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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有关古罗马的文明
解析:
古罗马
古罗马通常指从公元前10世纪初在意大利半岛中部兴起的文明,历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于1世纪前后扩张成为横跨欧洲、亚洲、非洲的庞大罗马帝国。到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西罗马帝国亡于476年。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 变为封建制国家,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
上古时期
根据传说,当特罗伊城遭到希腊人进攻的时候,维纳斯女神的儿子亚尼斯及其追随者逃出来,沿北非西行穿过迦太基,来到罗马。
根据现代的研究,意大利半岛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到了新石器时代,利古里亚人从非洲经过西班牙,法国来到意大利。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青铜时代,一些讲印欧语的部落从多瑙河和喀尔巴千山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其中一支拉丁人进入拉提乌姆平原,约于公元前800年移至后来罗马城所在地 ,居于帕拉提乌姆等山丘。与此同时或稍后,萨宾人居于邻近山丘。其后伊特拉斯坎人也来到这里。
前8世纪-前6世纪,希腊人向意大利南部移民,并建立城邦。公元前7世纪,以帕拉提乌姆为中心开始部落联合过程,由单一的拉丁人部落联合包括萨宾人和伊特拉斯坎人等3个部落组成罗马人公社。公元前7世纪末~前6世纪末,罗马人公社处于伊特拉斯坎人的统治之下。此时,完成了由氏族部落公社到城市国家的过渡。前5世纪末,高卢人从阿尔卑斯山以北进入波河平原。这些部族经过长期融合同化,形成了意大利人的祖先。
罗马王政时代
公元前8世纪 - 前6世纪史称王政时代。先后有7个王,氏族部落组织尚完整存在,统治阶层包括王、元老院、库里亚会议(罗马称胞族为库里亚,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后为百人队会议取代)。后来又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之分。
第一王罗慕洛在前753年建立罗马城。前4王是罗马人公社的军事首领,后3王是伊特拉斯坎人塔克文王朝的君主。公元前6世纪中叶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
王政时代最后一位王高傲者塔克文暴虐无道,被愤怒的罗马人赶走,传说于公元前509年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
在共和时代的早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进行了2个世纪。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为期1年;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则是元老院。随着贵族与平民之间对立的加深,贵族承认了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
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罗马又发动了3次布匿战争,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并使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前215年-前168年发动3次马其顿战争,征服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
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
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
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政治。前48年, 尤利乌斯·恺撒先后打败另外两人,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
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李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 ,史称后三头政治。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政治。共和国宣告灭亡。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代。
罗马帝国
奥古斯都创建的政治制度,史称元首制,其实就是共和名义的帝制。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对外扩张,使帝国北疆达到莱茵河与多瑙河一带。
奥古斯都死后,其养子提比略继位,从此开创了皇位继承制。从前27年开始到19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前期帝国时期,包括3个王朝: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一时期社会相对稳定。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98年-117年)在位时,帝国版图达到最大:西起西班牙、不列颠,东道幼发拉底河、南有埃及、迦太基,北达莱茵河、多瑙河,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经济空前繁荣。
192年,安东尼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被杀,罗马出现了近百年的混乱时期。史学家将193年塞维鲁王朝建立,到235年这段时期称为后期帝国时期。始于安东尼王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和军事危机,在公元3世纪达到空前规模,以致一些史家又划出一个三世纪危机时期(193年~ 284年)。这一时期,战乱频仍,皇帝更迭频繁,奴隶和隶农的起义遍及各地,3世纪60年代在高卢开始的巴高达运动,对统治阶层的统治造成很大的威胁。
284年,近卫军长官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做皇帝,取得帝国政权,改元首制为多米那特制(即君主制),正式采用东方君主的统治形式和礼仪。并实行了许多改革,史称戴克里先改革。其后继者君士坦丁一世废除四帝共治制,于324年成为唯一君主,皇权得到加强。330年迁都拜占廷,更名君士坦丁堡。313年,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他死后,战乱又起。狄奥多西一世曾一度实现帝国的统一。395年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帝国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两部分。
在西罗马帝国,经济不断出现危机,人口减少,田地荒芜,城乡萧条。410年,西哥特人占领罗马。452年,匈奴王阿提拉进兵意大利。455年汪达尔人再陷罗马城。先后建立起西哥特王国、汪达尔-阿兰王国、勃艮第王国和东哥特王国等蛮族国家。476年9月,日耳曼人入侵,其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位君主罗慕卢斯·奥古斯图卢斯,西罗马帝国宣告灭亡。
东罗马帝国一直延续至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它历经人民起义和外族入侵以及内部的一系列社会变革 ,于7世纪左右进入封建社会。
古罗马的文化
古罗马文化在自身的传统上广泛吸收东方文明、希腊文化的精华并融合而成。古罗马建筑与雕塑发展迅速,现存的建筑有:
罗马斗兽场
君士坦丁凯旋门
庞培城
万神庙
拉丁文字母成为许多民族创造文字的基础。罗马法和法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凯撒 、西塞罗为代表的拉丁文散文,以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等人为代表的罗马诗歌,是世界各国学者研讨的对象。在罗马帝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基督教,给整个人类特别是欧洲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著名历史学家塔西佗著有《编年史》、《历史》、《日耳曼尼亚志》等不朽著作;李维著有《罗马史》。曾经担任罗马帝国埃及总督的阿庇安也著有著名的《罗马史》。同时,凯撒大帝本人也著有《高卢战记》等一系列以第三人称描述的战记。哲学家卢克莱修著作的《论物性》是流传至今唯一阐述古代原子论的著作,著名学者老普林尼所写的《自然史》是研究古罗马科技史的重要文献。
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 、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你说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吧。
此大全是罗马法的精华和集锦,它总结和汇集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对罗马法的广泛传播。
评价:①《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统治的有效工具②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③罗马法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 《查士丁尼法典》这一重要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编纂的,但在编纂过程中曾根据当时情况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说来它能够反映出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古典时代”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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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是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美、对后世影响广泛的古代法律。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端与发展就是一部罗马法的诠释与发展史。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㈠高度抽象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确实,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基本的术语体系,这从当代民法学的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之间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大量的证据。其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人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指引是不可能形成的,也不会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挥这么重大的影响。 ㈡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表现出理性的光芒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基本上分为五个部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都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次要的则为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人依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自然法就是按《法学阶梯》的解释,指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市民法原意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专指罗马所固有的、 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人们很难想象这种观点,即认为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指引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人们才能作出这样的划分,以至于公、私法的划分方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㈢罗马法最为突出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⑦。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马克思在他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说;“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 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大全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⑦ 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逃不脱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事实即为此—观点的例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也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变化而已,瑞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多少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影响。 ㈣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高度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形成、发展及影响都是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贡献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纪中叶是罗马法学家活动的鼎盛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表现为: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罗马法发展的历史中,它的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亡的过程也同时就是罗马法学衰亡的过程。在罗马鼎盛时期,法学家就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赋予某些著名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帝政前期,经济繁荣,法学早已公开研究,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那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法学家们可以招收学生,传授、研习法学,并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吏公开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高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它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那些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原有供人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之权,不过其解答没有法律拘束力。经过若干年后,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解答越来越多他们的意见往往发生矛盾。⑧罗马曾经宣布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意见为准;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等,则以帕比尼安的意见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未发表意见时,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学教育和整理编纂法典工作。可以得出结论说,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和取决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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