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建排水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排水沟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的污水排放问题。在农村,由于缺乏污水处理设施,很多家庭的污水都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源中,导致水质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而修建排水沟可以将污水收集起来,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减少对水源的污染,保护水资源。
其次,排水沟可以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在农村,很多家庭的厕所都是露天的,不仅影响了村庄的美观度,还会产生臭味和病菌,危害人民健康。而修建排水沟可以将厕所的污水收集起来,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
最后,排水沟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有养殖业和种植业,而排水沟可以将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废水收集起来,经过处理后再利用,可以作为农田的灌溉水,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修建排水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排水沟的建设和管理,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积极的贡献。
公元前6世纪,古罗马城建造了排水沟渠。中国战国时期的城市中已有陶制的排水沟渠,称“陶窦”。明清北京城有比较完整的排水沟渠系统。从19世纪起,伦敦等城市为了防止传染病蔓延,开始建设近代排水设施。中国1949年有排水设施的城市为103个。1983年据258个城市统计,排水管道总长度为26448公里。
北京城市排水系统实行四级运行管理体制:市管排水系统由市排水集团、市市政工程处实施日常管理、养护;城市道路行业管理排水系统由市公联、首发、绿隔、首高发、地铁、公交等部门实施管理;区管排水系统由城区政府负责;街、乡、地区级排水系统由各街道办、乡镇、地区负责。
2 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2.1 排水标准不足,设施老化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城市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a一遇设计标准;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 a。北京城区管网现状排水标准一般在:排水干线1 a一遇左右(36mm/h),支户线仅(0.33~0.5)a一遇((10~15)mm/h),城市环路(1~2)a一遇(36 mm/h);88座雨水泵站重现期小于2 a (含2 a)的有65座,占73.8%。排水设施自身排水标准低,远低于极端降雨标准(70 mm/h),城市防汛排水压力极大。
城区排水管线中1977年前建成的有l 200 krn,占管线总长的l/4,其中包含解放前的旧砖沟和解放后改造的合流制排水沟。按管线技术等级划分,属三、四级的低等级管网设施占到27%。另外,一些泵站的电气设备已运行10 a以上,电气元器件普遍老化、破损,安全系数下降、可靠性灵敏度大大降低,部分泵站自动化、防爆和通风系统等监测监控设施已无法适应现今行业管理需要。设施老化大大降低了实际排水标准。
2.2 排水设施建设滞后,排水系统不健全
由于城市河道治理滞后于城市主体市政工程建设,部分工程建设中未同时或没有实施排水工程,致使工程实施后路面排水无下游、无出路,建成之日即成为积水点。
部分路段缺少市政雨水排放设施,边沟等自然排水设施被破坏或填埋,部分路段雨水排放的下游无出路或尚未勾通,管线建成后无法投入使用。部分泵站抽出的雨水直接排入明渠或河道,由于淤积严重,当发生较大降雨时,雨水溢出河道或明渠。
2.3 城市建设引发积水问题突出
(1)城市建设速度迅猛,在建工程点多、面广,打破、改变了原有城市排水系统格局,排水不畅,增加排水负荷。
(2)随着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地面高度硬化,地表径流系数增加,单位面积产流量增加30%~70%。
(3)施工临时措施不到位,未合理解决工程临时排水问题,一遇降雨便形成诸多新增积水点。
(4)施工管理不完善,建筑垃圾堵塞排水管道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施工扰动,造成排水管道损毁,断裂跑水,污染环境,引起民怨。
2.4 管理缺陷造成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城区排水管道,特别是老城区雨污合流制管道紧邻房屋、建筑物,存在塌房伤人的危险,难以进行维护和改造。特别是被压在民房下的沟段,危险更大,近几年曾多次出现断盖塌陷问题。
由于长期养护运行经费不足,导致排水设施管养人员不足、不稳定,技术素质偏低,远不能满足越来越高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另外,雨水口经常被生活垃圾堵塞,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的中餐馆,通常没有隔油措施,直接向管网排放油污,虽加大巡查力度也防不胜防。同时,雨水箅子失窃也时有发生。
3 对策措施
3.1 加快排水系统建设和改造,加强日常维修养护
3.1.1 加快排水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1)进行城八区的排水设施管网评价,结合道路改、扩建逐步完善和改建各排水系统;开展公共排水管道的功能性和结构性检测,提高排水设施能力,发挥排水系统的整体效益。
(2)加快排水管网的达标改造。从2006年起,对城区将存在重大隐患和标准偏低的排水管线、泵站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使管线、泵站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高于原设计标准。
(3)加快积水点改造工程建设,在新建、改造排水系统的同时,先后共完成了43个市级积水点整治工程,基本解决了城市道路积水问题。
(4)加快城市河道的整治工程。
3.1.2 加强排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
(1)加强排水泵站、管道的维修养护,完成排水管道非汛期养护疏通,确保管通水畅。重点对各类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排水管道、易积水地区、市政与物业连接部位管道的清掏与疏通,确保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2)增加和普及养护机械,进一步提高养护机械化程度,增强防汛排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养护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作业劳动强度。
(3)做好防汛泵站的汛前检修保养工作,做好供配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完善各类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泵机运行良好。
3.2 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防汛责任
深刻认识防汛排水工作的重要性,增强防汛排水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完善防汛责任制,明确防汛排水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把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防汛抗旱的整体效能。加强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严肃防汛纪律,建立考核制度,找差距、抓落实、促改进。
3.3 因害设防,修订完善应急保障预案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提前编制、完善城区应急排水预案,明确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不同量级下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应急调度、排水及抢险措施、防汛抢险责任制、抢险队伍和物资等.以形成切实可行的完整的预案体系。
3.4 加强演练,提高险情处置能力
加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搞好管理培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技术装备,发挥防汛抢险主力军作用。针对立交桥、道路积水等情况,完善、强化城区应急排水责任区制度,各抢险单位按照应急排水责任区,建立“雨前到位、雨中巡查、主动抢险、联动保障”的应急抢险机制,进一步加强快速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演练,提高应急排水抢险能力。
3.5 协作联防,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防汛、气象、水务、交通、交管、建设、市政、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在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形成气象汛情预警内部通报联动、雨天道路人员上岗巡查报告责任、雨天道路交通保障联动、积水点快速消除、防汛责任督查和信息报送6大机制。遇有防汛突发事件,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沟通,快速反应,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和损失。
4 城市防汛排水的工作目标、要求及展望
4.1 工作目标
北京市城市防汛排水目标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1)在非极端天气降雨条件下,环路、联络线、放射线等重点道路积水及时排除,不断交通;水利工程不决堤、不垮坝、不倒闸;群众安全避险。
(2)极端天气降雨条件下,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全力抢险,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4.2 工作要求
(1)按照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建设好排水设施。
(2)排水设施完好。
(3)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4)河道蓄、排能力满足城市防汛排水的要求。
43 建议及展望
(1)加快防洪规划及防洪工程的实施。城市防洪规划要与总体规划同步并优先实施。新建和改造管网应适度提高设计标准。老旧排水管线,结合旧城区开发和道路改扩建,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排水能力,实施雨污分流。树立给雨水留出路的思想,建设雨洪利用设施,平抑洪峰,节约水资源。
(2)严格落实城市防汛排水规划,在建工程排水系统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并应纳入城市排水管网统一管理。
(3)排水是城市防汛工作的重点,而易积水点主要发生在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雨水支线和雨水口,重点解决一批积滞水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第六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和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十五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产业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进行预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污水监测机构。第十七条 因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第十八条 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
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供排净治一体化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排水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及时填补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规空白,12月1日起,《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聚焦于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城市安全。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延伸到农村地区的建设、维护、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在《条例》适用范围内。
明确部门职能
强调社会参与
为明确管理职责,针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包含大量的行业监管和政府公共服务内容,《条例》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政府责任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水作为一项社会参与度较高的工作,如何加牢加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条例》指出,本市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行捐赠。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指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
此外,《条例》为强化民众监督员角色的作用,也作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强化内涝防治
实施雨污分流
在推动解决成都市内涝问题方面,《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特点等,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同时,《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的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地区,以及地铁、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优先安排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建设改造。
为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条例》对雨污分流的相关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未实现雨污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照城镇排水规划和水环境治理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与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明确管护责任
加强运维管理
为保障小区内部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条例》指出,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排水管理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养护、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针对管护缺位造成的住宅小区内部排水设施运维效果不佳等情况,《条例》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机制,住宅小区内部共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履行养护和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成都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效果,解决部分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条例》针对不同类型的排水设施规定了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并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和施工作业保护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共同确认排水设施的现状,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对建设、施工单位就实施保护方案的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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