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中国概念股私有化浪潮的原因有哪些

出现中国概念股私有化浪潮的原因有哪些,第1张

中国目前掀起概念股私有化浪潮的原因有:

1、公司战略、架构的调整与重构。简单理解就是解除了业绩压力。另一个考虑是:退市之后不必再向外公布自己的战略意图及财务数据。

2、在美国市场估值不高。上市公司估值和股价大幅缩水,一些公司开始考虑私有化。

3、回归A股。

4、高昂的上市运营费用。在美国的上市公司的主体为满足证监会及纳斯达克市场的要

求,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及财务业绩,需要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关系,需要定期要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每年付给律师、审计师、投资者关系顾问及其他顾问费用不下百万美元,这令一些市值较小的上市公司不堪重负。

5、在美中国概念股受到越来越大的外部压力,比如证监会、交易所愈加严格的监管及要求、做空力量带来的包括集体诉讼在内的负面影响等等。

上市公司私有化好处:

1 可选择是否对外公布经营数据

私有化后,公司无需再对外公布核心经营数据,商业机密无需对外透露。

2省去高昂的上市运营费用

诸如律师费、顾问费、审计费等等。

3不担心公司股价被低估

私有化后,公司股价不再进行公开交易,无需担心市场估值过低引起的融资困境。

4减轻外部压力

再也不要承受来自投资者的一座座大山,以及监管机构和做空机构的24小时在线“盯”。

5独享收益

股东可以独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收购建议者所发动的收购活动,目的是要全数买回小股东手上的股份,买回后撤销这家公司的上市资格,变为大股东本身的私有公司,即退市。

这是资本市场一类特殊的并购操作,它与其他并购操作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目标是使被收购上市公司下市,由公众公司变为私人公司。

实现私有化都有哪些方式?

1美股私有化

主要有要约收购、长式合并、反向股票分割三种方式。

(1)要约收购是收购者(公司管理层或第三方)向股东寄送一份书面的要约文件,要约文件应符合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要求,同时还要有一封说明后续收购安排的传达指示信;随后,在收购者取得了公司90%的股份的情况下就可以实施简易合并了。要约收购适合股本较大且股东人数较多的上市公司,正好契合大多数中概股的特色。

要约收购案例:今年1月12日,聚美优品宣布收到私有化要约,买方团拟以每ADS(美国存托凭证)20美元的价格收购公司所有公开发行、非陈欧及其买方团所持有的普通股。收购完成后,聚美优品将从纽交所退市。

(2)长式合并与港股中的协议安排、开曼公司法中的协议收购相对应,是由大股东直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由大股东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从而实现退市;收购者和公司董事会进行协商并签署合并协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对此交易进行投票表决。

(3)反向股票分割,是公司宣布旨在减少登记股东数量的反向股票分割计划,通常公司让股东以原来的10股、100股换取现在的一股;遵照这一换股原则,公司通常会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获得某些股东手中不足一股的股份,这样一来,较小的登记股东将会被挤出公司,从而也减少了股东的总数量。此种方式适合股本较小、股东人数相对较少的上市公司。

2港股私有化

在上市公司私有化方面,香港市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比较严格。上市公司私有化不但要遵守香港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同时要遵守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目前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认可的主要司法权区包括香港、中国大陆、开曼群岛和百慕大。港股私有化主要有要约收购、协议安排两种方式。

(1)要约收购是收购方可在要约中设置要约生效的先决条件,例如通常约定接受要约的股份超过50%,要约才生效。在要约生效条件满足后,要约收购才会生效。

(2)协议安排是由收购方和目标方共同向目标方的股东发出协议安排通知,经过由股东参与的法院会议和特别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收购方收购目标方所有股东的全部股份,被收购公司退市并合并入收购方;收购的股份只能是100%或0。

在美股和港股几种不同的私有化方式中,不同类型的公司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私有化的方式。

2000年至今,在约60家赴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中,2014年就占据了12个席位,稍加观察便不难发现,在中国较有名气的电子商务、旅游、搜索引擎等企业都已经上市。从IPO数量到募集资金规模,2014年都是“巅峰之年”。

数据显示,去年共有14家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融资总额达到290亿美元,其中包括阿里巴巴的250亿美元和京东商城[微博]的20亿美元。

根据《2014年中国公司赴美IPO回顾》报告,2014年第二季度是中国公司赴美IPO最活跃的季度,共有10家中国公司在美国IPO,分别是达内科技、爱康国宾、乐居、微博、猎豹、途牛、聚美优品、京东商城、智联招聘和迅雷[微博],募集资金总额约为31亿美元。

其中,京东商城募集资金总额最高,达到178亿美元,是美国市场该季度第二大IPO及2014年全年第七大IPO。

第三季度,阿里巴巴这位大咖强势来袭。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微博]挂牌上市,以68美元的价格发行32亿股美国存托股份,募集资金218亿美元。9月22日,承销商完全行使15%的超额配售权,这使得阿里巴巴IPO的募资额达到250亿美元,成为有史以来全球融资规模最大的IPO。

第四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Sky Solar、一嗨租车和陌陌3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共募集资金38亿美元。

“从2010年到2014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不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整体的融资规模上来看,都是历年来最高,尤其是电子商务类企业,在2014年达到了爆发期。”赛迪分析师徐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2014年的洋IPO序幕落下不久,即将于今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便已悄悄启程。有报告称,窝窝团[微博]1月9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显示,该公司也计划上市融资4000万美元,海量教育也已经递交了上市申请。有分析师认为,小米、网易旗下电子商务部门以及赶集网[微博]也都有可能在今年IPO。

虽然赴美上市的相关工作已经在进行中,但不得不面对的是,中国企业洋IPO“记录之年”会在2015年终结。在徐锟看来,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数量会明显减少,而且减少的幅度不会很小,接下来的短期内不会有类似电商业的集体上市现象。

有观点指出,由于2014年出现了阿里巴巴这样的巨型IPO,从募集金额上看,预计在今后的很长时间内,中国企业赴美IPO的募资金额都将明显低于2014年。

创业就离不开合伙人及股权分配的话题,那比如新东方合伙人就是3驾马车、复兴4个合伙人、腾讯5虎、小米8个合伙人、阿里巴巴18罗汉:但在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阿里巴巴IPO后股权架构为,马云78%、蔡崇信32%、软银324%、雅虎163%、其他403%。

找合伙人这件事情,考验你对创业方向的思考深度。如果你战略想不清楚,其实你找不对人,你也不容易说服人。你的战略想得越透,你对所规划需要找的人的描述就越清楚。

其实做企业,就是一个不断进行“股权分配”、“股权激励”、“股权运营”的过程,股权就是企业的根!自从你开办公司成为老板那天起,不管是凝聚合伙人,吸引优秀人才,激励优秀员工还是进行融资、投资、股改、挂牌或上市、重组或并购,不管是开疆拓土还是构建版图,股权一直与您同在!

股权激励的初衷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提高管理。核心团队持股并不等于公司的团队持股,公司的团队可能有七八个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是创业者,可能创业者只有两三个人,所以让真正的创业者去持股。

1合伙人合伙创业第一天,就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合伙人股权设计);

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资金,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天使融资);

3公司有三五十号人,要激励中层管理与重要技术人员和公司长期走下去,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员工股权激励);

4公司需要招兵买马、跑马圈地,加速发展,引入A轮、B轮、C轮投资人,……IPO时,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创业股权融资);

5公司足够NB,做到BAT的体量,需要把大公司做小,把老企业做新,也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孵化器、阿米巴经营)。

股权:企业的所有权,包括收益权、增值权、表决权、资产所有权等。

股份:所占股额的收益权。有时常常将股份和股权混为一谈。

股权与股份最大的区别是:

股权一般是在工商登记的实股股东,公司在办理很多变更时,需要所有的实股股东签名。

股份一般不需要登记注册,多数是与大股东签订契约,明确其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通常没有实股股东的表决权,也不太参与实际的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 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 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

建议创业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样在法人治理的结构设计上比较灵活、简单、直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丧失了灵活性,初创企业最好不要直接设立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以 实缴出资比例 分红,公司法也允许全体股东作出另行规定。公司表决权若没有另行规定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个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 认缴出资比例 ,但是分红权是以实缴比例分红。

为解决资金股、资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资不同而引起的股权不平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同股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

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的比例属于公司股东协商的范畴。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和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是也有例外。从实践来看,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只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的良好经营离不开各种条件或资源的整合。

从法律上讲,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即使约定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同,对公司债权人而言,也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这种约定不是规避法律,都属于公司股东内部的事儿。

股东认缴出资后,大家根据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将股权一划分,就按这个持股比例确定分红比例。

你的公司是否就是这样做的呢?

从公司发展和股东公平角度讲,实缴出资多少才更重要,而不是认缴的多少。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按照股东实际已经缴纳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有原则就有例外,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按照商业规则可以自由灵活地作出约定,即“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在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员工和投资人的股权架构设计中,要有一个核心大股东,特别是创始人在初创期应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既出资又出力而全职创业的人,与只出资不出力或只出资但不全职创业的人,在表决权设计上应有不同。前者对公司的情况了解更全面,更利于作出正确的管理决定,犹如“让听得见炮声的人做决策”。

同时,表决权大小的差异化设计,也进一步体现人力股和资金股对创业公司的贡献值的不同。

再进一步,股东也可以约定预留一部分分红给公司员工。当然,这也可以放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施股权激励时进行。

那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离开不了市场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和人脉资源等各种资源,股东完全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 结合股东实缴出资额以及各自掌握的、对公司发展需要的优势资源,确定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的比例。

要特别提醒的是,股东会议表决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记载。这就是那句经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股东分红权和公司增资时优先认缴出资权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全体股东约定即可,而并非必须记载在公司章程中。

因为创始人合伙创业,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场地,有的提供技术能力,有的提供销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资资源。各个创始人提供不同的贡献,各个贡献性质不同,似乎完全无法等价对比。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说研发就比销售更重要,也很难说拉来投资的工作就比提供办公场的贡献更重要。所以创始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往往成为一个难题,往往不得不用“拍脑袋”的方法划分比例。

(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

(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购买股票的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3)非全职投入本公司创业的兼职人员,哪怕技术NB,也建议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给予大量现金,或者发放少量股权(股权来源于期权池:常规的做法是预留10—20%的期权池,满足3-5年的激励需求,后期再以3-5年为一个激励周期,不断增发新的激励措施。),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标准配备大量股权。

员工期权激励,会经历四个步骤,即授予、成熟 、行权 、变现。公司的期权池,10-30%之间较多,15%是个中间值。公司总池子确定下来,再综合考虑他的职位、贡献、薪水与公司发展阶段,员工该取得的激励股权数量基本就确定下来了。同一个级别的技术大拿,在VC进来之前就参与创业、在VC进来后才加入公司、在C轮甚至IPO前夕加入公司,拿到的期权应该设计成区别对待。另外,公司也可以给员工选择,是拿高工资+低期权,还是拿低工资+高期权。

(4)早期普通员工不宜发放大量股权,这些员工最关注的是涨工资,并不看重股权。早期员工流动性也大,股权管理成本很高,激励效果有限,甚至起到反作用。

(5) 别把持股多少误当控制权的唯一要素: 公司控制权需要的是综合设计,不仅仅是持股比例,更要看到股权背后的各种特别安排。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设计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伙人的具体特定需求、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经营层面的管理等因素,并结合每个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综合考量,为公司量身定制的最佳方案。千万不要 靠参考模板,小心模板会害了你。

1、充分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广阔空间,尝试将表决权与股权比例分开;

2、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由创始股东团队或核心创始人提名或委派。在董事会层面,股东之间可约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进而对公司及所有股东产生约束力。

3、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出让控制权、重大人事任免等,可规定须核心创始人同意方可通过。

4、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采取表决权委托。

5、在公司引进资本时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资人的战略,制定应对方案。当然,公司长期聘用深谙股权的律师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资等。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注意事项: 公司初创时期,最好避免容易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设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尽管50:50和65:35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往往是对股东作用或影响力的一种真实反映或者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无事,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往往会发生共贫贱易共富贵难的情况,利益分配的冲突日趋明显,小股东可能会行使投票权否决公司重大事项,使公司丧失船小好掉头的决策迅速的优势。

同样,类似于40:40:20的股权比例设置可能会导致二大股东都希望联合小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情形,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也面临小股东联合易出现僵局的可能性。

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股东(会)往往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权和公司运营的控制权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在于公司的董事会。

对于未上市的境内初创公司来说,股东往往与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临这样的冲突,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创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①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注意事项: 控制董事会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罢免。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体现在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上,如果创始人之外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名或罢免公司董事的权利,这些股东也很难插手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但现实中,公司的投资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权,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创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发展,所以创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会的人数以及创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数。

创始团队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数,而在后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尽量将外部董事席位留给对公司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人,随着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扩充董事总人数,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对董事人数的上述控制比例。

比如京东的招股书显示,京东的董事会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别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而刘强东及管理团队则有权任命5名董事,并且有权任命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席位来看,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与其他股东在董事会的投票权为5:4,刘强东在董事会在投票权过半数,在董事会重大问题上应是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拥有主导权。这样,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都有绝对的发言权,从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 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

有些公司一开始创始人是控股的,但由于后续不停融资、增发股票,(据统计:很多比较好的互联网公司到了上市时,创始人股权投资剩下20%左右。)这时,控制人则会面临不控股的情况。比如如京东上市前,通过投票权委托制度,刘强东持有80%公司股权,牢牢控制京东。

再比如阿里巴巴与万科:

股权相同:

1、股权高度分散、创始人运营团队占股很少

2、都搞过事业合伙人制度

然而2家公司控制权却大相径庭。马云运用事业合伙人制度(董事提名权+投票权委托)牢牢控制,而万科一直遭受外部挑战,去年年底的股权大片到现在还没有结束。

其核心内容:在股东会董事会上的决议,大家要事先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以某个股东意见为准。

有限合伙持股,创始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持有很少权益但)控制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投票权;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

注意事项,在融资节奏上要把控好,创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资的节奏。企业早期融资的估值和股价比较低,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估值和溢价越来越高,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的稀释效应会有递减的效果。但是,资本对企业扩张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资市场瞬息万变,创始人需要仔细衡量和规划,什么阶段需要融多少资,以维持公司稳健的资金流,同时兼顾与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通常这样约定:(如:创始人一共10个投票权,其他股东一股一个投票权;极端情况如京东上市后刘强东1股20个投票权,国外有些互联公司上市后1股70个投票权)即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B类股票,投资人持A类股票,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控制器,比如, 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近些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根据京东的股东协议,刘强东及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个投票权,这样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虽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于有双层投票结构保护,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的发言权。

投票权与股份份额并非一一对应或不可分离,创始人可以通过上述四种方式争取控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让渡出投票权的股东基于对创始股东的信任或依赖很有可能会同意这样的让渡安排,从而维持公司稳定的控制权。例如,创始人股东通过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实体(如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如员工激励或公司的小额投资人的股权),可以实现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图就是一个典型的创始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实体控制激励股权的情形。

股权的背后,体现的是责权利,因此,股权架构设计要明晰股东各方的相关责权利,如合伙人的责权利、投资方的责权利,并匹配到位。股权架构设计要为未来的核心人才与骨干预留股权激励的空间。 一家公司最重要的东西是什么,是资源、技术、资金、还是人?什么样的东西最重要,就要让什么占大股份。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少量股权可以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而且激励效果特好。在这个阶段,员工也不再关注自己拿的股权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资人估值或公司业绩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钱。

那在不同的商业模式中,每个合伙人的重要程度与贡献显然是不同的,股权应是不同的。比如,平台型、重运营的公司,COO的重要性可能远大于CTO、CFO、CMO等;技术导向型的公司,CTO可能是最重要的;融资需求型的公司,CFO的可能更重要。 合伙人的整体收入=基础年薪+绩效年薪+股权。

创始人期限:每个创始人,包括你自己,都设定4年的股权兑现期,以及1年的最短服务期。

业务主管股权(05-20%):4年(或2年)的股权兑现期,根据情况确定最短服务期,以及股权兑现加速机制。

创始人持股比例代表的权力:

67%公司完全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4%一票否决权(董事会的决策可以不同意)

1,投资人的持股不建议超过30%;

2,创始团队开始持股的不能超过3人;

3,初创团队中大股东能保持不低于60%的股份,因为低于50%的股权经不起稀释;

4,初创公司的股权设计:

1)忌讳江湖方式处理,结构与利益不明细;

2)忌讳股权平均或分散,没有“带头大哥”作为决策中心;

3)忌讳股权比例配错,非关键人员拥有大股权比例。

1、全职创业合伙人-限制性股权

①与股权有关的分配方式:项目提成、虚拟股票、期权、股权。

②创业团队一开始应发限制性股权。

首先:是股权;其次:有权利限制(股份必须跟创业合伙人全体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

2、股权分期成熟

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

①每年成熟25%。

②满2年成熟50%,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25%(避免团队短期投机行为,如“小米”)。

③第1年成熟10%,第2年20%,第三年30%,第4年40%(时间越长,股票兑现越多,如“360”)。

④第1年成熟20%,剩余股权在3年内每月成熟1/48(较精确)。

国外常见的:5年成熟,干满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

以上四种模式对团队不同导向,实操时还应按需选择。

因为创业项目在成长阶段总有一些更替,如果发现合伙人已经跟不上公司的成长节奏,需要引入技高一筹的合伙人,老合伙人很可能需要“出局”。

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折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

对于离职不交出股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约定离职不退股高额的违约金。

①股东购买时原购买价格一定溢价。

②离职时公司净资产。(重资产公司较适用)

③公司近期融资估值折扣价。(互联网等轻资产公司)

基于两因素考虑: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通常互联网公司估值通常水平较高,且投资人的角色投资公司的未来估值而不是当下真实市值;从公司现金流压力考虑,若完全按照公司估值回购,很可能融1、2KW,若一个重要合伙人离职,可能融资款还不够回购创始人股权。

可能会使创始股东个人承担较大的个人风险:

第一、中国公司法虽是认缴制,不代表认而缴股东出资到位之前,相当于股东一直欠着公司一大笔钱。

第二、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对外负债人,股东要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风险。例:若公司注册资本五千万,认缴的情况下,创始股东仍欠着公司五千万  ,只是早缴晚缴的问题 。

第三,若公司对外有重大负债,股东要以5千万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对于非资金驱动型、资源驱动型公司,大部分是人力驱动型这种互联网企业,互联+/+互联咨询企业,建议注册资本一开始一百万为限,如果后续资金不足,可通过股东借款。之后可以通过股东增资或外部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

假如合伙人里面特别是技术人员,后面增资的时候常常没有钱,但是他们又特别重要,如果直接稀释又不能调动积极性,这个时候一般要怎么处理。

对于这种互联网相关企业,最重要、最值钱的财富是技术开发人员。对技术开发人员拿股票,分两部分付出对价:第一、是他们拿出一部分现金,第二、贡献时间、脑力,这主要是技术,对技术人员,钱不应成为他们拿股票的障碍,可以通过团队持股计划或注册资本本身不高的情况下,把他们的股权给到位 。

对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是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的意义:第一、可按照第一投资人的估值然后 甚至低于其他 人价格拿股票;第二、约束,股票给到位的情况下    这些股份要分期成熟  ,要全职投入,不能从事同业竞争,开发这些产品专利应属公司职务作品等等要加进,所以技术人员是否能拿出钱不应成为他们拿股票的障碍。

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百万,投资人愿意出100万买10%的股份,那么公司估值为1000万。现在公司为两百万的资产,今天投资人进来,明天你就将公司清算掉,那么投资人只能拿到20万。

所以许多投资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如果要清算,第一需要投资机构同意,第二要拿出投入的投资,第三还要拿出投入的投资收益。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是一百万,假设净资产也是一百万,当公司的估值达到一千万时,这时候投资人出100万买10%的股份,就意味着每股的价值翻了十倍,我买一股需要一块钱,投资人进来买一股就需要十块钱,这就是溢价。当溢价发生时,你就赚了投资人九块钱。

如果你注册资本直接放到一千万,恰好公司估值也是一千万,这时候理论上就不存在溢价,你们是同股同价,你与投资人的区别只是认缴与实缴的区别。说的再长远一点,你想拿回公司的分红必须把九百万的认缴全部实缴以后才能拿到,当然你也可以用未来公司赚的钱来填补这个空档,那就意味着虽然现在没有掏钱,但是你在用你未来的收益和现在的投资人进行同股同价的安排,你让步的实际上是你未来的收益。

如果注册资本是一百万,而不是一千万,同样是10%的股权你获得的一百万,其中绝大部分的资金是溢价,而归属于整个公司,因为注册资本低,而估值高,所以你赚了投资人的溢价。

我们之前讲过 ,企业主要有两种融资方式:一种是债务融资,比如向银行贷款,另一种是股权融资,也就是找投资人。 但对于很多初创公司来说,公司规模小、信誉水平低,通常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特别是互联网企业,固定资产少,没有抵押物,贷款就更难了。比如百度,直到赴美国上市时,长期债务资金都是0,也就是说百度成长过程中几乎没有用过长期贷款。

贷款难,就只能依靠股权融资。一般认为,能拿到投资人的钱,说明投资者看好企业未来的发展,拿到了钱,公司也会因为资本的助力而上一个新的台阶。如果你是初创公司的创始人,你是不是也挺开心的?

但是,我要告诉你,真实的情况并不完全这样。创始人拿到这笔钱的时候,除了欣慰,其实也有纠结,为什么呢?因为每次外部融资,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就会减少。这个现象,财务中叫“股权稀释”。 股权稀释意味着股权结构的变化和话语权的减少。 这一讲我就跟你说说,如何既能拿到投资人的钱,又能保护好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一家创业公司唯一的创始人,拥有100%的股权。某天一家私募机构给你公司注资了1000万,换取公司10%的股份。那么这轮融资完成之后,你手上就只有90%的公司股份了。你的股权就被稀释了。随着公司一轮轮的融资,创始人手上的股份比例会越来越低。根据我们之前的研究发现,到上市的时候,创始人手上的股份平均只剩下10%—15%。

股权比例的大幅度降低意味着什么呢?

最著名的例子恐怕就是乔布斯了。1976年,苹果公司诞生。这家公司最初的三个创始人进行了股权分配:乔布斯占45%,另外两个合伙人分别占45%和10%。苹果公司创立初期,缺少资金,产品无法继续研究,乔布斯就开始四处寻找投资者。经过几次融资和股份稀释,到1980年12月,苹果公司上市,乔布斯只剩下15%的股份。1981年,因为苹果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大幅裁员,乔布斯接任董事长。但乔布斯的理念和当时的股东理念相悖,再加上IBM推出了个人电脑,抢占了一部分市场份额,导致管理层将苹果业绩低迷的结果都怪罪到乔布斯身上。1985年,苹果公司董事会除去了乔布斯的董事长职务。由于股份比例低,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投票权,成为当年乔布斯离开苹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创始人因为股权稀释失去对自己公司的控制,国内也有不少类似的例子。2005年6月,李想创立了“汽车之家”。后来,平安信托以477%的股份成为汽车之家最大股东。当年10月3日,汽车之家官方宣布,创始人李想以及前CEO秦致,退出董事会,这一结局不得不令人唏嘘!一号店的创始人于刚、UT斯达康创始人吴鹰、万科创始人王石、俏江南的张兰等等,也都经历过同样的波折。

所以说,每次融资,创始人心里都是非常纠结的。一方面,公司发展确实需要钱,但另一方面,又担心股权稀释最后失去自己亲手养大的“孩子”。这个矛盾看上去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真的没办法平衡吗?其实是有的,那就是在设计股权结构时,使用双层股权架构,也叫AB股制度。

AB股是美国资本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股权机制,它跟传统公司法坚持的“一股一权”原则不一样,双层股权架构就是, 公司可以同时发行AB两类普通股,这两类股票都可以享受现金收益,但是它们的投票权完全不同。 A类股票,每1股有1票投票权,而B类股票,每1股则有多票投票权。其中A类股票通常由外部投资人持有,B类股票则由创始人和他的团队持有。

京东、小米、脸书、谷歌等等这些公司,都使用了双层股权架构。根据京东2016年(上市前一年)的年报披露,刘强东持有的B类股票,每1股拥有20票投票权;其他投资人持A类股票,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虽然京东经历多轮融资,到上市时刘强东手里的股份只有158%,但他却仍然拥有京东80%的投票表决权,牢牢掌握着京东的控制权。百度也使用了双层股权架构。外部投资人持A类股票,每1股拥有1票投票权,而李彦宏持有的B类股票,每1股则拥有10票投票权。所以,李彦宏虽然只拥有159%的股权,却拥有535%投票权。

经济学家张维迎曾经说过, “一定要让最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去掌控公司。” 资本通常是抱着“养猪”的心态去投资创业公司的,而创始人抱着的则是“养儿子”的心态,所以前者通常比较短视,比如,不愿意投资研发一些对短期业绩没有帮助,甚至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一些研究发现, AB股结构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以及专利的产出,因为创始人更看重企业长期的增长动力。 

虽然AB股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定风险。 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在公司决策正确发展良好的前提下,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失误,相当于其他股东都成了决策失误的“陪葬品”。

例如当年引发大家关注的聚美优品,陈欧持有公司34%的B类股票,掌握着75%的投票权,后来,陈欧擅自尝试低价私有化聚美优品,引起股价剧烈下跌,中小股东损失惨重。而且,在公司账面躺着超过4亿美元现金的情况下,聚美优品从未向股东支付过任何股利,这些行为逼得投资机构发表公开信指责陈欧未能兑现诺言和实施了错误的投资行为。两位会计学者Li和Zaiats (2017年)研究了全世界19个国家的企业股权结构,发现使用AB股结构的公司财务信息更加不透明,而且存在更多的盈余造假现象。所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 AB股结构是把双刃剑,需要谨慎使用。用好了,可以提升公司业绩,大家皆大欢喜,但是用不好,就会损伤小股东利益。

考虑到这些风险,所以之前无论是A股还是港股市场,双层股权架构一直是不被认可的。这也是早年为什么我们国家很多高科技企业要去美国上市的一个原因。不过, 2018年4月,联交所正式发布了主板上市规则第119次修订《新主板上市规则》,其中增加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小米也因此成了第一个享受到这个政策红利的科技公司。

2019年开闸的科创板也开始试水AB股,不过与不采用AB股的公司相比,采用AB股公司的上市门槛更高。不采用AB股的公司,预计市值要求从10亿元到40亿元不等。采用AB股的公司,预计市值要求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近1年营收不低于5亿元,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规则。之所以对AB股公司设置这么高的门槛,其实也体现着AB股公司潜在的风险。

双重股权架构的本质,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双重股权架构可以让公司创始人在持有少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家庭生活中,家庭财务也只可以使用这种制度。比如我家,夫妻共同享有婚后收入之和。但因为我老公没有理财与投资的意识和常识,认识我前之前,已经养成了多年的习惯——赚多少花多少的习惯。所以我们家,我对家庭财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一票否决权。不管是购买大宗商品,还是大宗投资,都是以我的意见为准,老公只管享用权益;但同时,如果出现负债之类的,也是我自己处理,根本不会汇报给他。

这种方式适合我们家的情况,适合的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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