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和传销区别在哪里,为什么那么多人热

直销和传销区别在哪里,为什么那么多人热,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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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在不好回答,原因在于国内对”直销“一直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原来国内是没有”直销“这个词语的,98年之前都叫“传销”。

根据奖金制度可以把直销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单层次(Single Level Marketing)直销公司。直销员的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其个人销售货物至最终消费者所获得的零售利润。以戴尔为例,这才是真正大家字面上理解的直销公司,中间没有总代理分代理这些层级。至于安利完美之流所说的直销,那就是另一种了。

而这另一种就是多层式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中,简称MLM。

直销员除了依靠销售货物获取利润外,更可自己招募培训其它的直销员,其收入的来源不仅包含其本人的销售收入,还包括自其名下所构建的网络产生的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收入,这就是和单层次直销最显著的区别。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直销公司,均采用此种方式。

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允许的直销方式是单层次直销,我国对多层次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实际上是明令禁止的,它和层压式推销就是我们官方定义的”传销“。

有的国家和地区是允许多层次直销的,但是他们有详细明确的管理条例,比如台湾,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约束。国内一直有声音要求政府允许多层次直销,但是我国连直销传销定义都整不明白,还是算了吧。而实际上,国内的有牌照的几十多家直销公司,安利完美玫琳凯三生等,除了雅芳,都是多层次直销。

看看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安利完美之流拉人头攒下线团队计酬的做法看明白了吗?

还有另一种就是广大群众细问乐见的层压式推销,又称“金字塔式推销”,俗称老鼠会,是多层次直销的变种,其员工获取销售奖金的方式主要来自介绍其他人加入的“入会费”,多以非法或地下的方式,它就是我们中国人俗称的”传销”。比如什么1040阳光工程啊,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等等。官方一直严厉打击的是这种传销,

而对安利完美之流,那是睁一眼闭一只眼咯。

有人问了,为什么安利完美这些公司看起来像非法传销呢?

实际上,是非法传销像安利啊。

安利是所有传销的老祖宗,

1945年,卡尔·仁伯创立的纽崔莱公司开始采用多层次直销的方式销售其营养素补充食品,是为多层次直销之始。1959年,纽崔莱公司的两位经销商理查·狄维士和杰·温安洛创立安利公司,迅速成长为美国最大的直销企业。

随着安利等公司的成功,模仿多层次直销制度的非法欺诈公司也纷纷出现。1964年,假日魔术公司成立,以拉人头、强行塞货等方式取得迅速发展,但也引起了大量社会问题,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会”。197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法,使其被取缔。

这个假日魔术公司,就是世界上最早的非法传销公司了。

再说说国内直销传销的历史吧。(引自安利前钻石笑非的揭秘安利之《我的钻石人生》)

第一个阶段是1991年雅芳进入中国至98年4月之前的群魔乱舞期。可以这样说,雅芳的进入带给了中国人一个全新的概念---原来东西还可以这样卖?!那之后,各种规范不规范的传销便像阳光雨露般洒满了中华大地。这期间影响最大的当属爽安康(即传销摇摆机),成本不过百元的摇摆机以五、六千元的高价进行销售,并向会员许以高比例提成,一时间影响遍及全国。据当时媒体报道,在事件发展的高峰期,仅广东淡水一地便聚集非法传销人员数十万,进而在长沙、海口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全国闻名的新闻事件,最终导致了98年的“421直/传销禁令”。

安利是在95年4月在中国正式营业的,不过那之前安利已经通过在香港办卡不断渗透内地的方式占有了市场先机。后来的立新世纪也想走这条路,结果与武汉新田一起被立为04年中国十大传销案之一,彻底告别了中国市场和直销牌照。立新忘了,那是2004年,已经不是群魔乱舞ZF找不着北的年代了。

第二个阶段当属98年直销风暴后至06年直销立法这段时间。声誉一落千丈的安利及其他九家转型企业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改名叫直销的。名字虽然改了,但老百姓还是“固执”地认为那是合法的传销。不许转型的传销还是转了,这次是转入地下。

第三个阶段无需赘述了,06年直销立法后,不少以前的山大王陆续被招安了,有事没事的都想分上一杯羹。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就是目前已拿到直销牌照的公司包括外资和内资企业(已有16家,外企12家,内企4家)。说明公司有实力,运做规范,有长远发展规划。他们有自己的工厂和自主研发的产品。已得到政府认可。予以批准在部分地区运行直销。如:安利、完美、玫琳凯、如新、富迪等。

通过登录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得知,经过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牌照的只有33家公司。

1、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企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过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以及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或者直销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而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

冰封与激情的交汇 中国直销10年了

2005年4月,安利(中国)在广州举行10年庆典,2005年7月,天狮、新时代,也将举行10年庆典……这,都在提醒我们,直销,在中国已正式发展10年了……

而2005年,政府即将对中国直销立法开放,更能彰显这个10年的不同意义。

中国直销的10年,是酸甜苦辣交汇融合的10年,是无奈与积极、心痛与慰籍、冰封与激情交汇的10年。

这10年,何其感慨……

2005年,注定是中国直销行业的分水岭。

因为直销法,也因为中国直销10年的历史。

一个企业的10年,代表了这个企业的生命力和适应力,对此记录,是这10年的一个总结,一个彰显;一个行业的10年,代表着这个行业未来的生命力,蹒跚学步也好,呀呀学语也罢,对此的记录,就是对这个行业历史的完整,是对这个行业生命轨迹的细微刻画……

10年,是一个记录历史和总结过去的好时间……

沉浮10年 风云变幻

1989年秋天,广州,与往年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倘若聚焦到直销行业,这个秋天就显得意义不凡。

这个秋天,美国雅芳公司考察完中国市场后,决定与广州化妆品厂联合,成立中美合资雅芳公司。而随雅芳而来的,还有一种新颖的销售方式——直销。

1990年1月,雅芳中国分公司成立,并于11月14日正式投产。雅芳带来的营销方式令当时试图挣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市场耳目一新。凭借这种销售方式,雅芳1991年在华营业额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比原先预计的超过2倍多。而1992年1月~5月的营业额又比上一年同期猛增了3倍。也就在这段时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济升温,“下海”时尚。

中国的大好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和雅芳成功的案例,让海外直销公司蜂拥而来……

1992年,安利(中国)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占地58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1995年1月,安利(中国)工厂正式投入使用;

1993年,仙妮蕾德在中国的广州设立了有限公司并建造厂房,1995年又在中国天津设立了有限公司并建造厂房;

1993年9月,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成立,1995年天狮营养高钙素开始推向市场;

1994年,台湾兴田进入中国;

1995年,玫琳凯进入中国,并经由国家工商局批准,成为首批获准在中国经营的三家直销公司之一。同年4月,玫琳凯在中国杭州成立工厂;

1995年,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转向直销;

1996年,特百惠进入中国,将总部和工厂均设在广州;

1997年7月,台湾华良公司以“消费联盟”名义,进入中国内地……

1998年4月,鉴于“直销不适应当时国情”,政府对直/传销“一刀切”,随后,6月底勒令10家外资企业转型经营。

但,直/传销在中国,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是换了一幅招牌,换了一种“颜色”而已,核心依旧是多层次。但转型后的日子让日晖、尚赫、富迪、百美和娜丽丝的影子渐行渐远,诺大的中国直销市场,只有安利、完美、玫琳凯、雅芳四家转型企业,以及天狮、仙妮蕾德、南方李锦记、新时代、福龙等自发转型经营的企业,在一种暧昧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着,当然,在地下操作的,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和非法传销组织。

2001年12月,一条消息以无比振奋的姿态在业界迅速蔓延着:“中国加入wto了。”不过振奋的原因不是因为中国加入了wto,而是政府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为直销立法开放”……

这振奋里,蕴藏着企盼,也蕴藏着一股韵动。

已在国内的企业,通过种种举动透露着存在和准备发展的声音,未正式进入国内的企业,则密切注视着形势的发展,甚或派出了先遣部队暗地登陆。

2003年1月,美国直销公司如新,以108家专营店同时在四省一市开张的气势,宣告正式登陆中国内地直销市场。如新的登陆吹响了海外直销企业1998年后再次蜂拥的号角:一大批外资直销企业,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着积极的准备。

而2004年2月,商务部官员对外表示“年内,为中国直销立法开放”,点燃了中国直销商的万丈豪情,直销公司如煮熟的饺子,相继浮现。1998年后渺无音讯的日晖,也以2亿美元的手笔,整合原华良在国内资产,定下千店计划,重新杀回。

2004年4月,记者听闻业界传言,中国市场打着多层次直销名义的公司,达3,000家之多……

2004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在厦门召开直销立法座谈会议,官方公布的与会企业数字为22家,实际参会企业为23家。这23家企业中,有我们熟悉的直销公司,有我们熟悉的传统公司,也有我们一无所知的公司。这给了业界一个暗示:对中国市场的开拓,各公司或明或暗强力进军或迂回潜行,“狼有狼道,蛇有蛇路”,都一直没有停止过。

分割中国直销市场的蛋糕,已成为海内外直销、非直销公司的共识。业界传言,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有6,000余家各类直销公司……

未来的中国市场,究竟是天堂还是地狱?

规范10年 心还不逮

说直销市场是天堂或是地狱,是因为目前直销从业人员多是平头百姓,一饭一衣的温饱者居多,且涉及面广博。成则造福万方,败则遗患无穷。

从直销进入中国起,其特有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和多数培训的“暴富”导向,让直销人员的欲望被人为的放大了若干倍,谁都梦想一夜暴富,谁都梦想名车豪宅。

随着时间的推移,暴富风潮愈演愈烈,在中国的大街小巷,到处都能听到一个词——传销。

1993年,传销进入中国之后的第三年,中国传销人员为100万,到1997年,这个数字变到了1,000万。4年时间,成长了10倍。

1,000万,约占中国总人口的0712%……

数字的演变,说明了倍增的力量,但也更深层地揭示了人们暴富的侥幸心理。

随着人数的剧增,直销商队伍变得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不法分子开始混水摸鱼,在传销活动中偷税漏税、推销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希望能将这场盲目的热潮引向正轨。如1994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6年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对传销的一种肯定,但也给了不法分子投机钻营的舞台。

中国传销市场越加混乱……

1998年1月20日,国务院专门会议研究传销问题,参加会议的有国家计委、经贸委、公安部、原内贸部、工商局等部门。会议决心“禁止传销”。1998年1月24日,李岚清强调:传销方式弊端很多,应予禁止;2月14日,原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表示:对国家,传销祸国殃民;对百姓,传销是家破人亡。

1998年4月21日,中国直销历史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全面禁止。

随后,当时国务委员吴仪接见前外资直销公司,听取建议,商讨出路。1998年6月1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原外商投资传销公司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有64家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呈报了转型方案。1998年6月底,政府勒令10家外资企业转型,不以直销方式经营。

同年,雅芳、安利(中国)、天狮、玫琳凯、完美、特百惠等相继转型成功……

准确地说,1998年的禁传是对正规直销公司的禁令,而真正危害市场的“老鼠会”组织,则隐藏的更加秘密。

传销的余毒并未随之清除。

为了做好加入wto后3年内为中国直销立法的准备工作,2002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并召集10家参与转型企业转型情况通报会,让从业人员深刻感受到国家对违规传销的打击力度。

其实,政府对非法传销的打击,从来没有停止和手软过:

1998年至2001年,仅海南省工商等部门就清查登记传销人员5万多人,打掉传销窝点1,000多个,抓获从事传销头目280人。2001年共查处传销案件近2,000起,案值近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清理变相传销和参与传销人员15万人。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各地共查处传销案件2,797起,取缔传销窝点11万个,遣散传销人员20多万人次,移交公安机关案件248件……

为能把中国直销市场建立成一个有法可依的市场,就此次直销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几次调研、商讨、修订。调研范围包括海外市场、直销企业、业界专家等等,法律法规颁布时间也从2004年12月,推到2005年的2月,3月,4月,5月,6月……政府为的就是要出台一个完善的法律,尽可能的考虑到各方的利益,为的就是行业的正轨而有序的发展。

政府是开明的,在这过程中,一直悉心接受着各方的建议,2005年6月,又有消息传来,此次直销立法就业界反响强烈的拨出比率有所提升:从以前的25%,提升至30%;首批领到牌照的企业将会达到10~30家。而最新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原本“不得采用团队计酬”的规定已改为“未经允许,不得采取团队计酬”。

此次政府为直销立法,参与人员之多,经历时间之久,也是世界少见。为了大局着想,无论政府最终确定的法规是什么样子,一旦出台,我们都必须理解和执行。

有人说,上世纪90年代的传销之乱,主因在政府。但政府一直都是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建设,政府为中国直销行业的有序发展所做出的种种努力,谁来历数了?

科普10年 正本清源

前几天,记者与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的组长秦永楠教授交流,说到中国直销业的学术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中国直销学术研究和直销知识普及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1998年之前,中国直销市场上流通的直销类图书并不少,比如秦朔的《头脑风暴》,比如1993年杨谦的《中国,迎接直销风暴》,但都没有对直销做一个系统性的阐述。

而对一个行业的研究,也少不了一个集结思想的平台,这个平台能把不同的观点透彻的阐述,然后在争议中接近真实。这个平台可以是一个研究组,可以是一个学会,也可以是一个媒体。

2003年以前,据记者所知,除1995年瓜拿纳董事长张华等人讨论成立一个传销协会外,中国没有一个研究组。而传销类杂志,则只有1996年出现的《传销研究》,到1997年,广州商报,重庆商报等媒体,也曾开辟“传销专版”,但都因1998年的禁令夭折了。

从1998年到2001年,名亡实存的中国直销行业几乎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行业的信息,而这段期间,所有的媒体的相关报道,几乎都是一面倒的打击非法传销的消息……

这个阶段,别说学术性研究,就连帮助老百姓分清直销和非法传销区别的渠道都没有。行业人士唯一能赖以慰籍的,就只有当时还是个人网站的中国直销传播网。

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直销3年内要开放了,市场意识到了。

2001年11月,记者在知识经济杂志社主编出版了《wto来了》一书,书中就直销过去和未来的形势,做了简单的描述,随后,又主编出版了《直销为王》、组织出版了《直销为什么赢》、《直销心理与服务》、《直销趋势与特训》等一系列图书,同时,2003年1月诞生了《知识经济》刊中刊——《中国直销》,算是开了1998年后媒体正向推动直销发展的先河。

2003年底,《成功》杂志开始关注直销人物,《中国直销研究》关注直销营销方式,2004年1月,记者与几位同仁离开《知识经济》,进入了《经贸世界》,《经贸世界》开始以全面、深层、专业、公正的态度关注和推动直销。随后,《直销世界》、《直销生活》、《直销时代》相继诞生。而随着2004年2月商务部官员对直销立法的表态,越来越多的报纸也开始正向关注直销行业,2004年中,网易更以专题形式报道直销,随后,新浪,搜狐等财经网站,也都有意识的组织和报道直销的正面信息。(当然,这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后文叙述。)

而最为重要的是,重磅媒体中央电视台对直销的关注,从央视报道主题的变化上,也多少能感觉出点什么来:2004年6月28日“非法传销盯上大学生”,2004年7月13日“祸起传销”,2004年9月13日“央视记者体验传销者的生活”,2004年9月13日“花季少女传销梦”,2004年11月“聚焦中国直销立法”、“聚焦中国直销业”,2005年6月,“直销应该什么样”……

中国直销有序的信息和言论氛围,慢慢形成。

这为直销学术研究打下了基础。

民间的草根性专家也好,官家的学者也好,所有关注和研究直销的人,都慢慢浮现出来,开始在媒体营造的氛围和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而深层的研究,也逐渐开始。比如,2004年成立的中国直销研究组,比如商务部直销研究学院,这带动和影响了一批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学者、营销专家向纵深研究进发。

而记者日前看到的关于“内资的民族直销企业是弱势群体”,“直销商是小额投资者”的报告,都说明了中国直销学术研究已经有了一个崭新的突破,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直销行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依据。

同时,随着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常抓不懈,随着媒体对正轨直销知识的普及,民众对直销的认识不再是简简单单的洪水猛兽或者简简单单的暴富良机,人们有了客观的认识,有了自己衡量的标尺。

这一方面减少了“骗局”的产生,一方面也让直销从业者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

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是中国直销学术舆论界迈出的一小步,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和研究直销,更多的更有力的方式促进直销知识的普及,只有让每个人都能明白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非法传销,记者想,这个行业也就成熟了……

那么,还没有行动起来的人,为了我们国家的稳定发展,为了亲友同胞的利益,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还等什么?

其实说白了,目前国家通过《禁止传销条例》来禁止多层次,实际上通过发直销牌照来批准部分企业营运。也就说国家商务部把主动权全部捏在手上,听话的就是直销不听话的就是传销。这也是无奈之举,即使这样明文规定,还是有层出不穷的非法传销荼毒百姓。其实安利、雅芳、玫琳凯这些直销企业也是经营的战战兢兢,目前很多是通过聘用销售员(比如如新签正式劳动合同)、特许经销商(安利)等等方式规避多层次!你朋友讲的项目,首先你看他有没有商务部颁发的直销许可证,另外他是如何规避多层次的(规避多层次投入很大不是一般小公司承受的)!

那你可以看看他们是如何规避多层次的问题,其实经营直销的人都知道多层次,但是始终需要一套方案来应对商务部!不然工商和经侦一样打击你,并且有法可依!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截止2019年3月,安利是合法公司。

企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过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1992年,安利公司投资1亿元资金在广州建厂,1992年10月,安利的直销模式获得国家工商局批准。

因此安利公司是合法公司。

扩展资料

安利的创始人温安格和狄维士原来是纽崔莱公司的直销员。1959年他们离开了纽崔莱公司成立了安利(A)公司,在纽崔莱原有的传销模式上加以改造,然后销售自制的清洁剂,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1960年,安利在第一个财政年中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1961年,安利首次举办直销员大会,当年拥有直销员200名。

1963年,安利在加拿大设立了第一家国外分公司,这是安利成为跨国企业的标志。

-直销模式

-Amway

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直销企业查询

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常见问题

直销区域指的是直销企业可以进行直销的范围。

在我国,直销企业获得直销牌照之后,并非能在全国任何地方开展直销活动,而是根据商务部核定的范围开展直销业务。因此,为了扩大直销业务开展范围,直销企业往往在获得直销牌照之后,还会继续申请扩大直销区域,逐步完善直销市场。

在现在直销区域性的一个划分非常严谨,但是法律并不会做出一棒子打死的情况,在不严重的情况下,若直销企业在未允许的区域进行活动扩展业务,如果不是主要业务的话,会口头进行警告,并不会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直销的缺点:

(1)传统直销是以销售为导向。

直销公司要照顾的是直销商,而不是消费者。每一个直销商做直销,目的是为了赚钱。但在直销里,赚到钱的永远只有金字塔中上层的人,下层的人是亏钱的。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下层的直销商难以赚到钱,就会从下层开始崩溃,而上层的直销商就会面临组织萎缩,收入减少,甚至出现崩盘。

(2)传统直销顾客续购率不高。

消费者是不忠诚的。消费者只会做给自己最多利益的事情。消费者只是消费产品,他不会在这家公司得到任何好处。如果发现有更好的产品,就会跑去买别家公司的产品,顾客就会这样不断的流失。

-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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