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特殊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企业必须有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4、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特殊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
5、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的规定。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关于特殊化妆品的其他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殊化妆品注册申报流程:
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
(1)准备卫生条件审核资料,包括申请表,配方表,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许可证,抽样申请表,如果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还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此处的配方表必须是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带条码的打印配方表);
(2)卫生条件审核资料企业盖章签字后,送当地省局申请审核。(可能会产生审评的费用,需遵循当地省局规定缴纳);
(3)省局审核完成后,取回省局已经确认的卫生条件审核资料,等待样品封样;
(4)封样完成后,即可进入检测阶段。
2、产品检测:
(1)交由备案公司审核配方,产品包装,编写送检资料,送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2)检测机构检测,需时4-6个月(检测不合格,更换样品重新检测,检测费用需另付);
(3)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准备下一阶段申报资料。
3、报批过程:
(1)整理、完善申报资料,递交cfda受理中心;
(2)资料通过形式审核,cfda受理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需时5个工作日);
(3)化妆品评审中心审评(需时40个工作日);
(4)需要补充或修正材料的,cfda发出补正意见,补正后需上小会(需时90个工作日);
(5)国家食品许可司化妆品处再次审核(需时20个工作日);
(6)制证、发证(需时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和电子。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有效期为4年,持有人须在到期日前4个月申请延续。过期自动作废,必须重新申请。
需要办理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分为九个类别,分别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新增美白)和防晒类,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ina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简称:CFDA)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后方可合法销售和使用。
特殊化妆品里国产特殊化妆品及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编号也有区别,具体如下:
(1)CFDA针对国产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为准。
(2)CFDA针对进口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
扩展资料: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殊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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