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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玲案 涉及了两条法律,一是民法里的姓名权的规定,二是宪法里的受教育权。
民法中的《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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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凤凰男家庭破坏力比扶弟魔还要恐怖,不仅仅是因为在钱方面计较。遇到点困境都会离开妻子,只要不连累到自己就行。至于妻子和丈母娘家怎么样,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01、父母阻挡女儿嫁给凤凰男,是有一定道理长辈走过的桥比晚辈走过的路还多,不是没有道理的。玉玲虽然是在普通打工族家庭长大,但由于是独生女,基本上也算是生活无忧。这种女孩本可以选择更好的人家,可无奈却被凤凰男用花言巧语欺骗到手。女孩父母倒是看出来对方是什么人,只可惜女儿已经被爱情冲昏了头,不顾父母反对坚决要嫁给他。此后不仅生活不如意,就连父亲得了癌症丈夫也不同意给钱治疗。这里得解释一下,这个钱还是玉玲自己的钱,丈夫也不同意,认为癌症已经没有治疗的必要,要如果是他父母生病,以他的性子,恐怕要妻子砸锅卖铁都要给钱公婆治疗。这就是凤凰男的真实面目,只管自己家人,不管妻子家人死活。
02、只允许给自己父母花钱,不允许妻子给丈母娘家花钱玉玲丈夫缺点远远不止这些,他还和妻子讲“大道理”。认为女人嫁给男人,赚的钱也是属于男人的钱。给公婆花钱就是理所当然,把钱用在娘家人身上就是不应该。更别说岳父住院需要高额治疗费,所以在婚后丈夫的收入一直偷偷给公婆用,家里所以开支就玉玲承担。这次妻子父亲仅仅是早期癌症,医院也明确有治疗的希望。想要用积蓄给父亲治疗却遭到丈夫的反对,坦言如果真要拿钱走就要离婚。在他和岳父之间要二选一!说实话,这种选择题玉玲是最好选择的。绝对不可能放弃父亲的治疗选择给这个废物男人在一起,而且那么爽快要离婚还得多谢他的决定,能够让自己提前解脱这个失败的婚姻。
03、救死不救穷,连岳父有绝症都不愿意出钱治疗,这种男人不要也罢俗话说救死不救穷,如果是妻子弟弟买房买车要钱,这个可给可不给。但这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岳父得了胃癌,明明还有治疗的机会,作为男人就不应该只顾自己家父母亲,对丈母娘家的人不管不顾。男人越自私越找不到老婆,就算是婚前演戏骗到一个,婚后也因为种种问题要离婚。玉玲这对夫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连岳父都不愿意出钱治疗,就别指望这个男人以后会对自己好。万一玉玲也是得了大病,我相信这个男人肯定弃她而去。在他心里,夫妻感情没有亲情重要,任何人都比不上他的爸妈。
陈:此为姓氏,百家姓排名第10
玉:a 石头的一种,质细而坚硬,有光泽,略透明,可雕琢成工艺品:~石。~器。
b 美,尊贵的,敬辞:琼浆~液,玉照
玲:a形容玉碰击的声音:~琅作响。
b形容器物细致精巧,如小巧~珑
c形容人的灵活敏捷,如八面~珑
常见于词组“玉玲珑”,形容玉器发出的碰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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