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的官方平台。
备案资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账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有)。
3、申请证明文件。
(二)产品信息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备案资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上传的、文字必须清晰完整。
(一)企业注册账号资料
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当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2、申请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品配方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产品销售包装
1、产品包装照片应当上传平面图、正面立体图和使用说明书。上传的包装照片一张为包装拆开后六个面的平面图照片或带标签信息的包装正反面,另一张为产品主展示面的立体图。如果产品有使用说明书,同时需要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
2、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如包装相同,仅规格不同时,上传一种规格的产品包装即可,但要备注全部规格信息;如包装不同,则需把所有产品包装上传。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吗
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我院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处理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完全可相信吗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有哪些现在全国指定非特检验机构有八十多家;如果自己公司没有专业备案人员的话,建议委托代理机构去办,费用也不多;也可以避免一些人为失误造成的备案不通过,影响上市周期;有其他问题都可以私信我;
如果化妆品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上面有是否证明它有安全保障呢只能说那批检测的样品没有问题,至于后期批量生产的,还是要定期抽检才能确定的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这个是什么意思化妆品都要有备案 没有备案的化妆品都是不合格的化妆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代办的有吗?价格多少?多长时间能下来?
特殊类的化妆品和一般的化妆品没什么特殊的区别,备案都相当的繁琐,一般都是客户自己去弄的,费用大概是一个品种1W-2W之间,时间至少半年。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护肤品)在哪里可以查,怎么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进去就看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点进去就可以查了。
化妆品非特备案是按系列备案的吗化妆品非特备案是指非特殊化妆品上市前必须进行备案;备案产品必须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就可以备案了。
产品备案下来以后再生产的产品不需要再送检,监管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检进行监督。
不知道你说的系列备案是指什么
花之若昔蚕丝面膜有没有非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认证呢你可以去查一下,像我们尚蓝黎格是通过认可的。
青觅红颜美是国家特殊用途化妆品吗?怎么查询?包装盒的封面都有刷产品的特证号码,打开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入化妆品类搜索栏,输入特证号码,点查询即可查询真伪及相关信息。
1、用户注册。品牌方和实际生产企业通过网络分别在非特备案系统申请用户名和密码(注:本条例针对委托加工类企业)
2、网上备案
(1)品牌方向所在省级药监局申请备案,并获得备案号;
(2)实际生产企业利用前述品牌方备案获得的备案号关联产品生产信息,并向所在省级药监局再次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一个备案号,和二条可公开查询的备案信息。
3、样品检测。送检样品数量根据实际包装容量而定。
4、现场审核。
(1)品牌方将现场审核材料送至所在市级药监局进行现场审核。
(2)实际生产企业将现场审核材料送至所在市级药监局现场审核。(注:一般最快1周可完成,正常需要2-3周。)
二、化妆品备案准备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这些资料中,1和2我们会在网上备案的时候用到,剩下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一般备案成功后的3个月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供检查。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有哪些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触犯了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规定的刑罚较轻,按较重的罪名处罚。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实际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二条规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卖要做化妆品备案
第一步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除外)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步 国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拟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进口化妆品国内收货人备案资格。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步 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第四步 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扩展资料:
办理材料:
(一)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化妆品产品备案后企业地址变更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原有申报要求不变的基础上,现就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发生变更的,或者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对其持有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及已受理但未完成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进口化妆品涉及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重新备案。
二、申请企业名称或地址信息变更时,申请人应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涉及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的,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
进口化妆品涉及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的,应提交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重新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进口化妆品涉及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三、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应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3个月内持产品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一次性提出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申请。不能一次性申请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交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未能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3个月内提出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申请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提交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对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在该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完成后,在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或相关决定书中标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或地址。
四、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涉及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以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按照《关于国产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准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60号)执行。
受理中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受理中心负责申报资料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和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更换工作;审评中心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及时做好数据库中产品相关信息的修改和资料归档工作,并组织修改完善审评审批信息系统,确保按时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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