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是不一样的
普通化妆品需要提供产品配方、说明书、生产工艺个送检样品22个
需要的资料有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样稿
(8)自由销售证明和委托书(进口产品)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注:资料送交卫生部前贵公司需提供自由销售证明和委托书。
资料送交卫生部后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是否受理。(5 个工作日)
卫生部受理后行政签字,给予备案。(20 个工作日)
绝大多数化妆品可以按普通化妆品申报
普通化妆品包括护肤品,发用品,彩妆品,唇膏,指甲油,香水类。
特殊化妆品包括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染发烫发类防晒类,祛斑类,除臭类,脱毛类。
国产或进口特殊化妆品申报过程
一、项目启动
1、贵公司提供产品配方、说明书、生产工艺和送检样品。
2、送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根据功能不同时间不同。
二、准备申报资料(我公司准备,在做检验同时完成)。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国产特殊化妆品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分及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样稿
(8)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9)自由销售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
三、参加药监局定期举行的评审会(一个季度开一次会)。
四、评审会后 7-15 天下达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补充资料。
五、卫生部行政签字审批,颁发批文。(2-3个月)
这个是化妆品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备案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2014年起,国家药监局网上备案公示制)(例:粤G妆网备字2015119020) 化妆品批文有效期一般为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化妆品: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以上内容参考 -化妆品
查询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方法:
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数据库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网上数据库查询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或经营进口的化妆品都必须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文号格式:“国妆特字G0000××××”或“卫妆特字(0000)××××号”,进口化妆品文号格式:“国妆(或+备)进字J0000××××”或“卫妆(或+备)进字(0000)第××××号”。“国”字号的化妆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卫”字号的化妆品由卫生部批准。公众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数据库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网上数据库查询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
意思是广东妆网备字。
国产化妆品产品批文格式及式样:
1、特殊用途化妆品
卫妆特字+(4位年份)+第××××号(例:卫妆特字(2003)第0543号) 国妆特字G+4位年度+4位编码(例:国妆特字G20121089)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化妆品批文有效期一般为4年。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标注内容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标识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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