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人】求真相:玫琳凯14年首席经销商李世文跳槽去南京中脉内幕?

【吉林人】求真相:玫琳凯14年首席经销商李世文跳槽去南京中脉内幕?,第1张

  7月初,中国区策略委员邢均带领团队数千人愤然离开中脉,引起“系统运作大师”而著称的周希俭极大的惊愕!为何一个宁愿放弃月薪几十万而跟随周希俭从月朗出来跟随系统的人,到最后忍无可忍放弃这个跟随了多年的系统呢?为何跟周希俭、张国平等人反目成仇?令周希俭更加震惊远不是一个人离开,而是邢均要把类似中脉的核心产品远红外磁疗床垫一起带到隆##拿牌公司,据说是同一个厂家生产,产品一摸一样,在中脉15000元的在那边只要9000元,中脉18000的在那边只要12000元,如此悬赏的价格差,让周希俭等人看到公司前景危在旦夕。产品最终是否被嫁接过去现在还没有得到证实。

  细数中脉N宗罪:

  1东方药林没有拿牌,道和系统人员流失至少过半,周希俭携剩余弟子入驻中脉,2009年6月6日决定加入中脉,6月28日就正式启动了。以惊人的速度“速婚”,导致物流、管理跟不上,床垫以外的产品是一个半月后到的货,床垫是两个半月后到的货!

  2王尤山怕周希俭这个职业跳蚤把中脉牌子炒作一把只有又跑掉,所以押了周希俭2000万保证金。所以周希俭这一年多来的运作方式就是能敛财的地方挖空心思敛财。会务费上大肆敛财:光10月18号开业大典敛财就几十万,普通的两天一夜系统会议260元到360元一场,每月都有,美其名曰“商学院”收费680元。哈药和隆力奇是几乎不收任何会务费的。工具包费,系统大力推崇工具流,称一人至少要备20套以上,说周希俭做如新的时候一个人准备了5000套之云云,中脉一套资料的费用是280呀,里面的成本绝对不会超过60快钱,心也太黑了!!!台湾旅游6000元一位,提前半年收钱,大家可以去看看台湾游的价格!!!有人打款之后不去的也不及时退款,而是要托到7月10号以后才给人退。敛财的手法之多令人乍舌,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3王尤山只是把这个牌照给了周希俭他们运作,至于中脉集团还有其他好几大板块,王尤山根本不懂直销,更不懂得如何运作,只是公司大型会议参加一下而已。试想想,是周希俭在做中脉直销,而不是王尤山!我们经常在讲,选择公司要看“老板的心态”,老板心都不在这上面了,谈何心态?更可悲的是老板的权利赋予了敛财高手,中脉人是何等的悲惨?

  4公司的管理层根本就不办实事,基本上是做了几年直销不擅长带团队的就弄过去搞管理了,一群不懂管理的人在管理,为限至极!本人无数次向公司提宝贵意见,几乎从没有被采纳过的。这些管理层被这些大忽悠人吹成从来都不是睡过去的,而是累昏过去的!乃天下之大稽呀!

  5奖金制度养老不养小,前两年所有的人都是靠小区的10%和12%来养活自己,PV完之后只剩8%和96%,这几乎是前两年唯一的奖金来源了!黑心的周希俭他们还要六周之后才发第一周的奖金(按照国家退货机制,四周后就可以发),不满500元不给发,光这一项逼走了绝大部分新人。

  6给皇冠大使和皇冠特使奖励宝马、保时捷等顶级名车!高层作出的决策看来永远是往自己口袋装钱啊!!!丧尽天良的他们根本就不缺钱,却不顾底层人的死活,有这些钱可以让辛苦在一线的人奖金提高一点,到时候他们拼命干活高层要几辆保时捷???可悲的是这群低学历的炒手本来就是目光短浅的,吃到嘴里的才是自己的,根本不会考虑长远的计划。

  7整合另外一家公司数十万人,周希俭居然公然决定允许原中脉人肆无忌惮对“新家人”进行哄抢,这严重违背行业规则的事情周先生居然做得出来。种什么因,得什么果!一来整合其他公司几十万人让一直跟随周希俭的心腹相当不满,另外几十万人被肢解得支离破碎根本不买周希俭的账,极度愤慨!以至于有人带刀参加中脉会议,在大会上把章小军的话筒直接夺过去了,大声呵斥“你在上面讲个屁,讲得多么好听,在下面是怎么做黑心事的?”据说后来一次万人大会被迫取消!这件事让中脉内耗极大,众多心腹渐渐心生去意!

  8很佩服这群人的“造梦”技巧,从海南的道和家园,到南京浦口的道和大厦,再到巴马买地建道和旅游度假村,一篇一篇的谎言!!!该死的是我居然还真被忽悠了,被忽悠几次之后我就像范伟一样傻子都能看明白了。。。护膝产品从去年冬天就一直说要上,到半年后才犹抱琵琶半遮面出来。 买工具包算业绩这事一直也没着落。。。

  9马上周希俭会来招更狠的,就是JOYME软件上搞拍卖的事情,如果一旦实现的话,这更加是巨大的惊天骗局。拍卖规则:谁的价格越低东西就归谁,每拍一次价格低一次,谁拍一次后,半分钟内没人拍的话,拍品就归谁!很多人会很好奇,保时捷一辆居然-38元,谁都会想去试试,我们每拍一次要花一次的钱,但是这半分钟马上要结束眼看东西归你的时候,公司会专门派人去点一下的。也就是说,你的“子弹”是有限的,而公司的“子弹”是无限的。这个拍卖只会增加会员的赌性,骗取会员更多的钱。如此高明的骗局,周希俭万万不会想到还没有推出来就会被人揭穿了!

  。。。。。。

  不想过多写下去了,心情越来越不是滋味,我跟中脉也没有仇,只是有感而发而已!

  当最近一次记者问周希俭是否会像自己说的那样在中脉一直做到退休的时候,他的回答是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再换公司的,看来已经从言辞上慢慢给自己找退路了。。。呜呼哀哉!

  不想让更多人被系统所绑架,不想让更多好心人误入歧途,不忍心继续看到无数的人在追寻无法实现的梦,更不希望看到某些阴险毒辣的人得意忘形!这是我写这篇感想的目的。文中如有偏激之处,还望理解!但句句珠玑

  再补充两条:

  10 产品价格高企,颐顺个人洗护系列,200毫升洗发水,400毫升沐浴露,200毫升润肤露。号称是纯天然、纯植物中提炼的。但是细心的人会发现,成分上全是各种化学合成剂,本人用了洗发水头皮屑猛增。这样一套产品居然卖600元的天价,要知道安利的洗发水才34元一瓶 这三件成本估计也就不到30块钱!卖的价格高出20倍

  11经常搞促销导致价格混乱,饮鸩止渴!每次大会上现在都会有促销活动了,钻石卡送旅行床垫,加盟店送磁疗被。。。有段时间还买600的送600,买3000送3000,买6000送6000,买12000以上送12000以上。现在很多人都不敢让新人直接报单了,怕报了之后公司经常促销新朋友觉得我们不仗义只顾自己赚钱,所有有些人干脆压单等公司会议促销,一级一级压着,市场动势全无!价格紊乱之后造成的肯定是市场紊乱,再到团队紊乱,不知高层们是否想过!!!这是杀鸡取卵的行为!

  12为了再扒会员一层皮,居然搞起了会员续费政策,到了一年的不续600元以上的产品会被取消获奖金资格,周希俭居然异想天开以为上面圣旨一下,下面的都会服从,他想得也太简单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你是在造富大众还是在愚弄大众,每个人都看得很明白,没有人是傻子!这个政策推出来之后,我下面五千多人的团队人心惶惶。周董的“创新”实在是“高明”,蚊子肚中刮油脂啊。。。这群人跟你一年都穷困潦倒了,你还搞个续费政策,你要把这群人逼向绝境啊!!!他们都是有父母有家庭的人,都在等待他们成功后去尽孝尽责,你要把他们都逼走,你情何以堪哪!

1开了发票就计入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2没开发票就计入预收账款,等开了发票再转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玫琳凯公司

借:预收账款- 玫琳凯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1、软件企业收取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3、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每到月末要在从借方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结转后,主营业务收入在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

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直销就是传销啊,直销的概念都没弄懂的参与者们,真是悲哀,没文化真可怕,直销是指厂家直接把产品卖给最终消费者,这没错吧,可是所谓的现在的直销是一层一层的金字塔式的销售,这叫什么直销,拐的弯比什么都多了,钱都让一层一层的推销者赚去了,最终消费者是最大头的。他们买了单。现在还没有真正的直销。个人观点有些片面。

所谓的顾客终身价值(Long Time Value)包括顾客的历史价值、当前价值和潜在价值。这种收益大小直接决定于顾客与公司的长期关系。

如前所述,企业必须提供个性化的终身服务,才能获取顾客终身价值。本文首先将顾客划分为内部和外部并结合玫琳凯公司案例,重点探讨个性化的终身服务。

例如,XX公司不仅作为内部顾客的每个美容顾问还是外部顾客,随着时间推移收入提高、对美的更高追求等都会增加对企业的贡献。这也源于公司不断创新产品,按所需品种,提供给顾客一种专业、专一、持久、一对一的个性化的终身服务。

使企业成本(相对)减少

长期顾客知道如何购买,相应地这些顾客无需太多指点购买更快,也就减少了成本。

玫琳凯公司情形有点不同,不少美容顾问都曾是外部顾客转变的,公司对她的员工和独立销售队伍成员身上的投资将会随着“家庭”成员增加而绝对增加,这里包括培训、各种奖励和奖品,但是这些销售队伍创下的佳绩远远胜过成本,因此可以说成本相对减少了,但这种规模经济效应远远优于单一追求绝对值上的减少。这也源于公司优质的产品和独特企业文化吸引了外部顾客转为内部顾客。

口碑效应

长期顾客的另一个优点是口碑的宣传效应。满意的顾客会影响到其他顾客的购买,间接地也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收入和利润。

附带销售

长期顾客常常能附带购买其他产品。在多元化经营的企业中有眼光的企业已经开始向这些顾客提供“解决方案”了。他们可以把所有与顾客的交易都记录下来,根据他们对销售总收入、总成本和利润的贡献率来进行汇总,建立起企业的数据库。因为这些顾客可能会带来附带的销售。

中国加入WTO,不仅对本土的中国公司、对很多以本土化的方式进入的跨国公司来说,同样也是机遇和挑战,甚至挑战大于机遇。企业在新环境里的运作必然要改变营销策略、竞争策略等等,但玫琳凯公司的企业文化及管理理念并没改变,笔者认为,这是XX终究获得终身顾客价值的真正背后的力量。虽然行业、地域、国度之差,不能将一种模式原版照抄地套用,但其精髓应该是一致的——只有为顾客提供最大利益的个性化的终身服务,才能最终获得顾客终身价值。

适合春天使用的香水

你们知不知道适合春天使用的香水是什么吗? 春天是万物复苏的季节,在春风的吹拂下,春天不是收获的季节,但果香调的香水既甜美又清新的香,那么适合春天使用的香水有哪些呢?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适合春天使用的香水1

一、Six Scents香水

1、时装品牌推香水没什么,全球只2000件也没什么,关键这系列香水与慈善有关。现如今,是个大家互相取暖的日子,谁都需要对方的肩膀。而该系列香水是面对人类以及环境挑战、空气污染、气候变暖、人心不古……诸如此类大课题的产物。而比较实际的是,它是某时装节预防艾滋病的活动之一,收益扣除成本后,会全数捐做慈善用途。

二、玫琳凯馨棉淡香水

1、虽然我对这个牌子推出香水保持着一定的戒心,但初闻这瓶香还是稍微shoCK了一下。不是它的味道有多特别、有多耐人回味,只是它够简单够洁净,譬如一个穿着干干净净棉布衬衣的女子。也许如果某一个闲散又有阳光的午后,我会选择喷点这瓶香水,再捧起一本不会费大脑的书,看到昏昏欲睡。

2、全球知名设计品牌Jean Paul Gaultier新女香“MA DAME 我爱”在中国上市。这款为当代女性设计的新香,以新生代新思维,为时尚界创造一股独特活力,年轻女性可以大胆地释放青春魅力。而一场名为“我爱MA DAME,‘我爱’派对”,在阳春三月的上海滩艳丽绽放。时尚各界齐聚恒隆广场MuseⅡ酒吧,共同见证这位灵感缪斯女神在东方诞生的历史时刻。“MA DAME我爱”,引领新时尚风格,无论你是哪种个性魅力,“MA DAME“ 都能完美的诠释。

三、maybe baby 100ml 女人味香氛露

1、想知道Maybe Baby的秘密吗benefit女人味典香氛露混合多种花朵的香味,前调:杏桃香氛, 意大利佛手柑, 荔枝及白姜花花香; 中味:樱草花, 桂花及白色水百合香氛; 基调: 白麝香, 喜马拉雅山的芙蓉花及甜桃香味。 Maybe Baby顽皮又诱惑,就像室内横抛的一个媚眼、一个欲走还留的凝视或一个害羞的浅笑。

2、“璀璨之星完美地代表着渴望,愿望,梦想…以及你所想要拥有的一切。她就像是为我生命的这一辉煌时刻所到来的,诠释了我的内心世界——赋予他们无限的灵感,敢于实现自己的梦想并永不停息地追求人生目标——这才是璀璨之星要赋予你的”——詹妮弗洛佩兹

适合春天使用的香水2

一、克制与距离感的清新花果香:爱马仕 尼罗河花园

香调:清新花果香调

前味:灯心草、埃及青檬果、柑橘

中味:夏天的茉莉、尼罗河睡莲、橙花

后味:无花果树、乳香脂树、西洋柏

清新而又层次分明的花果香,尼罗河花园打造了一种带着克制与距离感的清新花果香。

前调的青檬果和柑橘感觉非常清爽,混合了橙花后也不会活泼过分。莲花带来女人味,但不甜腻,尾调加入的木质给香气距离感不至于浓烈甜腻,尤其适合炎炎夏日。

二、给春天一点儿酸甜花果香:罗意威 光之缪斯

香调:东方花香调

前调:粉红胡椒 红醋栗 紫罗兰叶 香柠檬

中调:茉莉 玫瑰 鸢尾花 水仙花

后调:皮革 檀香木 树莓 雪松

春天的味道,不止能有清淡花香,还可以有些酸甜可口的花果香呀。

光之缪斯的前调,就是酸甜多汁的果香,有种蓝莓树莓的感觉,还带着一些多汁的葡萄感。中调的花香慢慢穿越果香而来,与果香结合。尾调的檀香与麝香,温暖又不失层次。

三、无尽的别致风情:迪奥 典藏 墨山繁花

前调:柠檬

中调:辛香料 玫瑰 黑加仑 铃兰 牡丹 树莓 桃子

后调:琥珀 麝香 檀香木 天芥菜 沉香(乌木)

这款香氛是以位于格拉斯的墨山城堡为灵感而创作。芳香宣言,“为其涂抹者带来强烈的个性和无尽的别致。”

香气一开始时是淡淡空灵的果香,之后是淡淡牡丹。旋即而来的,就是浓郁而香甜的玫瑰,掺杂着麝香,还有些木质的暖意。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假货是肯定存在的,港货玫琳凯其实就是假货;真货肯定也有,玫琳凯是直销,刮掉批号是牵涉到做业绩的问题吧,以前我一个美容顾问朋友经常叫我去参加她们的活动,所以对这个比较清楚。我都用了5年玫琳凯了,玫琳凯产品气味一闻我就知道是不是真货,现在还有电子监管码,你不熟悉玫琳凯的,监管码也是一个很好的检测手段,从去年开始我偶然在:正百健康营养站

买了玫琳凯,只有55折,我买回来很惊喜的,因为是真货,有监管码,东西完全是正品的

   我是学电子商务的,也是兼职做网上直销的,看过一些关于世界和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的书,的确很精彩!直销在中国大陆走过的道路也是波折起伏,曾经被捧上神坛,也曾经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是历史总是会还人们以真相,是非曲直总有水落石出。在此我们简要追溯直销在中国大陆14年的发展历史,让您对直销(传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这标志着传销开始被纳入了中国大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而正规传销公司的影子杀手——老鼠会也闻风而至……到1993年,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沿海城市都有传销公司的身影在活动。传销和“非法传销”(老鼠会)在中国风起云涌。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但这两个文件并未真正贯彻落实。传销和非法传销从沿海城市迅速向内地市场挺进,由于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在国内从未出现过,政府尚未来得及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另外,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人们还没有成熟的致富心态。因此,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正规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传销行业再度进入混乱。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同年计不完全统计中国共有200多家传销公司和200万多传销员。因为非法传销公司的泛滥和非法传销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禁止批准新的传销公司开业。随后不久,1995年10月17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办法》表明了国家对非法传销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态度,而并非是对传销行业的扼杀和禁止。1996年4月中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其中有8家是在广东。1996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这41家企业中的部分企业收编了大批其他企业的传销商,充分利用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传销手段,业绩取得了飞一般的增长。中国的传销行业从表面上看好像到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因为非法传销与合法的直销从其理论模型上讲属于同根所生,而随着国家“打非”的进行,原来从事非法传销的一些枭雄纷纷躲到转型经营企业中继续兴风作浪,因此像安利、仙妮蕾德、完美、天狮等在媒体和公众中也曾经一度引起争议。

  

   在各地地方主义的保护下,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所谓“船小好调头”,彼此纷纷仿效,“制度一家比一家优越,赚钱一家比一家快,一家比一家多”。最臭名昭著当属福田公司,这是最初41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之一,在被取消资格后,成为了国内最具破坏力和影响力的非法公司。它的产品就是臭名昭著的“爽安康摇摆机”,其成本才有几十元,而它的传销价却高达五、六千元。自1997年底到1998年初,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尤其是异地炒作的非法传销公司集中地诸如武汉、长沙、北海、广州、海南等地,到处是携款潜逃的非法传销公司和大批流动闹事的非法传销难民。还有大批的老鼠会残留分子混入了合法传销公司中。国内社会治安环境显示出极不稳定的因素,中国传销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中国的传销行业犹如一个奔跑于狂风暴雨中孤独无助的孩子,找不到自己的出路。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政府这次对整个传(直)销业的全面封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不能任由非法传销大肆泛滥,另一方面对这一种新的分销方式需立法规范,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及时出台是明智的,为今后中国传(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一出台,经过一阵短暂的骚动和混乱期后,整个直销业变得风平浪静,国内非法传销公司仿佛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但是,原按正常投资程序获国家批准的国外合法多层次直销公司像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公司该怎么办?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时,既不能让它们按“原来”的模式运作,但也不能简单地轰出国门了之。于是政府同意它们继续在中国经营,但有一个条件: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以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直销行业进入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调整期。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成功转型的10家直销公司的名单。这10家公司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公司当属安利(中国)。另外像诸如雅芳公司、玫琳凯公司等都在转型模式运作上取得了不错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今后直销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安利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投资设厂,1995年,安利在广东、福建两省正式开始营业。到1997年上半年,已在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了分公司,正式员工有1000多人,传销员多达80万人。1996年至1997年财政年度,安利(中国)公司的营业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三年纳税额共超过5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1997至1998年度外资企业500强之一。1998年4月,中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时,摆在安利决策者面前的有两条路,或是撤出中国市场,或是改变经营之道。安利必然的选择了后者,即采取“固定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2003财年(2002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安利(中国)的营业额即超过了10亿美元,占安利全球营业额的1/5。中国也超过了日本,中国成为安利全球最大销售市场。

  

  在我们津津乐道的称颂着脑白金凭借着数亿的广告投入换来十数亿的市场时,2003年安利默默无闻的在中国大地上利用直销卖掉了超过120亿(人民币)的蛋白粉和洗洁精。这,就是直销对传统销售的优势所在!

  

  传统生意越来越难做了……

   发自内心的感慨加上一声长长的叹息,透露出对于瞬息万变市场的无奈。

   几年前做产品做一个火一个,现在却做什么亏什么,甚至去年还卖得好好的产品今年就被人们忘记了。以前打了广告就可以数钱的好事不会再出现;以前经销商排队提货的场面成为了历史;以前用麻袋装着人民币庆功行赏的畅快早已久违……成功的时候,我们都坚信是因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勤奋;失败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好好想想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依靠产品领先市场的时代并没有过去,也不是没有到来。市场和消费者永远都欢迎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我们现在的竞争层次太低而且太过激烈,包装一个比一个精美、价格一个比一个更低,但是实质仍然没有变化,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这到底为什么?有人说:营销的实质就是说服消费者拿出口袋里的钞票。的确,但是,有没有直接打动消费者的方法呢?拿出一次钞票容易,难的是次次让消费者主动拿出钞票来自愿重复消费。第一次说服消费者的是人,但最终说服消费者的是产品。因此大家在选择直销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考察,让产品过关!!

   许多年过去了,时代在迅猛发展,直销,规范好了,可以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尤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直销更是吃尽甜头并代表着21世纪最大的趋势,比传统直销更节省成本,更容易经营!

  那么现在相信大家对“直销”这字眼已经不大陌生了。直销可以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带来不可忽视的经济效果,很简单,许多发达国家的直销业也是发展的很成熟的,而如今面对中国这个即将开放直销行业的巨大市场,你还在犹豫什么?目前很多直销公司和企业对中国市场都拭目以待,为的是领先占领这块强有力的跳板,以便更好的扩大规模,而这正是给我们中国少数有先知和有创业之志的人群带来了美好的机遇,它想发展到这来,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公司和企业的背景实力和我们这些加盟的业主(代理商)。当然,人人都有头脑,我为什么要加盟你,凭什么要替你作宣传?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选择一个好而实力强大的公司和一个认真负责的推荐人,而一家有实力的公司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制订好完美的营销策划和给予加盟者足够的优惠条件,让所有业主们齐心协力,为自己的理想和事业目标而努力,再努力!而今天我向您介绍的一家直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比安利还好,比完美更完美这不就是个机遇么?

   机遇人人都会碰到,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差别就是:前者把握,后者错过!也没有人会拒绝好的产品、好的事业,今天你不想成为介绍者,或许明天你就会成为被介绍者,你想选择哪一个?等到中国直销法成立,相信中国就会立马掀起直销狂潮,到那时候,又有多少人会因为不相信它而拒绝它呢?当有人排着长队来加入直销行业,那些曾经为直销付出过一些的有志之士,又将在家享受着何等的财务自由呢?

   但也不是人人做直销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它不是看你的阅历多么的深,也不分你的身份有多么的尊贵,只要你肯努力,有信心就有可能达到自己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不努力,没信心也不下决心的结果就是零,但我相信没有谁会在把握了机遇之后而不去好好珍惜,对吧!有的人把直销看得特难,其实它特简单,简单的事情重复做,就能获得一定的成功!

  

  相信我吧,朋友,商人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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