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
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
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
第四十四条 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Kc是一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FKC功能性保健品是以近年来营养学和分子生物学为理论基础,利用高科技技术在营养保健品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保健品,是真正体现预防疾病的保健品。
药物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不能代替药物,也不能用于急危病人,而是辅助治疗。同样也不可能有一种药物取代它来对抗氧化,能清除自由基,调节机体,增强体质和整体免疫力,有助于预防疾病和保健。
FKC公司以其独特的三合会的电子商务模式,生产一个新概念,消费,使公司走上国际化,专业化,实现无障碍的全球操作,业务迅速蔓延到美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
国家标准GB/T15901-1994一般食品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加工食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和仅用于医药目的的物质。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食品的一般定义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不论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包括饮料、胶体糖和用于食品的制造、制备或处理的任何物质;然而,它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仅用于医药目的的物质。
gb16740-1997“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的定义是:健康食品是一种食品、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功能,适用于特定的消费群体,而不是治疗疾病的目的。
参考资料:
--保健食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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