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规则包括 3 个方面:适用对象,分组原理,专家作用。
1、适用对象:无论是 DRG还是 DIP,当前应用对象都是住院患者。
2、分组原理和数量。DRG 基于诊断、服务和资源耗费水平,明确主要疾病诊断大类,结合服务分成内科组、外科组和操作组,形成全国层面统一的基干诊断分组(ADRG)共 367 组。DRG 国内的分组数量一般不超过 1000 种。DRG 的分组核心是服务同质和费用同质,可能会出现不同诊断病例归为同一组的现象。而 DIP 则是基于诊断和不同治疗模式构建分组,能充分反映同一疾病不同治疗模式的应用。虽最后同样表现为服务同质,但不会出现不同疾病同一分组的情况。DIP 分组数量一般超过 1 万组,如广州 DIP 支付改革的分组数量约为 12 万个。
3、专家作用:DRG 分组主要基于临床专家意见,会有专家主观偏移和专科偏移。DIP 分组则基于国际通用的诊断编码和手术编码,直接通过计算机系统构建分组,更为客观、快捷。分组效能取决于分组数量和分组规则,与 DIP 相比,DRG 组数更少,其组内同质性相对较弱,组间异质性相对较强。这种分组效能差异,也会影响到后续医疗服务行为改变。
法律主观:
医保DRG付费四大核心环节是筹资、定价、支付、管理。医保drg付费是一种医保基金为患者购买诊疗服务的支付方式。将相关疾病划分为一个组,进行打包付费,不再像以前那样一项项付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医院和医生都会积极合理控制成本,不再有动力多开项目。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1DRG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DIP是按病种分值付费,两者都是医保支付制度。
2付费设计的立足点不同。DRG付费侧重于以病例组合为单位,体现对医疗机构规范“同病同操作”病例诊疗路径的导向作用;DIP利用大数据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引导,侧重于以病种组合为单位,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通过对不同病种赋予分值的大小差异,体现对治疗方式的导向作用。
3分组原理不同。DRG分组由粗到细,强调以临床经验为基础;DIP分组由细到粗,强调对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
4费率与点值的差别。DRG付费支付标准的计算分为相对权重与费率的测算;DIP支付标准的测算分为病种分值与点值的测算。
5监管难点有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按照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先后启动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CHS-DRG,以下简称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形成了相应的试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试点城市名单、技术指导组等组织实施机制。
2018年底,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DRG)付费准备工作,并于2019年5月公布30个国家试点城市名单,明确试点工作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的总体部署。
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颁发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试点覆盖了71个城市,要求2021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DIP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drg和d ip国家试点城市共有200多个。DIP示范点有河北省邢台市、吉林省辽源市、江苏省淮安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邵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遵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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