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公共事务。第三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宗教合法财产和依法开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论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宗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宗教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第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按照教规指导教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可以编辑、发行宗教出版物。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教师、长老、传道等。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品行端正,有相应的宗教学识。第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省宗教团体或者其授权的宗教团体认定,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登记,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教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依法认可的临时场所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不得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教务活动区域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须经派出地和接受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出省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以及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须事先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提出,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备案。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阉、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开放原有房屋尚存的寺观教堂,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建、扩建寺观教堂和新设立寺观教堂外的宗教固定处所,报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建和新建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恢复开放已经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寺观教堂,改建、扩建、重建和新建寺观教堂,除按照前款规定报经批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露天佛(神)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特别保护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规划、房产、旅游、宗教、消防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核定公布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选择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在下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重要的核定公布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核定公布的市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备案,并选择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条 对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第九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要素,应当予以保护:
(一)组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古建筑构件、碑刻、墓葬、遗址、古树名木;
(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确有保存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加固设施或者改建物;
(三)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建筑物、纪念建筑物以及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市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专门机构、专人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责任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文物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工作。第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养维护、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依法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依法征得有关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必须依法征得有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和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规划等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第十七条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依法拆迁该建筑物、构筑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省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省和文物较多的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批准,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未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地方,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文化馆负责。
乡、民族乡、镇文化站有保护当地文物的责任。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五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园林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其维护经费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计划。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按规定留用的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 省、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
宗教团体、园林部门和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应承担文物保护责任,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七条 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前被占用的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提出保护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凡是危及文物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应责令占用单位限期迁出,所需经费由占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焚香、化纸、燃放鞭炮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监管。第八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原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严禁进行爆破、射击、毁林开荒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摆摊设点和经营照相。第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地点、形式、高度、体量、色调要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已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要区别情况进行改造;危害文物安全的,要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的保护措施,并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规划。
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设计、施工方案应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群众参观游览场所。需要改作其他用途的,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长沙市博物馆。。。
进门口左边有个小门进去,上到3楼,哪里应该算是长沙市最权威的鉴定了,湖南台以前有个鉴宝节目请的鉴定专家就是那里的!~
看你要鉴定什么东东,价格都是不一样的!·
湖南中历文物鉴定检测中心,国家授权,司法公正,客观事实,权威法律有效证书,全国通用,鉴定评估,全国文物检测最放心的单位,也是文物复检单位。鉴定300元证书3000负法律责任的
babjegie长沙当地古玩古董鉴定机构
据了解,今年5月,古玩文化艺术品交易2014拍卖会的古钱、银锭、机制币专场上捷报连连,一枚广东七三反版73钱银币以92万元高价成交。在目前市场上,即使是普通的“袁大头”,也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百元左右涨到现在的几十倍,升值幅度颇大,一些品相好的更是不用说了。
在该系列币中,民国3年、9年、10年等一元币较为常见。在民国三年的“袁大头”中,民国三年天津造币厂试铸的意大利制版人的英文签字版和袁世凯的左侧面像后颈部位的签字版,被收藏爱好者所钟爱,以上两类(5种)均为样品币,未曾正式流通使用,所以存世不多。
袁大头民国两年快速出手
若是修复,要看寺院是不是已经被政府定义为“文物”,若定为“文物”,那么标准就是“修旧如旧”,这要请专业的建筑单位来修复,而且政府还要干预及检查;如果不是文物,那就跟宗教局打个招呼(上个报告)即可,如果涉及面积太大,如建楼等,已经属于“恢复重建”的范畴,那就比较麻烦了,要提报建设规划及设计给当地佛协、宗教局、规划局等批准,有可能消防局也会介入你的消防通道标准的检查。但由于寺庙属于宗教范畴,全国各地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些复杂有些简单,依照我的经验,基本上以宗教局意见为主。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99号。
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可知,湖南省古玩鉴定协会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99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99号的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营业时间为:08:00-22:00。
1、有文物鉴定与修复专业的学校是:保定学院;太原理工大学;赤峰学院;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天津艺术职业学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四川艺术职业学院;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等。
2、国家从2004年起设置文物鉴定与修复专科专业,专业代码:660113,但由于就业困难,很多学校都已经不再招生了。具体查看各个学校官网公布的招生计划和专业介绍即可了解。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
学 、山西大学、山西大同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
学、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厦门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
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湘潭大
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 、西南大学、四川
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大学、陕西
师范大学、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扬州大学、大连
大学。
一·、主要课程:
文物保护导论、无机质文物保护、有机质文物保护、土遗址保护概论、文物保护材料学、文物材质分析、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古建筑保护、壁画保护、馆藏文物与环境、田野考古技术、低温技术与应用、计算机原理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应用基础、普通物理学、工程力学、高等数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中国古代史、中国考古学通论、文物学概论、博物馆学概论等。
二、就业方向:
可从事文化、文物、博物、环保、建设、公安、海关、旅游及科研、高校等部门,从事教育、科研、设计、开发、管理等工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