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二章 生产许可第九条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质监局已经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其对化妆品生产的监管权现在已经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辖的药监局监管。但化妆品的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则应该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所以, 这个质量问题若是生产环节的问题,则药监局管,即药监局管工厂;
但若这个问题是流通及销售环节的问题,则归国市监管,即国市监管美容院。
当然,如果美容院化妆品的质量问题可以追溯到是化妆品生产单位的问题,那就联合执法!
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指的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是合格企业。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检查项目
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化妆品是否备案,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
查询流程:
1、在浏览器内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址,点击化妆品栏页。
2、在化妆品许可服务内,点击网上办事。
3、点击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4、点击信息查询
5、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
查询化妆品流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击化妆品,按需要查询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服务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化妆品是否备案,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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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浏览器内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网址,点击化妆品栏页。
2、在化妆品许可服务内,点击网上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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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信息查询
5、输入查询的化妆品名称,即可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
查询化妆品流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击化妆品,按需要查询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查询服务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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