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包括乌梁素海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季节性积水地带和乌梁素海周边的生态保护缓冲地带。
保护区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保护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保护区全流域范围内,工农业生产、畜禽养殖、旅游开发、生活活动等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保护区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负责乌梁素海地区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鸟类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发展和改革、农牧业、国土资源、旅游、交通运输、监察、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恢复治理、建设利用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和旗县区财政预算。
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水平。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区保护活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护区规划。
保护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编制或者修改保护区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保护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划做好保护区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区规划,组织开展保护区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 保护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重要程度、生态功能和开发利用等因素,实行分区域保护管理。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区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利用每年凌汛期和灌溉间隙期向乌梁素海补水,提升生态补水能力,改善乌梁素海水质,保证水位要求和湿地面积不缩减。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统一的保护区水质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全面开展保护区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保护区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监测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两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综合防治和生态防治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区域,减少农牧业氮、磷及农药残留对水体的污染;支持单位和个人发展农牧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产业。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实现中水全部利用。
鼓励村镇建设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财务、保卫、保密、调研、信息、信访、督查、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注:机关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二、人事处
负责管理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军转干部、战士的安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培训建设等工作;水利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工作;承办水利厅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工作,负责厅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根据国家水利发展战略,编制自治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利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产业发展、多种经营和财务、统计、审计工作;负责厅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负责厅及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水法规体系建设和年度立法计划。
2、组织起草自治区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厅拟定的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的上报和审议的有关工作。
3、参与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与水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工作。
4、负责对自治区人大、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及答复工作。
5、指导盟市水法规体系建设,组织或参与水法规的执法检查。
6、负责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并指导水政监察队伍在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及规费征收工作。
8、承办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9、承办部门间、盟市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组织查处跨部门、跨盟市的水事违法案件。
10、负责全区水行政执法统计。
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水资源管理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2、组织指导全区水资源专业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3、组织拟订全区和跨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盟市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
4、组织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5、组织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订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
6、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督管理盟市界水量、水质;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8、指导全区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水文监测,组织管理全区城乡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我区水资源公报和全区水环境状况通报。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建设与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盟市的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自治区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水库大坝、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
负责并承办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九、农牧水利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拟定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牧区节水工作;指导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注:人畜饮水工作由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自治区人畜饮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牧水利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牧区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办法,组织编制、审查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审查审批工程设计,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统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一、防汛抗旱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防凌)抗旱工作,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汛凌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负责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防御凌汛、山洪、泥石流等预案。
负责全区重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大型水利枢纽工程防汛调度运用计划。
负责组织汛(凌)前、后的防汛(凌)检查工作及各地旱情调研工作。并提出防汛抗旱准备工作意见、安全度汛应急工程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大江大河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参与大江大河防洪规划、整治工程设计和水库、分洪枢纽规划设计等技术审查和防洪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负责防汛抗旱现代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对先进的防汛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抗旱预案。
及时掌握全区汛情(雨情、水情、工情)、旱情(气象、农情、土壤墒情等有关信息)、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等情况,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协调工作,提出特大防汛经费和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负责全区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
负责全区的洪涝、干旱灾情的统计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其他事项
取水许可证由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三、“十二五”期间内蒙古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布局
(一)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布局思路
按照我区生态建设指导思想,在“十一五”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和地形地貌划分,构建以“两线七区”为主体的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布局。
“两线”:大兴安岭生态防线。加强天然林保护,禁止非保护性采伐,植树造林,涵养水源,保护野生动物,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林草产业。阴山北麓生态防线积极退耕退牧还草,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
“七区”:呼伦贝尔草原沙地防治区、乌珠穆沁典型草原保护区以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划区轮牧,禁止开垦、樵采和超载放牧等为重点,防治草场退化沙化。科尔沁沙地防治区、浑善达克沙地防治区以恢复沙地草场生态环境为重点,严格实施以草定畜,增强防风固沙功能。毛乌素-库布齐沙漠化防治区、阿拉善沙漠化防治区,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和恢复天然植被,防止沙丘活化和沙漠化面积扩大。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重点加强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盐碱化治理。
(二)区域划分及综合治理建设内容
1.草原、沙地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区
该区域包括大兴安岭以西阴山以北的草原牧区、西鄂尔多斯草原牧区和四大沙地及四大沙漠边缘地区;以呼伦贝尔草原沙地防治区、乌珠穆沁典型草原保护区、科尔沁沙地防治区、浑善达克沙地防治区、毛乌素-库布齐沙漠化防治区、阿拉善沙漠化防治区为综合治理重点建设区。
草原牧区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为核心,坚持保护和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适地适草,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进一步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实现草原退化沙化趋势有效缓解并向良性循环发展。坚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采取退牧还草、长期禁牧、阶段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建立草原保护区、建设农区半农半牧区人工草地、转移超过环境承载力的人口等措施,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大力发展草产业,扩大人工草地和饲料地面积。加强草原监理、监测及科技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草原监理队伍建设,健全草原监督管理体系。
沙地及沙漠边缘地区以防沙治沙为重点,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科学管理等手段。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 合治理的方针,实施退耕还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围栏封育、舍饲休牧、划区轮牧等生态建设项目。加大生态移民力度,积极发展沙产业和林草产业,实现绿富同兴。在浑善达克沙地建设沙地榆基地,在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建设樟子松基地,在毛乌素沙地建设樟子松基地。在腾格里、巴丹吉林、乌兰布和、巴音温都尔、库布齐沙漠边缘条件适宜的地区采取围栏封育、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封沙育林等措施,其它地区主要通过封沙育林(草),复壮更新严重退化的天然林草植被,提高防风固沙功能,遏制沙漠化土地进一步扩展,降低沙尘暴发生频率。
2.林灌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区
该区域包括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北麓等主要山地;以大兴安岭生态防线、阴山山脉、贺兰山北麓等为综合治理重点建设区。
依托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实施以生态建设、产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强对现有森林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森林的综合效益。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公益林补偿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林区生态移民、林场撤并、“以煤代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国有林场资源,实现效益增加和职工致富双赢。结合天保工程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以林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快发展特色种养业、林下采集业和林产品加工业。在城镇周边、主要铁路和公路两侧以及机场周边,大力营造防护林、护路林。
3.低山丘陵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区
该区域包括大兴安岭东南麓、鄂尔多斯高原东北部、阴山南麓、西辽河上游等水土流失较重的地区;以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西辽河上游等为综合治理重点建设区。
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和生态修复区的保护,努力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以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为重点,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和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与管理。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
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继续抓好重点小流域治理、淤地坝修建、禁垦、退耕还林还草、封育保护、禁牧轮牧、水土保持林栽植为主的生态修复工作,促进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大力推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黄土高原地区着力抓好淤地坝系建设管理和安全度汛工作,切实减少入黄泥沙。东北黑土区主要采取梯田、水 土保持林、经济林、沟道治理、生态修复、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治理措施。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升水土保持科技支撑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推动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现水保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新突破。
4.农业生态综合治理建设区
该区域包括松辽平原、大兴安岭中段、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等。
以平原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为重点,提高生态工程综合效益,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整合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开发、水利工程、林业建设等工程项目,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林网配套建设。在农田主干道、机耕路上营造宽林带、大网格的高标准防护林,利用毛渠以育代造和发展渠道堰道果树,逐步提高农田林网化和平原绿化建设水平。对陡坡耕地和严重风蚀沙化耕地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快发展速生丰产林、防护用材兼用林和经济林等。积极引进优良速生品种,通过科学造林、集约经营,建设不同类型的速生丰产用材示范基地,引导全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快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和农牧业。
5.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综合治理区
该区域包括以额尔古纳河流域、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以河流、湖泊和沼泽为主的东北湿地区,以及黄河上中游河流及沿岸湿地和西部盐沼湿地。
加强湿地保护。建立不同级别、不同规模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加强已建各类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分级管理,整体推进,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大湿地恢复力度。实施湿地生态补水工程,引用河流汛期槽蓄洪水、凌汛期凌汛水及农业灌溉间隙水等湿地,恢复和扩大湿地水域面积,增加湿地调蓄水资源和抗旱能力。实施湿地污染治理工程,按照浊清分治原则,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后,就近排放到湿地区,利用湿地生态系统净化水体,为工农业提供可利用再生水。实施退耕还滩、退耕还湖、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工程,增加植被盖度,恢复湿地水域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
各类自然保护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保持区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障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开展全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动态数据库,构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持续利用信息共享平台。保护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对特别受威胁的生物物种实施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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