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祁杰
学校: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任教学科:计算机应用基础
2 、吴良淞
学校: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任教学科:计算机网络技术
3 、任茜
学校: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任教学科: 音乐
4 、解勤哲
学校: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任教学科:钳工
5 、柯小安
学校:灵石初级中学
任教学科:语文
6 、朱林花
学校:南城中学
任教学科:语文
7 、郑寅
学校: 东浦中学
任教学科: 语文
8、王华
学校:北师大台州实验学校
任教学科: 数学
9、 戴小浮
学校:北师大台州实验学校
任教学科:英语
10 、杨魁
学校:宁溪初级中学
任教学科:科学
11 、罗吉萍
学校: 实验中学
任教学科: 科学
12 、王贝
学校:北师大台州实验学校
任教学科:科学
13、 周齐云
学校: 澄江中学
任教学科:历史与社会
14 、叶柳
学校:澄江中学
任教学科:信息技术
15、 任卓颖
学校:黄岩区教育局教研室
任教学科:初中信息技术
16 、黄文敏
学校: 王林小学
任教学科: 信息技术
17、 陈静
学校:城关中学
任教学科: 心理健康
18、 张文英
学校: 东浦中学
任教学科:劳动与技术
19 、吴丹萍
学校: 院桥镇镇北小学
任教学科: 美术
20 、牟茜
学校: 锦江小学
任教学科: 语文
高中生租住校外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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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随机调查了乐中、市二中、柳中和象中等几所学校,发现在外租房的学生不少,租房意图大致不外乎3种情况,即为了找个宁静、良好的学习环境;出于性格上的原因而出外租房;贪图“自由”和享乐。
在上述4所学校中,租住校外的学生少则100多人,多则300人左右,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是“高三族”。白象中学高三(8)班女生陈乐娜的话代表了大部分租房生的心声,她说,租房是为了找个宁静、良好的学习环境。尽管学校集体宿舍条件较好,但住的人数较多,相互之间影响较大,因此远不如“偏安一隅”。比如学校晚自习9时结束,宿舍9时30分就熄灯,有的同学还来个“卧谈会”,有时连觉都没法睡好,更不用说学习了。现租住校外,她觉得舒畅多了,晚自习回去洗漱后,一般还只9时15分,还可再利用一两个钟头,看书做习题。早上5时起床,读外语、语文,加强记忆。自高二下学期以来,她的成绩的确进步了不少。
不过,出于性格原因而在外租房的学生仅个别。例如学校寝室住的人较多,每人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都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在集体生活中难免有难以相融的情况。还有一些租住校外的学生为了贪图“自由”和享乐。生活就像一只放飞的小鸟,连夜上网打传奇、看课外书、搞生日聚会,没钱花了就向同学借,学习随之被抛至脑后,上课无精打采,经常趴在桌上睡大觉,成绩一落千丈。
教育界有关人士认为,学生租房是一个宏观思路。出于对学生安全负责,学校对学生住宿都进行了统一管理。一些学生租住校外,真正一心一意读书的,这也无可厚非,但一些自我约束力差的学生租住校外,一旦脱离学校、脱离集体,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就极易沾染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从而走向歧途。所以,学生是否适合租住校外,因人而异,应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黄文敏)(载乐清日报)
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 10000415516
被告: 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12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2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2年7月2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13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3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3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3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男,汉族,1979 年 5月5 日出生,住址: 泰安市泰山区--街8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
被告:郑--,男,汉族,1961 年8 月2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1080----
被告:郑--,女,汉族,1967 年 8 月17 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层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670817----
被告:郑--,男,汉族,1985 年 9 月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宿舍楼东单元2楼东户,身份证号:37090219850901---- 电话:1361538-----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60万元,被告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告郑--、郑--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将商场巷---宿舍南楼东单元2层东户9308平方米住宅一次性赔付给张永,担保人为被告郑--。有字据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从速判决。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2年6 月 12日
篇三: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1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第十七届“希望杯”数学竞赛初赛获奖名单
渎浦校区八年级获奖名单
一等奖
梅 豪 八(8) 欧阳昆翔 八(7) 洪 启 八(7)
邓 洋 八(8) 叶 凡 八(7) 潘思思 八(1)
陈忠思 八(4)
二等奖
陈再升 八(7) 杨德志八(8) 蒋环宇 八(8)
陈义鑫 八(8) 张礼权 八(8) 许新望 八(7)
施超超 八(8) 陈孝冬 八(1) 陈小阳 八(1)
李彤彤 八(2) 陈梦婷 八(3) 林德福 八(3)
黄林王 八(4) 黄静静 八(5) 曾瑞慧 八(5)
三等奖
黄兴环 八(8) 黄邦芝 八(7) 章超超 八(7)
王雁飞 八(8) 将 挺 八(8) 吴正威 八(8)
陈乐乐 八(8) 廖小贵 八(8) 黄邦芝 八(7)
郑祥雷 八(7) 池长超 八(1) 蒋小满 八(1)
颜凤鸣 八(1) 陈金发 八(1) 章 静 八(2)
章 坤 八(2) 蒋文杰 八(2) 赵 稳 八(2)
赵卫胤 八(3) 林继聪 八(3) 曹高印 八(3)
黄蓉蓉 八(4) 林德伟 八(4) 陈书赛 八(4)
缪茂出 八(5) 黄文统 八(5) 刘奇枫 八(1)
黄小燕 八(2) 赵小慧 八(4) 黄文敏 八(4)
渎浦校区七年级获奖名单
一等奖
吴峰峰 七(8) 郑允锦 七(7) 陈华奔七(6)
叶小威 七(6) 杨 翔 七(7) 张小芳 七(1)
蒋文达 七(3) 黄积昌 七(2)
二等奖
黄 琨 七(8) 曾 勤 七(8) 曾 巧 七(8)
陈善文 七(8) 黄钦杰 七(7) 赵必坚 七(7)
林 捷 七(7) 郑徉格 七(8) 林存杰 七(6)
庄贞贞 七(7) 黄加棒 七(8) 黄钦健 七(6)
黄祥耀 七(7) 林蕾蕾 七(3) 林德熙 七(1)
林永彪 七(2) 梁世栋 七(1) 蒋良造 七(2)
徐 哲 七(2)
三等奖
黄晓慧 七(8) 黄 伟 七(7) 朱 奇 七(7)
周 恒 七(6) 章晶晶 七(6) 列茂志 七(8)
杨庭水 七(8) 黄亮亮 七(7) 宋瑞余 七(8)
简 韬 七(6) 林瑶瑶 七(6) 郭 军 七(6)
许申星 七(6) 黄新新 七(7) 郑慈爱 七(6)
刘 晗 七(6) 黄 伟 七(7) 林德桐 七(7)
蒋贤海 七(3) 赵春燕 七(2) 刘青青 七(2)
黄青青 七(3) 黄上欧 七(2) 林倩倩 七(2)
黄定勤 七(3) 黄文真 七(3) 林继锁 七(1)
曹朋朋 七(1) 蔡万鹏 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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