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第四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八条 本市对海岸带依法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带自然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第九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在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需要,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条 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第十一条 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在优化利用区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法管理用海活动。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自然岸线。
违反规定造成自然岸线破坏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第十四条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罚款。第十五条 禁止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罚款;危害较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危害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禁养区禁止水产养殖。
违反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倍罚款。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滩开展下列活动:
(一)破坏林木和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存储、晾晒;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违反规定非法采挖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物品的存储、晾晒,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移除物品、拆除违法设施。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胶州湾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管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海岸带具体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陆海统筹、统一规划、集约利用、军民融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海岸带规划管理以及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海岸带污染防治。
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沿海防护林管理和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以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渔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文化和旅游、财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升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能力和水平。第八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在海岸带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保护海岸带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带资源环境状况和承载能力、开发利用适宜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涉及海岸带的,应当符合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 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总体布局,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控要求。
海岸线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规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与近岸海域、沿海陆域环境管理相衔接,实现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军事效益相统一。
首先是沿江产业集聚带来的生产困难。该生态系统格局三维实景构建平台高度清晰真实地还原了南通五岳的景观、林、田、湖、草的三维结构和构成,提供了强大的场景融合、交互展示和分析能力,为今后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空间控制区、生态安全缓冲区和自然生态修复区保护效果的监测、监督和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其次是南通袖手旁观南部的五岳河畔。但长期以来,临港产业挤压城市空间,腹地狭窄制约港口发展。硫磺堆场还污染了长江的海岸线,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南通整体推进“产业腾退、港口搬迁、城市推进、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保护倒逼产业升级和城市转型。被恢复为生态退耕的土地基本上变成了生态居住用地,提高了城市生活质量。
再者是总面积约17平方公里,沿江海岸线约14公里。其中,南通狼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面积108平方公里,沿江岸线7公里。由于历史原因,巫山地区资源因多头管理难以整合;海岸线沿线工业、物流企业多,生态环境脆弱;能够在港区土地空间狭小,城市管理难度很大。“江边看不到河,水不近水”一度让城市建设陷入两难境地。
要知道是滨江地区启动生态修复和保护,整体搬迁港口和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了几十年来市区生活和生态空间困难。工业退,港口动,城市进,生态保护。如今,滨江区实现了“绿色转型”,成为“面朝长江,鸟语花香”的城市客厅。与仅几公里之遥、鳞次栉比的新城区形成鲜明对比。“江边看不到河,水不近水”成为城市发展的困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