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长起痘痘是美女们最烦恼的,对于注重形象的美女来说,脸上长痘痘可是十分不爽的事情,又不敢去弄掉它,因为会留下痘印。祛痘产品很重要。因为平时工作忙碌,无暇花太多功夫在对付痘痘上,所以,扫平痘痘就只能依靠祛痘产品。祛痘产品品牌都有哪些牌子?祛痘什么牌子好?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祛痘排行榜。
宝拉珍选2%水杨酸焕采精华液
连续用了一周,每天早晚用,鼻子上的黑头没有任何改善,毛孔没有任何改善,额头上的小痘痘几乎都下去了,红肿的大痘痘暂时没看到有什么变化。
肌克gekee祛痘膏
这款得特别推荐下!很多护肤博主评价肌克为万能祛痘膏,是一款口碑极佳的小众品牌,去痘痘痘印效果显著,配方是多位皮肤医师多年的经验积累,成分很棒纯植物,没有激素,我冒痘痘都会用它,从来不会留下痘印,是难得的一款良心国货,值得入手。
韩国Hanskin韩斯清玻尿酸祛痘修复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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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尔氏金盏花化妆水
换季时肤质特别不稳定,需要更强的控油保湿!它温和天然却又有着几乎全能的辅助功效:控油,收敛毛孔细致肌肤、修复受损部位还能缓解敏感,当然,深层保湿是它最基本的功效!
MUX纯风氨基酸洁面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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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珂紫苏水
特别针对容易内分泌失调的皮肤,换季时,暗沉,都可以用它来调理。坚持使用会改善成不易长痘的皮肤,紫苏水一直在欧美挺受欢迎,但是欧美人肌肤是粗糙,长痘还是比较少的。
MUX纯风氨基酸洁面液
一定要买的洁面液,比洗面奶好用百倍!痘痘痘印黑头皮肤暗黄用它都有很好效果!国际进口的氨基酸成分和大牌同款配方体系,便宜好用,被护肤杂志称为国货之光洁面榜首。男女都可以用的,皮肤会变得很好,又白又透!强烈推荐!
YANHEE祛痘膏
在洁面之后将少量祛痘霜擦在痘痘上,刚涂在痘痘上的时候,会有一点点的刺痛感,药膏不用涂太多,薄薄的一层就够了,每天早晚洁面后使用就可以咯~
倩碧祛痘透明啫喱
它的配方当中也是含有水杨酸,可以立即清理脸部污垢和瑕疵,防止痘痘再生。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初次违反新广告法处罚是,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涉及绝对化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这一条也是最容易犯的。
第二种、涉及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三种、涉及商标
只要是别人有专利的,就不能随便使用,不光是商标,还有名字,所以广告语有一定要看一下名字组合。
第四种、第四种 涉及数据和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种、涉及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这一条主要针对是医美、保健行业的。
第六种、涉及专供、特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七种、涉及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八种、涉及秒杀
如果长期挂着秒杀、限时抢购等字眼,就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九种、涉及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网店在宣传时不要拿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某种商品相比较,从而起到贬低他人、突出自己商品的目的。
第十种、涉及承诺
做不到一定不在承诺在,不然就同样是欺骗消费者行为。
主要注意的就这十种类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还规定: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类似的广告都不能发布。
明星做广告在无形中给了消费者购买的信心,就应该对产品进行审查、如果做了虚假宣传,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责任的。即使再买明星代言的产品,也应该多加考虑,了解产品背后的真实可靠性。明星利用名气信誉诱导公众,真正了解过产品后,有一定专业知识,不盲目跟风。
对于明星代言广告的各种生活用品,保健食品时,也是要保持清醒理智,不可盲目的追捧明星,而无条件的去相信和购买! 商家之所以找明星代言广告,最大的功能就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让大家知道有这么一个产品和品牌的存在,甚至可能也会宣传一些产品的亮点。
但是这产品是否真是真有那么好,明星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团队是否审查过产品的功效,明星是否会坚持使用自己代言的产品,这些都是电视机前的群众不可知的。所以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先做了解,理性选择合适的产品。没必要因为明星的人气度,盲目跟风买单。 不然做什么都很容易交智商税的。
代言相关法律:
2010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
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2021广告法禁用词?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用的词汇如下:
1、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表达;
2、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3、不得在商品包装和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和图案;
4、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词汇,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如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降低血压和胆固醇”、辐射危害有保护作用等,以及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洫、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5、不得使用祖传、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6、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7、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8、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
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 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
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
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
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
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
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
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 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
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
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
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
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
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 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 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
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
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迷信用语:
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 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等。
化妆品虚假宣传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
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从一些平台的规定以及《广告法》其他条款看来,以下词最好不要使用。
与“最”有关:比如“最高级、最佳、最好、价格最低、最大、最舒适、最先进等等”。
与“级/极”有关:比如“国家级、世界级等”,“极佳、极速、极致等”。
与“虚假”有关:比如“100%、史无前例、永久、万能、包治百病、药到病除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总则-第九条(三)明确规定了禁用用语,如下: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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