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车啊 !
要看你那年的车!是不是英国原装!现在车况怎么样!
一般看你照片的样子情况一样的话。应该不少于7000元吧!
你要那买的话建议还是去找专业的评估下!这样你更加划算!
下面是我以前看到的文章你看看!
晨报讯(记者 姜晶晶)海淀区北太平庄69岁的王守仁有一辆古董自行车。去年12月25日,王先生在骑车时与张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致使自行车前后两个车圈变形损坏,警方认定张某负全责。原本很普通的一起交通小事故,却因为受损自行车的“古董身份”,而让双方昨天走上了法庭。
“车座、车灯都是原装的,脚蹬也还是崭新的,就是因为撞车,结果把前后两个车圈弄变形了,现在修都没法修,全报废了。”昨天,在王先生家里,望着眼前受伤数月的“古董车”,老人仍不禁叹息。记者看到,根据车身上的标牌显示,这是一辆原产于英国的三枪牌28型自行车。
“这车产于上世纪30年代,是我老岳父50年代从别人手里花了300多元钱买来的,他去世后,便把这辆车当成遗物送给了我。”王先生说,自己平日拿这辆车当宝贝,只是因为家里连着丢了两辆自行车,所以那天他才骑着这辆古董车去购物。
王先生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所驾驶的小货车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而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保。经最终定损,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愿意赔偿王先生4000元钱。但王先生认为赔偿金额有点少,遂将肇事司机、大宝化妆品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损坏的自行车恢复原状或赔偿18万元人民币。
昨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和司机张某都认为王先生索赔金额过高。而大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双方属雇佣关系,“最终可能还是要我们公司通过保险公司来赔。”
昨天,张某及其母亲向法官出示了一份证明,表示事发时张某是在行使职务行为,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来的起诉书中被告主体需要变更,法官告知王先生需先撤诉,然后再重新起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索偿金额需有合理依据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马建洪律师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非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时,机动车有责任的,首先由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赔偿金。如果非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且本身无过错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对超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情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关于非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数额的计算,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提出合理有效的依据,交法院依法确定。对于机动车一方应否包括机动车使用人及所有人,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见鸡而作
从前有一个地主,很爱吃鸡,佃户租种他家的田,光交租不行,还得先送一只鸡给他
有一个叫张三的佃户,年终去给地主交租,并佃第二年的田去时,他把一只鸡装在袋子里,交完租,便向地主说起第二年佃田的事,地主见他两手空空,便两眼朝天地说:"此田不予张三种"张三明白这句话的意思,立刻从袋子里把鸡拿了出来
地主见了鸡,马上改口说:"不予张三却予谁 "
张三说:"你的话变得好快呵!"
地主答道:"方才那句话是'无稽(鸡)之谈',此刻这句话是见机(鸡)而作'"
耳朵在此
新上任的知县是山东人,因为要挂 子,他对师爷说:"你给我去买两根竹竿来"
师爷把山东腔的"竹竿"听成了"猪肝",连忙答应着,急急地跑到肉店去,对店主说:"新来的县太爷要买两个猪肝,你是明白人,
心里该有数吧!"
店主是个聪明人,一听就懂了,马上割了两个猪肝,另外奉送了一副猪耳朵
离开肉铺后,师爷心想:"老爷叫我买的是猪肝,这猪耳朵当然是我的了……"于是便将猎耳包好,塞进口袋里回到县衙,向知县禀道:"回禀太爷,猪肝买来了!"
知县见师爷买回的是猪肝,生气道:"你的耳朵哪里去了!"师爷一听,吓得面如土色,慌忙答道: "耳……耳朵……在此……在我……我的口袋里!"
有"机"可乘
有一个商品推销员去广州出差,到北京后,由于想乘飞机前往,因怕经理不同意报销,便给经理发了一封电报:"有机可乘,乘否 "经理接到电报,以为是成交之"机"已到,便立即回电:"可乘就乘"
这个推销员出差回来报销旅差费时,经理以不够级别,乘坐飞机不予报销的规定条款,不同意报销飞机票费推销员拿出经理回电,经理口瞪口呆
地名有关
元旦晚上,小弟带两位侨生到家晚餐,一个性情开朗,一个较为拘谨
席间,那位开朗的同学笑指拘谨的同学给我们介绍说:"他是缅甸来的,所以比较腼腆"随后他举起酒杯向大家敬酒,仰首一饮而尽,接着说:"我是仰光来的"
校长发火
校长在学期结束时的校务会议上,对人事行政效率之低,大发雷霆他说:"负责董事业务的不懂事;负责人事管理的不省人事;身为干事的又不干事!"
2006年,我所接受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对秦皇岛市政协会计张某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2001年9月至2006年9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帐、直接更改现金日记帐余额(减少余额)的手段,先后从市政协帐上挪用现金66笔,金额共计248万多元,这248万多元全部被张某用于购买体育、福利**、玩网络游戏、平时吃喝、娱乐、购物等挥霍掉。作为鉴定人,我参与了办案的全过程,此案的发生给我带来强烈的震撼,也引发了深深的思考。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本案发生的根源
张某,年仅27岁,1997年底被分配到我市政协机关工作,一直在办公室财务室做出纳员和会计工作。由于人员编制等原因,张某不仅是秦皇岛市政协的出纳员,而且还担任会计职务,不仅负责政协机关的财政预算经费的请领和开支,而且同时负责政协的账务处理,完全违反了不相容职位的相分离制度,正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造成张某在这么一个不起眼的工作岗位上,却拥有异常“大”的权力。
自2001年9月至案发前,张某一人长期担任着会计兼出纳,保管着财务章、法人章,直接就可以购买现金支票和支取现金,而单位领导的权力仅限于在报销单上签字。正是这超乎寻常的权力,使张某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疯狂地挪用公款248万多元。案发后,政协机关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为之震动,市直各部门甚至省政协都很快得到了消息,大家都非常震惊。
张某挪用公款的手段很简单,就是支取现金不记账和直接更改现金日记账余额。用他自己的话说,“我管的帐,不懂行的人都能看出问题。”但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无人问津,究其原因还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二、犯罪原因分析
悲剧的震撼力就在于,美好的东西眼睁睁破碎后,留给人们的思考。我们深入分析了这个悲剧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希望每个人都有所反思、有所收获。
(一)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张某挪用公款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
第一,强烈的发财欲,断送了他的青春
张某迷恋上**是从2001年开始的,起初,他购买**的心态只是想碰一碰运气,数额也不大,当总有某某因购买**中了大奖的消息不断传到他的耳朵里,又听说有人不出力就能弄到很多钱,他也想试一试。张某的心态开始发生倾斜,每月挣这点工资什么时候才能富起来,何不利用一下自己所管理的公款。常言说“贪欲如火可以燎原,*欲如水可以滔天”。正是这种内心潜在的发财欲望,使他把手伸向了公款………,一次不中还有第二次、第三次,100元少咱买1000元、10000元,总有中奖的时候,一但中了大奖,哈哈哈……什么就都好办了。这让我想起一句话“上帝要让你灭亡必先让你疯狂”。强烈的发财欲,促使张某几近疯狂,5年内,66次把手伸向公款,挪用公款248万元之巨,平均每天动用公款1300元,张某自己交代,他曾在一天内打车在市内十几个**站购买**5万元。可见,面对诱惑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非常重要。在此,送同仁们一句话“权惑面前不要花眼,名惑面前不要失志,利惑面前不要乱意”。
第二,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张某第一次把手伸向公款时,他的手在抖心在跳,一有风吹草动就怕得要死,单位领导找他,他就紧张;一看到电视里演反贪题材的节目就心慌;一听到警笛声就敏感。可是,很长时间过去了,一切都风平浪静,侥幸心理占了上峰,这时他就忘记了这样一句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可见,每个人都应学法、懂法、守法,做到警钟常鸣,依法办事,这不但可以防止犯罪,更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二)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张某有机可乘
大家也许都心存疑问,张某动用了这么多的公款,这么长的时间,怎么现在才发现?的确,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内没人发现,原因是什么?很简单,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使资金管理处于严重失控状态。张某是1998年3月担任出纳员的,当时有会计,会计和出纳互相制约,财务帐目没有发生问题,帐本、凭证记载工整、准确。但从2001年6月至2005年5月长达4年时的间内,会计、出纳由张某1人兼任,张某一人管理政协机关的全部帐目,支票、各种财务印章由他一人保管。正是这种管理上的漏洞,给张某犯罪开了“绿灯”,他便开始把手伸向公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市政协机关既没有来自外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也没有来自内部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使张某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里疯狂地挪用公款而不被发现。张某挪用公款的手段并不高明,并非用假发票报帐,而是直接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帐,帐肯定不平,张某自己都说,“我记的帐不懂行的人都能看出问题,每年初,我都想收手不动公款了,但私欲始终控制不了自己,如果每年查帐、审计,我的问题也不会这这么严重,但这些年这项工作始终没有人做、没人管。”试想,如果年年查帐、对帐、审计,张某的悲剧是否可以不发生?
三、警示与思考
张某的悲剧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就发生在昨天。这起案件留给人们太多惋惜、太多的思考。
1、张某的悲剧,让我们想到每个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是终生的,不能出现断档。
张某案发后,犯罪数额让人瞠目结舌,很多人都不相信这是真的,就连检察官们都怀疑这个数字是否准确,反复进行核对。然而,事实就是事实。所以开展经常性的普遍性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不能缺少,要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做到警钟常鸣。单位要关注所属人员的生活圈、交际圈,将教育延伸到八小时之外。
2、张某的悲剧,让我们想到强化监督制约,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大量案例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张某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其本人思想蜕变,但监督制约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这起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建立健全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全面监督制度,使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充分发挥作用。事实证明,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既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其本人和家庭负责。这起案件的发生,也暴露了市政协机关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完善、制约机制乏力等问题。
最后,希望本文能给有关单位的财务管理一点启迪,能给从事会计工作的同行一点警示。
作者简介:边素英(1976-),女,河北唐山人,会计师,现供职于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会计。
杭州一男子手持斧头砍杀已婚情人,因为情人在一个月前跟男子提出分手,男子因爱生恨对情人痛下杀手。每个人都可能有过情感外露的时候,但是有些人能用理智战胜情感,有些人会被情感牵着鼻子走。婚外情一直被人们所不齿,这样的感情不但伤害到双方的家庭,还有可能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杭州市余杭区某个服装厂发生一起命案,案发时正是下班高峰时期,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提着斧头冲向服装厂的女员工小陶,二话不说对着小陶砍了几刀,直到小陶倒在血泊中,男子在停手坐在原地。随后警方赶到抓捕了男子,当时制衣厂的员工都以为男子与小陶有深仇大恨,却不想两个人的仇恨源于一段不正当的感情。
一、女方提出分手惹怒男子。来自安徽的张某与来自湖北的小陶同在一个服装厂工作,由于工作的原因,两个人日久生情,但是当时小陶已经结婚,两个人都知道这段感情见不得光,所以一直维持着地下恋情。在一起几个月以后,小陶突然提出分手,并向张某表示自己想要回归家庭,小陶的做法惹怒了张某。
二、因爱生恨男子痛下杀手。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张某是对小陶付出真感情的,他不明白为什么小陶说分手就分手。另一边小陶把事情告诉了丈夫,希望通过丈夫彻底摆脱张某,张某也因爱生恨对小陶痛下杀手。
三、畸形恋情害人害己。两个人不正当的恋情注定不会有好结果,只是双方都不会控制感情,才让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事后张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一切都已经晚了,小陶失去了生命,而张某也因此失去了自由。
四川一女子被公公偷窥后发怒,失手将公公打死,她的行为虽然带有防卫性质,但不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四川一女子被公公偷窥四川一名女子张某今年44岁,和丈夫结婚多年,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张某的丈夫和大女儿在外地打工,二女儿和儿子在寄宿学校上学,因此张某的家里大多数时间都是她自己一人居住,而张某的公公谢某就独自一人居住在张某对面的房子当中。
事发当天,张某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看电视,突然看到窗户外面有个晃来晃去的人影。心大的张某并没有理会,但两个小时之后,张某准备入睡,再次看到了人影来回走动,张某又惊又怕,便拿起一块石头向窗户外面砸去。
不久后,张某的公公谢某拿着木棍前来敲门,原来一直在张某窗户外面偷窥的人就是谢某。因为被张某的石头砸中,谢某气不打一出来,拿着棍子就砸向了张某。张某躲避之后,随手拿起门口的木棍,砸向了谢某的脸部。
谢某被打中之后,仓皇后退,不小心被门口的台阶拌倒,因为头部先着地,血流不止。张某见谢某倒在地上不动,慌忙喊来邻居,将谢某送往医院,但谢某还是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女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警方在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谢某早年丧妻,在日常的作风当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他曾经多次因为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因为行为不轨,动机不纯,被儿媳妇失手打死,也算是自食其果。
然而因为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公安机关有必要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的原则,张某从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杀害谢某的想法,所以不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
但是张某和谢某之间曾经有过打斗,张某用棍子殴打谢某的面部,主观上有伤害谢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自我防卫和保护,但张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虽然张某的行为有防卫的性质,但殴打谢某面部并且导致谢某死亡的后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制,从法律上来看只能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之后,谢某的亲属都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而张某主动将谢某送往医院,并且主动报警,主动供述,认罪认罚的态度良好,也可以从轻处罚。总的来看,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较小,并且可以酌情轻判的原则,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无期 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上,认为必须追溯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强奸后杀人,数罪并罚,按杀人罪且情节加重犯,最高刑为死刑,所以是20年,1980年犯的案,追诉期为20年,但是要求者20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如果有期间有违法行为,按最后违法的时间计算,也就是,他的追诉期为2013年。我也在考司法考试,这是司法考试的题,别人应该不懂,哈哈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