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是应全球生态环境危机而产生的学科,本质上是为了缓解人与自然的发展矛盾。因此,在生态修复项目中隐含着决策者、管理者、科学家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价值体系。生态修复目标的确定需要采用综合视角,基于生态、经济和社会现实,实现生态修复中生态—社会要素的有机结合,帮助生态系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提升生态系统服务能力及人类福祉。
对于成功的生态修复标准,学者进行了广泛的辩论,认为生态修复目标、全球气候—环境变化、社会经济环境背景等因素都会影响对生态修复成效的定义和衡量。对于生态修复的成效评价,最常被提及的就是生态修复的各项目标是否一一实现。然而,一方面,生态修复目标制定具有理想化的特性,另一方面,当前快速的全球气候、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常导致原定修复目标不再适用,因此,生态修复成效评价不应仅局限于初始目标。
从广义上来说,除了要达到改善生态属性、获取社会经济效益等目标之外,促进科学研究及管理实践的进步等维度,也应被纳入生态修复成效评价中,最有效的生态修复应当位于各维度的交汇处。
总体而言,目前已开展的关于生态修复成效评价的研究,主要关注了生态属性,如 SER 对于生态修复成功的标准强调了生态属性,恢复后的生态系统应满足结构、功能和动态方面的 9 个关键特征。而事实上,考虑到时间和经济成本,以及指标的可测性,在实践中极少有项目可以设计并统计 SER 提出的所有评估指标,例如,生态系统的自我可持续性是长期属性,很难在项目时间框架内完成测量。
已有生态修复实践案例中最常采用的成效评价指标,可归纳为植被结构、生物多样性和丰度、生态过程3类。
其中生物多样性和丰度是最常用的衡量指标,如物种组成、物种冗余度、遗传适应性、植物多样性和丰度、动物多样性和丰度等。这类指标可指示生物对于栖息地的适宜性,以及物种继承状态、区域内传播机制和生态系统过程等。
植被结构是快速评估区域生态条件的有效手段,但指标(如植被密度、植被分层结构等)统计结果常因人而异,因此较少单独使用。
随着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时间的增加,生态过程(或生态功能)指标,如营养循环、土壤结构或稳定性、传播机制、繁殖成功等长周期指标获得了更多关注,可指示修复后生态系统的复原力、稳定性及其与周围景观之间的协调性。
此外,社会经济效益逐渐被纳入生态修复的成效评价中,这对于获取政策制定部门、资金管理机构、投资方及民众对生态修复实践项目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如何衡量生态修复所蕴含的社会经济价值,已成为当前研究热点之一。如利用或有估价法、机会成本法、成本—收益分析法等经济学方法,采用社区的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修复项目的参与意愿及参与程度等指标体系,衡量生态系统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的社会经济价值。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划定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等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在基础上实施九大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建设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是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并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情况,部署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
一、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1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和土地综合整治、天然林保护、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
2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防沙治沙、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等措施,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以梯田和淤地坝为主的拦沙减沙体系,持续实施治沟造地,推进塬区固沟保塬、坡面退耕还林、沟道治沟造地、沙区固沙还灌草,提升水土保持功能,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3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加强原生林草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开垦利用荒山荒坡,开展封山禁牧和育林育草,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进水蚀风蚀交错区综合治理,积极培育林草资源,选择适生的乡土植物,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开展重点河湖、黄河三角洲等湿地保护与恢复,保证生态流量,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开展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二、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1大力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河湖和湿地保护恢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
2坚持以水定绿、乔灌草相结合,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大力实施退化林修复;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快建设锁边防风固沙体系和防风防沙生态林带,强化禁垦(樵、牧、采)、封沙育林育草、网格固沙障等建设,控制沙漠南移。
3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实施退牧还草和种草补播,统筹开展退化草原、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修复;保护修复永定河、白洋淀等重要河湖、湿地,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及湖泊、湿地面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减少灾害损失;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破坏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工程修复就是将复垦工程技术与生态工程技术结合起来,运用生态学、环境学、农业科学、工程学的理论及生态系统的物种共生、物质循环再生等原理,对损毁的土地环境进行多层次修复的过程。由于灾毁土地生态修复不同于其他类型,受损地区土地不仅损毁严重,往往还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依靠自然演替恢复或其他修复都难以使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对这样的区域就必须进行人工生态设计,实行生态重建,因此生态工程修复在滑坡、泥石流和崩塌损毁土地的生态修复中使用较多。常见的生态工程有生态袋防护工程、格构防护工程、客土喷播技术、生态坝工程、挂镀锌铁丝网客土喷播植草技术等。同时,自然保护区也是生态工程中很重要的技术手段,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景观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被规划为生态修复区是指一个区域被认为存在生态环境问题,需要进行修复和恢复。这个区域可能是经过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也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的生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制定生态修复计划,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手段,恢复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生态修复也可以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自然恢复。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不需进行工程干预。采取封闭修复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不允许在修复场地内翻土、取石、搬运、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依赖场地和周边生态系统自我愈合能力,促进植被再生和生物种群恢复。
2、辅助再生。采矿损毁土地表土不适合植被生长,需要进行土地平整、表土覆盖和培肥才能使受损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通过坡面危岩清理、采坑回填、废石(渣)清理等,消除地质安全隐患。通过坡面修整、土壤改良、截排水等人工辅助措施进行场地平整,改善土壤功能,为植被恢复提供条件。筛选适地植物物种,采取补植、补播、抚育、间伐、杂灌草清除等人工辅助措施,加快场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修复。禁止引入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的外来物种。
生态修复与恢复原状的具体辨析为:
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设立目的、责任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该是一种在民事责任框架下的,与恢复原状相互独立的,具备公益性和补偿性的单一的环境法律责任。
“生态修复”则可以是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恢复能力,也可以依靠外界的人工调控措施,但主要强调的是恢复其生态功能,并不要求完全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态。从保护学的角度看,“生态恢复”比“生态修复”更能呈现生物多样性的自然属性。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
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
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
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
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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