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没有备案不可以使用。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新政策:
2014年6月30开始,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产品属于违法。2013年12月16日开始,美白产品纳入特化注册管理。2015年1月1日开始,市售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未经总局平台备案一律按照非法查处。2015年7月1日开始,无特化注册证生产美白产品一律非法。
做外贸出口,化妆品需要备案,一般贸易产品主要证件—注册备案证办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有关机关给进出口商签发的允许商品进口或出口的证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进出口都要在申领了许可证以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订货手续,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出口。进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出口商国别、期限、总值、运输方式、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二,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颁发。
进出口许可说明其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其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其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通关手续。
需要办营业执照和备案的。
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消毒产品需要备案。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化妆品需要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
此外,售卖商品,都是需要营业执照的,并且取得营业许可的。
厂家贴牌生产化妆品需要备案
一、备案条件
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提交资料
1、《化妆品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
2、委托方所在省、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生产预登记通知书等表明已告知本省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委托双方均在本省的可不提供)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5、被委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生产特殊用途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7、委托生产产品的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8、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标注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9、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10、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需提交资料的填报要求、说明
1、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是申报和审批的依据,申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报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申报资料中产品中英文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前后要完全一致。 3、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4号仿宋字,英文使用12号字,按目录顺序排列并逐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提交原件资料一份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与原件需完全一致。
4、申请表需微机打印填报,填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申请人使用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的申请表填报。
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其公章一致。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如果是化妆品没有备案的,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售三无产品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还可以商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没有备案不可以使用。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化妆品实行注册和备案两种管理制度,产品的注册和备案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要想鉴别化妆品是否可靠,消费者不妨多留个心眼儿,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网站(http://wwwsfdagovcn)查询。
如果查到的信息跟网站上面备案注册信息一致,那么这个产品相对是比较安全可靠的;如果没有,第一不要购买使用,第二建议直接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接诊了一位女性患者。这位患者平时有频繁敷面膜的习惯。同一款面膜,她连续用了两年时间,但是用到最后,皮肤却变得越来越敏感,就医时整个面部涨红、发痒,稍微一晒或者情绪激动,都会加重病情。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了专门针对网售面膜产品非法添加问题的监督性风险监测结果,结果显示网售面膜产品的安全性不容乐观。
工作人员首先对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糖皮质激素进行了检验,结果有33个面膜样品检出非法添加了糖皮质激素,占总抽检样品的241%。
据了解,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药物,在抗炎、抗过敏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疗效,在皮肤科广泛用于治疗皮炎、湿疹等疾病。但是同时专家指出,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如果滥用糖皮质激素会产生严重的毒副作用。
参考资料:
人民网-“面膜鸦片”含有害添加物损皮肤
为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依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3、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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