而已。
后来我了解到,我的这位同事入行已经很长时间了,他已经做到了这个片区(相当于县级区域)的安利总代理,因此,到他这里来买货的客户(主要是女客户)占多数,而到他的下线那里来买东西的人却是少之又少。我刚才说的他那位带我去听课的他的女下线就是因为做了一段时间,始终没什么起色,也发展不到什么下线,最终还是放弃了。而这位同事由于业绩突出,车子换了一辆又一辆,房子买了一套又一套,网友交了一个又一个,日子过得是相当的滋润。
后来我离开了那家单位,彼此之间接触少了,偶尔有电话联系。再后来知道他已经做起了名酒代理商了,据说安利也不怎么做了。问他原因,他说市场萎缩了。这市场萎缩不知是什么意思,以我的分析,估计是产品太贵了,而效果又不是宣传的那么好。于是,顾客会觉得性价比不高或者名不副实,于是就逐步退出了安利顾客群。
像他这样安利级别做到这么高的人都不怎么做了,可想而知,那些业绩平平的下线或者下下线,会是怎样的一个光景。其实不用想,一定是鸟兽散了。
上大学被人带去完美开会,听大咖分享,各种赚钱,什么车子,别墅!对于我们这种农村出生又想出人头地的感觉直销是最快的方式!开过会回来冷静了一个月,觉得不就是传销嘛!毕业后参加工作也很可怜,房租都快付不起。后来去男朋友店里上了几个月的班赚了点钱,又被带进无限极,阴差阳错的无限极治好了我的腰疼!就跟着做了一年多,直到怀孕五个月身体不适就停了下来!那时家人没有反对,那一年多真的让我见识了很多,我还是比较理智的,上面的老师总是让人冲业绩,拿职称,有的人碍于面子就花钱买货冲业绩,我搞死都不买,我说能力就这么大!我还跟其他几个人说,我们是来赚钱的,不是来冲业绩成就上面的老师的!看着另外几个同伴在无限极不断的投资,跟随老师很多年,生活依旧没有什么起色就开始质疑这些老师就是拿我们赚钱!还好自己自用产品都是在里面赚的钱买的,就等于浪费了一年多的青春!最近听说以前那几个老师现在各个都做的不错,但是收入一年也就十几万,好的也就二三十万!其他下面的跟随者我走了都两年多了,他们还是老样子!挺同情他们的!现在还是在用无限极的产品!对直销不排斥也不鼓励!总之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也砸不到我!脚踏实地很重要!
我一个朋友做尚赫
现在不知道怎么样了,看看朋友圈还是很滋润好像。
之前就是到处飞,朋友圈定位全国各地,参加公司团建、大会、晚宴什么的。
一副通过这个事业结交了许多朋友,生活丰富多彩的样子。
开了一个美容院(尚赫好像晋升系统里有店长什么的),马上换了一辆豪车。当时真的感觉她赚到大钱了!
参加晚宴大会都是穿礼服,发朋友圈发争取一年内做到什么总什么的。
周围朋友看到赚钱了,都跟她走的很近,发朋友圈经常在聚会,很亲密要一辈子不分开的那种。
我不知道别的做直销的天天出去 旅游 的人最后怎么样了,我只知道我的一个好朋友,其实也算是闺蜜了。大概十几年前就做的安什么直销,开始的一段时间还天天来我家让我加入,还说做的好了就可以跟她一样三天两头公司会安排你免费很多地方 旅游 。我爸妈跟爱人没充许,再说我也不是那块料,嘴皮子不行,也不会游说。工作也没有那么多闲时来利用。出于情面,我就经常买点她推销的东西,我记得问她买的最多的就是孩子吃的蛋白粉。后来看我没有希望发展成为她的下线,慢慢地也就不怎么来往了,可能也是她这个直销非常繁忙的缘故吧,因为经常看到她发的朋友圈,今天在巴厘岛晒太阳啊、明天在云南装文艺啊
去年过年的时候大家聚会,跟**妹提起她,听说离婚了。据原因说直销是做的蛮好的,钱也赚了点,但经常在外开会啊, 旅游 啊不回家,孩子也不问信,扔给公公婆婆。丈夫是一小公司的车间主任,跟自已的女职工好上了,就吵啊闹啊,最后离了,唉。
想说:可能每一样职业都有它好的发展前途,但一定要审时利弊,在把自已的事业做好的同时,也要经营好自已的家庭。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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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湿的话平价的有相宜本草的八杯水,有点小油,不过LZ是干性皮肤,应该比较适合的!还有仙人掌动力水凝霜,这个不油又保湿,很舒服的!还有妮维雅的粉水补水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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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很喜欢用欧莱雅毛孔紧质系列里面的洗面奶,同样用了以后感觉很清爽也不会觉得干燥,
fancl 泡沫洁颜粉。泡沫细腻可以很好地清洁,因为是泡沫而且不含皂基过敏屁股干性皮肤也可使用,特别是如果你是用洗面奶后容易脸红的话最好用泡沫洁面减少刺激。洗面奶主要是清洁,要收缩毛孔可以选有收敛效果的爽肤水,不知道你是毛孔粗大还是黑头??如果是毛孔粗大,黑头不明显那么可能就是面部皮肤肌肉松弛导致的毛孔不能回复,那么建议用一些按摩加强面部弹性,还可以使用含辅酶Q10的一些令皮肤回复弹性的霜。
不知道有没有你喜欢的呢?(^__^) 嘻嘻……
如何挑选洗面奶:
1 基本类型:
a 泡沫型洗面奶-这个是大家平时使用最多的,也就是表面活性剂型。通过表面活性剂对油脂的乳化能力而达到清洁效果。这类产品对水溶型污垢的清洁能力比较强。
皂剂洗面奶也是其中一类,但是由于其特性明显,所以一般会和普通表面活性剂洗面奶区别对待。
b 溶剂型-这类产品是靠油与油的溶解能力来去除油性污垢,它主要针对油性污垢,所以一般都是一些卸装油,清洁霜等等。
C 无泡型洗面奶-这类产品结合了以上两种类型的特点,既使用了适量油份也含有部分表面活性剂。
2 如何选择:
不同的剂型产品清洁机理不同,而且使用肤感也不同,结合各种肤质需要,我有以下建议:
a 油性皮肤:油性皮肤因为皮肤分泌油脂比一般人多,所以需要选择一些清洁能力比较强的产品。通常需要选择一些皂剂产品。因为皂剂产品去脂力强,又容易冲洗,洗后肤感非常清爽。这类产品目前市场上有旁氏海藻,丁家宜人参,露得清深层洗面奶,尼维雅美白洗面奶等等。
b 混合型皮肤:这类皮肤主要t字位比较油,而脸颊部位一般是中性,有点可能是干性。所以这种皮肤要在t字位和脸颊部位取个平衡,不能只考虑t字位清洁干净而选一些去脂力非常强的产品,尤其是在秋冬季节。我本人就是这种皮肤,但是脸颊是中性的,所以一般夏天我会用一些皂剂类洗面奶。在秋冬季节,因为油脂分泌没有那么旺盛,就换成普通泡沫洗面奶了。
个人觉得目前泡沫型洗面奶中map型是最适合中国人肤感要求的。因为它清洁力较强,而且容易冲洗,比皂剂产品又温和许多。所以建议混合型皮肤可以选择这类产品。目前市场常见map型洗面奶有:美加净,丁家宜美白,碧柔,雅倩花蜜系列,雅嘉系列等等。
c 中性皮肤:这类皮肤是最容易护理的。一般选一些泡沫型洗面奶就可以了。比如dove洗面奶就非常合适,因为其洗后感觉滋润,不紧崩。当然如果在秋冬时候,感觉皮肤比较干的时候也可以改用一些无泡洗面奶。因为现在一些无泡洗面奶在改进后不象以前一样很难冲洗感觉,如露得清的水滋润就比较容易冲洗,洗后感觉不是非常油腻。
d 干性皮肤:这类皮肤最好不使用泡沫型洗面奶。可以用一些清洁油,清洁霜或者是无泡型洗面奶。目前清洁油类产品在一些中高档产品中有,因为相对清洁霜而言,这类产品肤感比较清爽。
3 如何避免误区:
a 功效:因为洗面奶产品在脸上停留时间很短,一般就几分钟而已,而且最后还会冲洗干净,所以事实上一些有效成分很难在脸上残留下来。所以说要靠洗面奶达到所谓的美白之类功效是很难的。
b 价格:其实洗面奶最大的功效就是清洁,所以我们不需要为此付出太多的钱。一般我认为只需要买一些超市中的产品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买比较贵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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