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若公民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的,可由本人或者户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第七条(1),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确认、登记。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若对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民族成分修改所需要提供对应的资料
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十条(2)可以了解,年满18周岁和未满18周岁申请更改民族成分所需要资料是不同的。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①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②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④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本人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②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广州为例子,当地《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小点(3),明确对于民族成份修改,要求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前往办理的。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三、民族成份修改的流程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4)了解到,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5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引用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第七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须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小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在我国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来确认登记。
《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所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4、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6、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7、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从遥远的古代起,中华各民族人民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衍在中华大地上,共同为中华文明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贡献自己的才智。据中国政府考察统计正式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共有56个,其他为未识别的民族。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汉族人口比重最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9151%左右,其它55个民族总人口偏少,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49%左右,故称其为少数民族。
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壮族,人口超过1600万(2000年);最少的是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2000年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藏南地区的60万珞巴族人。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
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族居住。
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甘肃、黑龙江、辽宁、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湾等省、自治区。中国民族成分最多的是云南省,有25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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