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态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在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系统完整、生态特征显著、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便于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捕鱼等活动,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上述时限和范围时,应当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妥善安排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鸟卵、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第十六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湿地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建立湿地保护区,保护好现存的自然湿地,对已经围垦的湿地逐步退田还湿,采取工程措施,恢复已退化的湿地 。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非法捕杀行为,合理种植保水植物,保证微生物种群的正常代谢。保护水源,避免其被污染 主要是不能超过湿地对污染物的承受负荷。适当补水,保持湿地的正常水环境 特别是在结冰期和枯水期。开发湿地的景观价值和生态价值 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人关注湿地、湿地。
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速度。造有利于湿地资源保护的法制条件。摸清家底,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库。理顺关系,协调管理,综合治理。积极引导湿地周边群众参与湿地管理。 保护动物,控制非法捕杀行为 保护水源,避免其被污染
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水生植物。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迁徙离不开湿地,因此湿地被称为“鸟类的乐园”。湿地有强大的生态净化作用,因而又有“地球之肾”的美名。为保护湿地,保护湿地中的丰富物种,1971年2月2日建立了全球政府间保护湿地公约。到2014年1月为止已有168个缔约国,2170块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湿地生态补水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维持湿地生态平衡:湿地是一个独特的生态系统,其水位通常较低。然而,低水位可能会破坏湿地的生态平衡,对湿地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通过生态补水,可以维持湿地水位的稳定,从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2 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如蓄水、调蓄、净化和生态文明等。通过生态补水,可以恢复和保护这些生态功能,有助于维护区域内的生态安全。
3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是许多生物的栖息地,但由于水资源的短缺和环境破坏,湿地生物多样性常常受到威胁。生态补水可以帮助保护和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从而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
4 促进湿地生态经济发展: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生态补水可以帮助维护湿地生态环境,从而促进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湿地生态补水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促进湿地生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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