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叫传销吗?

这叫传销吗?,第1张

一、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直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定义的演变

最早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

由于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效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传销的确会让人不要亲情,友情,甚至爱情~~~严重的说就是"六亲不认"哪种

传销其实也就是直销,根据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对于当时来说,国家是充许传销经营活动的,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经商等。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一、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可见传销经营活动已属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传销和近期出现的网络传销等变相传销活动,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传销五大骗术曝光

案例导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专家介绍了传销与变相传销活动中主要的骗人伎俩:

案例正文

伎俩之一: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靠零售产品而是靠下线入会的费用

从前不久查获的在东北及河北部分地区活动猖獗的“武汉新田”变相传销案件看,传销组织中等级严格,共分为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五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1名下线就可成为会员,按入门费的15%提取报酬;发展3~9人可成为培训员,按入门费的20%提成;发展10~64人的可成为推广员,发展65~391名的为代理员,按入门费的42%提成;发展392名以上的为代理商,可按其收取入门费的52%提取收入。

伎俩之二:暴力与精神双重控制

传销实际上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骗术研究网 http://wwwpsyjwcom )

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甚至家破人亡。

伎俩之三:没有商品的“销售”

最近查获的非法传销活动通常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就是俗称的“拉人头”销售。这些传销以骗来多少人为依据进行计酬和提成,所谓的商品只是作为一个媒介,并没有到消费者的手里。

伎俩之四: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

今年3月,成都市工商局和公安局成功破获了美国互联网基金的一个传销组织。其组织自称通过在全世界发行,融资建立一个覆盖世界各城市(包括街道、乡镇)的庞大商品配送体系。其具体做法是,通过他人介绍,使用介绍人的注册名称和密码,登陆网站认购174美元一股的基金,认购后即成为基金的销售会员,3年内可获得8190美元的回报;如果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不断推销基金,还能不断得到报酬。在国内,加入互联网基金,需缴纳1680元人民币。加入者将钱款交给介绍人,由介绍人或其上线将钱款汇往美国。

伎俩之五: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学生加入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积极向上渴望成功的心态,掩盖非法传销的事实。“好工作”的诱惑是学生被拉下水的第一帮凶,一些在校学生求职心切,而传销组织宣扬的“好工作”、“高收入”使他们丧失了抵制诱惑的能力,加之传销组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导致一些在校学生迷失于传销漩涡中难以自拔。

还有一些参加传销的学生对传销组织者宣称的“一夜暴富”理念产生兴趣,或被传销头目提出的“平等”“关爱”等虚拟的东西所迷惑。

什么叫非法传销?

传销,在国(境)外又称直销,一般是指企业不通过店铺经营等流通环节,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由于传销销售成本较低等优点,国外许多企业采用了这种营销方式。传销传入我国后,立即发生了异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商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和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的现状,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变异的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他们与国(境)外的“老鼠会”、“金字塔欺诈”如出一辙,实际上就是一种使组织者等少数人聚敛钱财,使绝大多数加入者沦为受害者的欺诈活动。参与群众交纳的费用完全被不法分子非法占有或用来支付上线。多数不法分子仅将参与者交纳的费用的一小部分用于维持非法活动的运作,大部分早已转入个人账户,一旦难以为继或败露就准备携款潜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认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要求对传销经营活动坚决予以禁止,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回答者:北冥宫主 - 大魔法师 九级 2-15 21:00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所谓的“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

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1998年4月,我国颁布了禁止传销的法令后,非法传销人员没有了行骗的幌子,便又借用“直销”的名头继续行骗。不过,无论“非法传销”怎样变换嘴脸,只要留心观察,分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总能看清这些骗术的本质。

什么是直销呢?世界直销协会是这样阐述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它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合法直销是将优质的产品直接输送给消费者,同时也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和退货机制,可以避免消费者和推销人员的经济损失。真正的直销,堪称营销领域的一颗璀璨明珠,不仅成功造就了像安利、玫琳凯、雅芳等大型跨国公司,而且其卓越的营销理念和在这种理念之下的丰富的管理哲学,已经连同这些先驱公司的成功案例,一起入选哈佛大学 MBA(工商管理硕士)必修教材。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法传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合法的直销和非法的传销最根本的区别是:合法的直销公司有自己的工厂,有自己的科研机构,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都是国家批准的,公司和直销员是合作关系,利益是建立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之上;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 ,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直销与传销在英文原义中都是“ direct selling”,这种无店铺的营销方式最初由港台地区传入祖国大陆,而港台地区大多将它翻译为“传销”。由于存在监管真空,“老鼠会”式的发展模式给直销行业带来了管理的失控,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至于直至今日不少人仍然对直销闻之色变,而传销也成为一个贬义词。其实,传销是直销的一个邪恶变异,是被人利用的产物,表面上相似,直销和非法传销之间只有“一墙之隔”,管理好就是正当,管理不好就会变成非法传销。

你问的问题很多 很广 可见你想得也比较全面

可是如果你的这些问题都不得解决 你又会怎样做呢 小伙子 要坚强起来 就算这些问题都解决不了 那又怕什么呢 农村里来的年轻人什么都可以没有 但是唯一不能缺少的就是一股闯劲 如果畏手畏脚的 又担心这 担心那的 你还是会停留在原地徘徊 如果你觉得我说得有道理 我想你也该看到这段了 下面跟你分享一下 在三个月前 我是如何度过难关的吧

三个月前 我在百度问了个问题 由于账号没多少分数 回答的人寥寥无几 问的问题也解决不了 无非就是些吃住行之类的 后来我想退票 因为还没有上火车 可是转念一想 当初目标是什么 如果这都怕的话 那还是个男子汉吗? 就凭这个信念 我踏上了火车 不为别的 只为锻炼自己

火车缓缓开动 我的心也紧张不安起来 闭上眼睛 我都会想到了杭州该怎么走 可那也只是一瞬间的想法而已 更多的还是惊奇和兴奋毕竟就要来到了传说中的人间天堂了嘛 火车开动了23个小时之后 终于来到了杭州 一下火车 来到了南站站台 卖票的 赶路的 开黄鱼车的络绎不绝 由于我四下茫然 完全不懂该何去何从 望着茫茫的人海和来接人的纸牌 要是上面要是写着我的名字该有多好。。。 那时候不知道这是在萧山 我以为是隔壁的哪座城市 我就登上了去城战的公交车 3块钱昂 杭州的就是贵。。。。 不过初来还是不要在萧山了 那里可是有钱人最多的地方 消费自然要贵些 于是呢 我来到了城战 可是一下车我又茫然了 该往哪走了 该咋办呢 于是我拖着我那两个沉重的包包走啊走的 很多人都说去一个地方要租好房子在找工作 不过我觉得还是先找好工作再租房 最好找个包吃住的最好 免得交通啊什么的 杭州的交通实在不敢恭维

还有 你住的话 最好不要在火车站那边住哦 那边的旅社我问了40块钱一晚 不便宜的 只是一个床板的价格 而且治安啊 你也要考虑的 那时候我不懂 这看看 那看看的 从白天11点走开晚上8点还是没找到一个便宜又安全的地方 最后来到了一家很偏僻 是在巷子里的小旅馆才花了50大洋住了一个晚上 要知道我来杭州才有几百块钱而已 于是第2天就跑到了杭海路的劳务市场找了一份工作 加上应聘面试 我总共在旅馆住了3个晚上 第二天就去了公司的宿舍 总算安顿了下来 呵呵 不说这么多了 说这么多不为别的 只是希望一人来就要勇敢点 坚强点 帮你总结一下吧

住: 我在两个地方呆过 西城区的转塘镇这边 那里的旅馆还是比较便宜的 现在淡季 喊下价格应该30一晚可以 是房间 不说床板哦

还有个事滨江区的垃圾街这里 旅社价格都在30元左右 这个路线要是到南站的话 706应该是直达的 推荐你去这个

找工作: 不知道你文凭是多少哦 要是将就一下 去杭州的劳务市场 就是杭海路那个比较大的

文凭高就去人才市场 呵呵 劳务市场公交点是采荷新村 记得哦

公交的话 推荐你先百度了解清楚 这是我所为你能做的 找工作还是看你自己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如果能帮到你 请给我100分吧 呵呵

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后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下称“10号文件”)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下称55号文件)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10号、55号文件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国外一些国家允许从事的直销。

各国政府严厉禁止的“金字塔欺诈”就是目前我国打击工作的重点—“拉人头”等变相传销活动,也是我国今后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文件明确,传销和变相传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要进一步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对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职责予以了分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和取缔。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上述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立案侦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文件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了11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第十一项属于概括性条款,包括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条例》同时规定,适用第三条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出现专门诱骗少数民族群众的传销窝点。参与传销的年轻人居多,也有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或并不存在的企业如“深圳文斌”等旗号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六、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如何防范和举报?

工商、公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为避免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工商总局在主管的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杂志等报刊的“打传警示令”等专栏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动态,深入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变化和新特点,公布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名单。同时,群众也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的防范。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断其是否传销组织时,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否营业执照,有否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在情况不清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时一定要说清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工商部门设有举报受理热线12315。

七、什么是转型企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八、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要求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

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转型企业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文件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转型企业在计酬方式、设立店铺和分支机构、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九、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1998年,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十、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十一、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十二、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计酬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十三、转型企业对推销员的管理和推销员活动地域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十四、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有何规定?

1、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

2、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

3、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的宣传。

4、培训推销人员的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0人。

5、培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五、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违规责任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对推销人员在从事本企业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十七、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

十八、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教育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分工

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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