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系列之八
遇到可能出售假货的情形,谁来判断真假也是重要环节。对于商家来说,如主张自己出售真货,一般将授权书、进货单等作为证据;而平台相对商家来说更具有资源优势,能够直接委托品牌方进行鉴定。当品牌方鉴定为假时,平台直接判定商家出售假货,从而按照规则进行处罚。通过通过本案分析,可以对于商品真假认定由进一步的理解。
案情介绍:
厦门德克菲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家”)系京东网站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网站技术服务提供者“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公司以下统称“京东”)注册商家。
店铺经营期间,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以德克菲斯公司的两家店铺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两个店铺进行了关店、冻结钱包、扣除100分积分的处理,并要求德克菲斯公司交纳1000000元的违约金。
经申述无效,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京东退还货款、平台使用费等。
京东随后提起反诉,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从未结货款、保证金等中优先抵扣。
庭审中,查明以下事实:
1、根据京东平台规则之一的《京东开放平台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第21条约定京东抽检采买的样品,委托给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版权/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2、京东在两家店铺分别购买欧莱雅产品,随后邮寄至欧莱雅公司。欧莱雅公司出具两份鉴定结论,皆为案涉产品为假冒产品。
3、对于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京东提供了其委托代买机构在购买涉案商品后将该商品拆包后再行封装并送交检测的过程录像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品牌方的认定,京东提供了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欧莱雅公司代为鉴定标有相关标识商品之真伪的授权书、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营业执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关于是否销售假货的认定如下:
虽然商家不认可京东提供的证据,并提交了经销权证明、发票、货物清单及付款凭据予以反驳,但由此不足以证明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为正品,亦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商家承担。京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对京的主张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二审法院关于是否销售假货的认定如下:
首先,要明确涉案商品品牌方是否具有鉴定该商品真伪的资格。一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可以由品牌方进行鉴定,二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委托品牌方,也就是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进行鉴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本案中,京东委托品牌方鉴定行为有效,应以品牌方鉴定结果为依据。
其次,关于关于商品是否购自商家在京东开设的两个店铺的问题。京东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尤其是录像,反映了代买机构收件、拆外包装、取出所购商品、用带有数字编码的袋子重新封装所购商品的全过程,已经足以证明商品购自商家店铺。
另外,根据商家提供的提供的进货证明,反映的进货数量明显少于销售数量,进一步说明商家出售假货事实成立。
律师说法:
1、不同于笔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鉴定有通用的标准,服装、化妆品等原材料比例、配方比例等只要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最低标准要求即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公示。在此情况下,商标持有人或品牌方基于对产品的了解,更能判断涉案产品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
2、本案中,商家提供的进货证明到最后反而成为法院认定出售假货的依据之一。如果没有品牌方鉴定结论,商家对于进货明显少于销售数量这一异常情况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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