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作为“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在税收上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家一方面给予大量的减税降费的优惠,另一方面也在不断规范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临近2021年年底,“主播税案”频发,继“郑州金水区某网红税案”、“雪梨税案”后,“薇娅税案”以其金额之高、影响之大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高慧云律师、游乐律师、王帅锋律师结合“主播税案”进行了系列解读,深度剖析“主播税案”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税收机理,以帮助高收入人群防范税务风险,依法合规纳税,助力基业长青。
共形成了五篇文章,第一篇:《主播税案频发的背景及原因剖析》;第二篇:《主播偷逃税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第三篇:《关于税收筹划合法性问题的几点思考》;第四篇:《合法税收筹划的整体思路》;第五篇:《加强税收征管背景下如何实现“行稳致远”》。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第一篇
主播税案频发的背景及原因剖析
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发布消息,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头部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伴随当事人接连道歉及多平台下架,该事件一度“霸屏”热搜并引发广泛讨论。继“郑州金水区某网红税案”、“雪梨税案”后,“薇娅税案”涉案金额再创新高。近期主播税案频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主播税案频发与国家促进共同富裕的步伐加快有紧密联系。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召开会议,会议主要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问题,会议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那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呢?对此多部门已经多次表态,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吃大锅饭”,而是要鼓励大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创造财富,真正做到先富带动后富,即先把蛋糕做大,再把蛋糕分好。
要想实现共同富裕,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实现收入再分配,而想要实现收入再分配,税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调节手段。在初次分配中,头部主播等群体通过直播带货获得大量财富,但也产生了偷税漏税的问题。如果富人都通过各种方法偷税漏税,那么 社会 再分配的资金就会减少,这样就没法做到先富带动后富,偷税漏税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也不利于实现 社会 和税收的公平。因此偷税漏税非常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加上头部主播本身的“低价折扣”垄断,对中小实体企业造成了冲击,对共同富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以主播为主要群体的高收入人群自然成了税务重点核查对象。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在此基础上,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通知》称,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通知》提出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12月22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十余个省市先后发布通知,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此,近期主播税案频发与国家税务局在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在深化税收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关注也有关系。
金税三期的核心是“以票控税”,而金税四期则是“以数治税”。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金税四期”上线后,国家正在推进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将各类业务标准化、数据化、透明化。企业的进出货情况都可以得到统计和监管,长期“零申报”也会被格外关注。此外,通过金税四期的互联网核查系统可以监控到异常的账户,降低洗钱和偷逃税的风险,对企业开设空壳公司,订立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合同进行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的目的的行为都可以进行监控。
金税四期的上线,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法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监测,对明星主播等通过银行转账的路径了解的一清二楚,自然相关偷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更好获取,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将会呈现在税局的面前。
直播平台的火爆,也引起了税务部门对于直播平台税收不规范行为的重视。早在2017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就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最终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对于平台来说,优质主播收入高,如果按照劳务所得报税则税负较重。目前有些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红主播,会帮主播承担个人所得税,加重了平台的税务负担。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播平台在支付主播报酬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再者,直播平台拥有大额的资金流入,但主播在网络平台上申请提现,很难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平台,平台公司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平台的增值税税负较重。因此主播大量运用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个人独资企业真实经营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仅是一个转账和开票的空壳,造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背景和原因,造成了主播税案频发。国家税务总局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 社会 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高慧云、游乐、王帅锋
夏税
1田赋名称。唐起,历代田赋都分夏、秋两季征收,称为夏税和秋税。《旧唐书·代宗纪》:“﹝大历五年﹞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四升。秋税,上田亩五升,下田三升。”
2建中元年行两税法后,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宋代夏税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纳毕;秋税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纳毕。元代在江南仿唐代两税法征税。明代规定夏税无过八月,以小麦为主,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以米为主。行“一条鞭法”后,夏税、秋粮大都征银。清代分上忙、下忙两期征收。
释义:
宋朝时期﹐两税按纳税时间分为夏税和秋税。夏税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小麦﹑钱币等﹐秋税征收稻﹑粟﹑豆类﹑草等。南方和北方农作物品种的不同﹐也造成了税物品种的不同。在南方﹐夏税以税钱折纳税物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在纳税前两个月﹐官府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由子”之类的通知单﹐上面开列本户的两税额。人户缴纳两税后﹐官府颁发税钞﹐上面盖印﹐以作缴纳的凭证。税钞上的印每个仓库各不相同﹐只能行用于一次税收﹐用完即销毁。宋代以平均每亩地纳税一斗﹐作为天下的通法﹐但各地一般都依田地的肥瘠﹐将两税分成若干等级。很多地区分为上﹑中﹑下三等﹐谓之三则法。
企业搬迁交纳所得税,这是企业遇到征收时避之不去的问题。至于如何纳税,怎么计算,你知道吗?
我国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专门作出特别规定,只有符合 社会 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才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需要按照征补条例中规定的几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行为才可以适用上述政策——仅形式上符合还不满足适用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办法,企业需要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文讲述的内容是政策性搬迁所得纳税。
企业搬迁所得(或损失)计算模式为: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搬迁收入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支出包括:
(一)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三)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四)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五)资产处置支出;
(六)其他搬迁支出。
对于搬迁的资产处理,因为属于动产物权,一定有折旧损耗,处理时视搬迁资产易使用程度分别处理:1、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2、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土地置换计税特别规定: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遇到征收,一定会搬迁收入大于搬迁支出吗?当然不是。
1、如果搬迁收入>搬迁支出,则是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完成年度有期限要求,从搬迁开始不得超过5年。
2、如果搬迁收入
第四篇
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
“薇娅税案”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案通报中有一句话引人注目:“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其中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薇娅不合法的地方在于“虚构”。那么,以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就不可以了呢?当然可以,但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任何“虚构”都会被扫描出来。因此“顾头不顾脚”的税收筹划很容易突破合法底线,必须要有合法税收规划的整体思路——企业系统税收规划,全面思考税收问题,提前做系统合法的税务规划。
我们认为,整体系统的税收规划包含三个层次:宏观税务规划、中观税务规划和微观税务规划。宏观税务规划要搭建恰当顶层架构;中观税务规划要全面把控合同风险;微观税务规划要谨慎进行财税处理。这三个层次的规划均要合法才属于依法进行税务规划。
(一)改变纳税人身份的税收规划
改变纳税人身份是从宏观战略层面进行的税收规划方法之一。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的界定不同,若各国税法对于税收居民的界定产生冲突,应依据两国(地区)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从而判断纳税主体的税收居民身份。不同税收居民身份意味着要受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管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高净值人士的投资、生活范围早已超越了国界,但是各司法管辖区却拥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关投资收益、遗产、赠与、房产持有等的税法规定是不同的,深刻影响着投资和资产配置行为。建议高净值人士根据具体需求,合理规划税收居民身份,实现全球投资税负成本最优化。
(二)对纳税人不同组织形式进行规划
目前对于纳税人的征税,可能针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在税收上会有较大的不同。
以子公司和分公司为例,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因此,在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三)通过改变企业的战略定位进行规划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有关产业的发展,往往针对相关行业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涵盖高 科技 、软件、动漫、新能源、新基建、养老、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电力等。拿高 科技 企业来说,若能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将能享受到所得税率由25%下降到15%的好处,税负大大减轻。因此企业的不同发展方向代表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税收优惠的方向确定自己的战略定位。
(四)对纳税人的地点进行规划
企业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享受的税收优惠也会有差别。企业可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分公司、子公司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让子公司、分公司去承接业务,从而使得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可成立集团公司,将集团公司的注册地点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从而享受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之后发展及上市做好准备。
当前力度较大、国家支持的税收优惠地区在海南自贸港,其他地区也有一些税收洼地,比如福建横琴等地。但要注意的是:各地为了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特定主体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制定了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在选择纳税地点时,需要利用专业人士来甄别不合规的地方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上层架构搭设好后,就是具体的经营业务了,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往往会签订大量的业务合同,把控合同风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联交易合同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合同定价在税法上被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2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3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实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4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的方式
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但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划必须符合税法相关条件,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为例,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在定价上的条件是:商品或劳务价格要在符合市场价格范围内,不要过高或过低。
(二)依照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合同模式
不同的合同在税收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一个节能公司销售节能产品,以买卖合同的方式销售还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方式销售,在增值税的税率上就有很大不同。买卖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13%,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增值税税率是6%。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的规定,还有其他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因此为了优化税收,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模式。
(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规划
合同条款中有很多条款属于涉税条款,一旦约定不当,就会产生税收损失。对合同涉税条款的规范有利于事前税务规划,例如,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将房租、设备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理划分,将会导致多缴房产税;许多促销合同中的“赠送”业务,常被税务机关视同销售征税;甚至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也有无效的减免税条款而得不到履行。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合同一旦签订,其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已经确定,无法改变。如果不对合同的涉税条款事前审核,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见下表1:
表1合同的具体涉税条款和税收意义对应表
在宏观架构和真实合同的基础上,财税处理也很重要,处理不当就会变成违法行为,财税处理具体繁杂,本文仅提以下几点:
(一)合理安排开具发票的时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确定取得收入何时应当纳税的问题。比如在增值税上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因此,先开具发票,可能就会早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就会早纳税。
(二)合理安排收入的确认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明确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税法上确认收入除了个别项目以外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可见,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为税法确认的收入。但是,基于税收法规的某些特殊规定,税收上确认收入并不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就形成了税会差异。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1] 。税会差异存在,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并进行合理规划,才能达到优化税收的目的。
(三)费用尽早确认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原则上上一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下一年度列支,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前年度的费用,不能把上一年度的费用在下一年度报销。
总之,在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全面系统依法进行税收规划至关重要,整体架构设计、合同风险把控、财税处理等环节缺一不可。雪梨、薇娅等人的架构运行中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造成虚构合同,并且隐匿收入错误进行财税处理,自然走上违法之路,受到法律的制裁。
注释:
[1] 覃韦,英曌案例分析:这四种情形确认收入时产生税会差异怎么办?[N],中国税务报,2020-07-31。
本文作者:高慧云、王帅锋、游乐
三菱系列电梯、自动扶梯、电梯配件开票税率,是13%,一般纳税人电梯设备开发票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疫情期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品搜搜测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