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ha谜尚的产品总是让我能收获到惊喜 ,这次推出的全新的限量卡通系列也是我喜欢的产品,如果你也是一款missha谜尚粉丝,而且对于LINE也是万年控,好吧,这款全新的产品我只能说你值得拥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missha谜尚linefriends气垫bb霜限量版粉饼真假怎么鉴别的。
谜尚这次下了重金推出的LINE卡通系列,真的是萌出血啦,确实不负众望,一上市就掀起了一股抢购热潮,各位line控千万不要错过。这款MISSHA谜尚LineFriends气垫bb霜限量版小黄鸭跟布朗熊的包装简直太可爱了啦,有木有这款产品不但设计上很萌很有新意,遮瑕效果也是比较好,还带有一个控油效果。拿到这款气垫BB后,就喜欢得不要不要的了~小黄鸭跟布朗熊的包装简直太可爱了啦,两款卡通造型的气垫BB各有不同的功效。每款都有两个色号,足够满足各种肤质的mm需求,套盒内还包合了一个正装和一个替换装,附赠同款气垫BB粉扑一枚,实惠又白菜。然而,假货目前也已经出手,市面上已有同款仿货出现,那么要怎么样辨别真假MISSHA谜尚bb霜呢来看我给大家整理的方法:
一、真假对比1先看的是盒子背面的比对,对比下正品与假货的盒装背面,位于右下角位置都是印有个回收图案的,不同的是正品的回收图案是圆形的,而假货的却是三角形的。这完全是两种不同标准与风格的,区别很明显。
2在条形码的位置,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对比下正品与假货的条形码图案,正品的条形码图案是数字向盒外的,而假货的条形码数字是靠近盒中间的。当然可能本次到手的假货是个特例,但大家只要记住正品的这个条形码位置同一批次是保持一致的,不会像假货一样位置随意。
3现在看到的是盒子底部,正品盒子底部有三个凸起的同点,保证盒子的平稳,不易滑落。且中间文字介绍字体偏浅灰色。而假货的盒子底部是没有这三个圆点的,中间文字介绍字体偏深色。真假货放一起区别会很明显。
4查看粉扑,发现假货少了些东西。大家看下面的对比图能很快发现,正品的圆形粉扑包装比较精致,上面印有小熊图案,(小黄鸭款是印有小黄鸭的。)而假货却偷工减料,没有印上这些图案,整体表面上是没有任何图案的,还真是能省则省的节奏。
5最后把注意力回到盒盖子上,请看内盖,正品与假货的盒子里有一层密封BB霜的内盖,区别在于正品的内盖中间有一个凹进去的小圆点,而假货是没有的,是平整的。
二、正品特点1尺寸。两款的MISSHA谜尚bb霜其实盒子的尺寸是一样的,均为73mm的直径,偏小巧,方便携带噢。
2注意附件。正品的套盒内带有1个正装+1个替换装+1个替换粉扑,这些东西缺一不可,否则可判定为假货。另外盒子底部是要特别留意的,这次拍的正品是原装韩国专柜版本,大家看盒子背面有产品基本信息,文字清晰,颜色为偏棕灰的状态。
正品此款会附赠一块原装气垫粉扑和15g的替换装,但是要注意替换装内是没有粉扑。
3打开来拍一张,总体来看正品谜尚包装构件做工很标准,组装在一起后也很规范,质感是看得出来的,假货模仿不了的。
4最后注意正品的粉质真的相当细腻,附着力强但不油腻,触肤感受良好。
莎莉鸭款的气垫BB适合皮肤较干的MM,富含的花水成分可以给肌肤补充水分,让皮肤更有好气色。面部有痘痘、红血咝等等有瑕疵的MM可以选择布朗熊。
本来应该已经过时的一条新闻,最近被各大平台越炒越热,也就是不务正业地跟着聊两句。
高开低走的发布会
就在上周,一场延迟一个月的发布会终于召开了。自去年被吉利收购的魅族,在酝酿了大半年之后,挟领克08亮相之威,终于推出了新品发布会,虽然没被邀请到,作为曾经M8、M9、MX2机主的老魅友还是认认真真地看完了正常发布会。之后胸中总有些不吐不快的感觉,时值隔壁华为余总的舆论风波,又把这场发布会炒了起来,所以还是决定说道说道。一切先从发布会开始吧,如果抛开产品本身,仅就发布会而言,可以用四个字总结,高开低走。具体咱们详细说说:
1前期定调太高,后面内容跟不上,导致发布会无亮点。从借用前白总的名言开局,就让沈总的发言全面落了下风,再加上发言内容空洞,没有吸引人的地方。
2作为魅族核心竞争力的软件系统Flyme却打磨了两年,在发布会上却看不到任何提升,这一点我们后面详细说。
3在产品硬件方面,没有突出优势,反而把拍照拉胯,摄像头传感器型不足(766,中端水平)暴露出来,相比小米、蓝绿等厂家的扬长避短式宣传,略显不专业。
4同样还有宣传中提到的,20小黄鸭屏幕,在网络直播中,吐槽一片。很多测评up当场表示,算是友商华为淘汰的配置,直接曝光非常跌粉。
5关键的产品升级点,Pro版本的DC调光反倒没有着重介绍,浪费了大好的曝光机会。
6发布会现场说公布的35w超前预购用户,就是标准的汽车行业宣传话术,其实和数码圈粉丝受众接受不兼容,真正的数码用户,更加关注转化率多少,同时有多少存货,关键信息都没有公布。
从以上几点来看,如果说这次发布会是成功的,多少有些差强人意,但如果说这次发布会是失败的,那也不尽然。因为从社会推广的话题度来说,它的目的达到了,在很多人都快忘了汽车圈老大吉利逆向收购魅族这件行业大事件之时,又被这一场发布会唤醒了记忆。那么除了自身产业布局需要之外,被吉利看重的魅族,又是一个怎样的品牌呢?
前世注定今生,曾经被魅友捧到不应有高度的魅族
现在网络上,特别是短视频平台有一篇爆文《魅族的前世今生》,对于魅族这家曾经的“珠海小厂”,以及在本世纪初数码领域掀起一波狂潮的品牌,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了解。这里不再赘述,只是简单汇总一下。
2003年诞生的魅族充满了传奇色彩,其创始人黄章被调侃为木匠出身。在全国科技化浪潮下,以MP3起步,2009年入智能手机市场。凭借亲民的价格和当时出色的智能化系统,打响了名号自己的名号。注意,从诞生到辉煌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价格,以及系统。这也正是魅族安身立命的看家法宝。
到了2012年手机全面智能化浪潮下,包括HTC、摩托罗拉、SONY等大厂产品纷纷涌入中国市场,此时已经积累一大批种子用户魅族,毅然决然地改变赛道,放弃原Mymobile系统,改为了基于安卓的Flyme系统,其MX2更是成为现象级产品,各大城市数码专柜排队抢购,我也是当年的排队大军的一员。现在回头再看,并不是Flyme系统多好,MX2产品多棒,而是没有和其他友商一样在售价终端剥削消费者而已。而朴素的消费者也由此成为魅族的拥趸。
可惜世事难料,随着国产手机全面崛起,特别是以小米为首的新生力量入局,魅族的看家法宝性价比已经优势不再,系统方面同样安卓开源,没有明显的亮点,最终一步步地走向落寞。很多用户说起魅族都是感叹不已,事实上自始至终魅族并没有独立核心优势,人们之所以怀念,也仅仅是怀念逝去的青春而已。可以说,是魅族的用户,也就是魅友将魅族捧到了不应有的高度。
领克和魅族 1+1能否大于2?
都说车到山前必有路,在很多人看衰的前景下,魅族被吉利汽车、或者说中国的汽车行业救了。在电气化、智能化大浪潮下,汽车行业对于智能科技和万物互联的思维理念日益加深。很多互联网巨头纷纷下场,比如百度、阿里等等。而传统的数码制造业豪强华为、苹果也凭借自己的软硬件技术直接破局。特别是华为,余总为了鸿蒙系统奔波各大厂商,从新势力三强、到传统车企,甚至国外品牌都进行了业务联系。
但是华为一贯以来的强势,让很多车企对于鸿蒙系统望而却步,毕竟没有哪家愿意做下一个极狐。在这个大背景下,拥有一定软件开发实力,对于实体产品有相当经验的魅族,被吉利相中,随后便有了本次产品发布会的故事。
再回到此次发布会来,除了魅族的新品发布之外,领克也发布了全新产品领克08。而此次发布会更是宣告,领克将成为首个由魅族提供车机软件支持的品牌。对此,其实不少人还是有疑问的。毕竟领克是目前国内自主品牌内高端化战略最成功的传统汽车,甚至不用加之一。魅族Flyme虽然拥有一定的受众,却还没有可以支撑智联生活圈的具体案例。领克+魅族,是否会呈现1+1>2的效果,还需要观望。
甚至还有人说,吉利收购了魅族,类似于宝沃当年重生。对此我倒觉得是想当然了,魅族即便式微,也有自己生产线、研发团队、技术支持甚至市场渠道。远不止有一个牌子就贸贸然宣告复辟的宝沃能比,而且即便只有一个牌子,也有奔驰复活迈巴赫的经典案例。领克与魅族的合作,诚然是一种冒险,但是人类之所以进步,不正是一次次的冒险中总结经验而带来的吗。
那么究竟是宝沃还是迈巴赫?让我们给点时间给市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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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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