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Amway),一家具有40多年历史的直销公司,其日用消费品行销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1992年,安利进入中国大陆,并沿用一贯直销方式经营。1998年4月21日,我国政府颁发传销禁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传销。此后,安利也停止了中国直销而改为店铺销售。2000年,安利再次在中国进行直销运作。在短短三年中,安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影响力,人们在惊叹安利中国惊人的发展速度的同时,也难免回想起传销的种种破坏性和劣根性。安利究竟依靠怎么样的一种力量吸引直销人员,又如何能够避免再次陷入传销的漩涡当中,众多关心企业发展的人们都拭目以待。然而,在安利众多的影响力要素中,最能够吸引我们注意力的恐怕仍然是安利企业文化的“魔力”。那么,安利企业文化究竟如何运作,才得以将这么一个抽象的管理工具深入提高销售绩效?
1安利文化运作要素
(1)洗脑
提起文化,人们常常想到文化对于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影响力。对此我们可以用洗脑来形容安利的文化影响力——帮助每一个进入的员工更加积极地生活,改变原有消极的生活态度,激发员工的热情和斗志。
埋藏在人们内心或深或浅的地方,有着对于事业或者家庭的追求。但是现实磨折却让这些追求或者黯然失色,或者消失殆尽。然而,销售确实是一项需要员工巨大热情的工作,而这些热情恰恰来自于人们的追求。因此,改变人们对于生活的被动想法,激发人们内心的潜能就成为安利文化的首要任务。正如许多安利人感受到的那样,“来安利之前觉得生活缺乏目标,是安利给了我们激情,是安利让我感受到了生活的乐趣,原来人生可以这么活着。倒不是真的挣了多少钱,而是我们看到了自己明显进步。”
(2)造梦
打造梦想包括帮助直销人员设立个人和销售目标,展示职业发展前景,围绕这些目标的是安利一系列帮助他们实现目标的组织手段措施以及人力和物力支撑。
由于每个人的经历不同,心中的梦想也不尽相同:家庭、孩子、事业或者实现人生价值。为此针对不同的直销人员,安利必须实行个性化,以激起不同类型的人共鸣。然而,尽管诸多的直销人员之间千差万别,安利的梦想打造机制一般都包含了三个要素:选择,熟悉和情感。进行梦想导入的时候,安利通常不会直接劝说直销人员接受某些想法或左右他们的思想,而是给人充分的选择自由。通常情况下,安利人受到这些富有情感而又熟悉的梦想的激发,会开始变得兴奋并激情四溢。“原来我们是有能力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我们愿意付出努力”。在安利企业文化熏陶之下,“我感觉到自己的血液在沸腾,浑身都是力量,我们正在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感觉那么清晰,似乎只要努力就触手可及。”
正如《第五项修炼》中提到的那样,梦想的张力通常简单而且有力,这种张力的动力来源于理想和自身现实之间的差距。通过不同企业文化实施的措施和方法,安利让组织成员感受到他们自身所达到的与理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让他们坚信通过努力他们可以接近甚至实现他们的理想。然而,组织成员也可能到达所谓的“舒适境地”,他们会满足于目前的生活状态而不想为理想奋斗。在安利看来,“舒适境地”意味着失败,一个成功的销售人员不会满足于现状。努力是一个不断的持久的过程,所以安利梦想打造也是一个循环过程,以此促使其成员不断建立新的目标或者梦想并为之努力。
(3)认同
安利对其所属销售人员洗脑和打造梦想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获得他们对于组织的认同。反过来,组织能否为其成员洗脑和灌输梦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于组织的认同。然而,与众多安利直销人员的接触我们可以发现,认同并非不是以个人在组织中经济上成功为基础。在许多安利人看来,这里改变了他们对于生活的消极看法而赋予他们以生活的信心和朝气,这里给了他们一个施展的舞台和未来的梦想,这里的人友好热情而给人以家的感觉,而所有这些都是金钱所不能够做到的。很自然地,这些直销人员认同安利并且极力维护他们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正是安利文化的融合力促使他们将自己看作是组织的有机组织部分,处处以安利人自居,并为之感到骄傲,有些人甚至将安利生活方式当作信仰看待。
安利文化传播者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对于每个人而言,梦想反映了他们过往的经历,打造梦想也必须应人而异。对于大多数安利人而言,他们与安利最直接也是最多的联系来自于上线,上线也因此在安利文化传播中具有关键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安利文化的传播过程中,他们首先与下线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他们的信任和认同。然后,他们会帮助和指导安利直销人员选择购买合适的书籍和磁带,指导他们适应整个安利体系并学会如果做生意。他们甚至成为组织成员生活,信仰上的良师益友。除了提供意见信息以外,上线还帮助其成员处理来自于非组织成员对安利的负面影响,帮助他们调节心态。上线对下线的影响如此重大,加上销售工作的挑战性,对于任何安利人而言,如果不能与他们的上线保持良好的关系一般必定难以融入安利文化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上线和下线之间相互依赖促使双方深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甚至有些安利销售人员认为“我的上线就像是我的父母一样,对我关心倍至。”随着与安利成员之间相处时间不断增大,安利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似乎在安利成员和非成员之间铸起了一道沟通屏障,也无怪乎安利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对安利的评价相差如此之大。
除了上线以外,安利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整体文化传导。最常见的方法莫过于邀请成功安利直销人员讲述他们的坚苦历程,以及他们如何在安利一步一步成长并实现自己梦想的过程。相比之下,通过安利磁带、书籍、杂志和幻灯片则缺乏感性认识。虽说如此,娓娓动听的成功事迹却能够产生更加持续和广泛的影响。听到看到那些若干年前与自己类似甚至不如自己的人也能取得颇为丰厚的收入并受到人们的尊重,更甚至类似的故事就发生在身边,发生在自己的上线身上,怎么能不让人心动而跃跃欲试。
不管是来自于上线还是组织整体,经济和情感上的帮助和赋予都是安利直销文化最重要的两个特征。在大多数组织当中,人们很难体会到真正的关心,相反更多的是相互竞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冷漠无情(下级不敢奢望上级能够给他们帮助,上级所关心的也仅限于下级完成任务的多少和好坏)。但在安利直销体系中,人们相互关心、互相帮助。难怪许多安利人感叹“安利给人一种家的感觉”。
2安利文化传播手段
安利培训给我们展示了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手段和方法,同时也给我们展示了企业文化如何在培训中得以传递和灌输。
(1)专业培训
安利的产品专业知识培训相当有特色并富有成效。它要求每个安利直销人员有展示自我的勇气,熟悉产品的性能和性价比,演示其独有的销售主张。在掌握了上述的基本销售技巧后,安利还着力增强他们与潜在用户的沟通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安利直销人员的不断演示产品品质和正确使用方法。通过专业培训,安利直销人员能够利用专业的测试工具,使顾客对产品的功效认识由理论上升到实践,为进一步说服其购买相关产品减轻了难度。
(2)心理培训
安利的培训不仅仅是聆听,更多的是销售人员的自我展示,是一种行为毅力的积累。在实际的销售工作中还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譬如客户不给你演示产品或服务的机会,藐视你的存在,这时就需要销售人员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这种承受力来自于安利的心理素质教育:为每一位销售人员在将来的具体工作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做了预见性分析;为他们提供客观的解决、借鉴方法,避免了他们在解答客户咨询时的尴尬;同时通过这种不间断的培训,安利还增加了整个销售团队的凝聚力。
(3)情感培训
单纯为销售人员提供产品知识教育和心理素质培训仅仅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至于员工的整体素质、工作热情和对安利的感情则影响甚微。安利文化的魅力正是在专业培训和心理素质培训基础上施加情感影响才真正焕发光彩:让接受过有效培训的销售人员自身内涵和素质有了质的飞跃;对从事安利产品销售的前景有了美好、理性的认识;更使他们觉得安利满足的不仅仅是他们对于物质的渴望,还给了他们事业和精神上的追求。
安利企业文化可以提高销售人员工作的热情,提高他们与客户的沟通能力。但要得到直销人员的长期认可,企业还必须具有真正可靠的实力。好比说,整个安利(中国)是一颗移植自国外大树。由于良好的文化融合能力和文化运作能力,安利吸引了众多的销售人员加入,这颗大树正枝繁叶茂并不断抽枝发芽,展示在人们面前的是一副朝气蓬勃的整体形象。然而,要想获得持续的发展,这个大树还必须有发达的根系作为支撑。所谓,树有多大,根有多深,安利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诚信和质量的根基之上。
3安利文化运作根基
安利产品以非循环的日化品为主,具有重复购买的特征,依赖于顾客(其中也包括员工)的长期认可;安利直销业务大都是从亲朋好友开始坐起,如果能够得到周围人的认同,工作阻力将会小很多,安利文化组织内导入的阻力也就相应小得多;直销方式在中国传播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欺诈,要消除人们对于直销的疑虑,仅仅是内部文化大融合是远远不够的。这些都要求安利企业文化不仅仅能够对安利直销人员产生正面影响,还必须进一步延伸至企业以外更大的范围,产品诚信和质量自然成为了安利生存的根本保障,是整个企业的精神和灵魂。
对于一个以直销这个敏感字眼为营销方式的公司来说,公司的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安利积极扩大在中国的影响,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围绕诚信进行:大量参与资助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允许直销员在参加后的第一年内随时选择退出,并获退款;不收取巨额参加费,也不强迫直销员认购大量存货;严格规范销售人员行为;顾客对产品品质有任何不满,可以退货退款。作为安利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诚信安利并非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反映在企业运作的方方面面,并用于指导企业行为。就这一点而言对中国企业文化运作确实能够产生一定的启发作用。自80年代企业文化导入我国,企业文化的重要性逐渐受到了企业界和理论界的认可。但是由于企业文化的作用周期长,运作难度大,再加上经济运作大环境的限制,组织文化核心要素仍然更多地停留在口号当中。就拿建立诚信组织来说吧,很少有企业愿意真正付出短期成本以及抵制短期诱惑而坚守于其中。
我们知道,只有真正生产出优质的产品才能留住顾客,因此安利公司从一进入中国市场仍然一如既往重视产品质量。事实上,很多销售人员当初加入安利就是因为安利产品质量好,“开始的时候,我并不知道安利。经过一个朋友介绍之后,我开始尝试安利产品。起先只买了一小件产品(去斑),几个月后,朋友说我的皮肤斑点少了。之后,我开始大量使用安利,至今感觉都挺好。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安利的会议,觉得挺有意思便加入安利。”在我们接触的安利直销人员中,不只一位有过类似的经历。过得硬的质量不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安利,在进行产品销售时,高质量的产品无疑可以让销售人员底气十足。
4安利文化运作陷阱
安利没有公布员工流失率,但据估计安利(国际)员工流失率高达40%-100%。当前,安利(中国)仍然处于低起点的飞速发展阶段,发展所带来的个人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可以淡化许多内在的问题。因而,安利(中国)员工流失率相对要低得多,我们听到安利直销人员的抱怨也异常少。但我们可以预见,安利中国未来的发展也必然要面对与安利在其他国家同样高的员工流失率。尽管安利直销业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员工必须长期面临心理和身体的调整,高度压力之下的高流失率确实可以理解。但同时也说明,尽管安利拥有强势企业文化并精于其中,但仍然必须面对落入自己陷阱的风险。
(1)利益驱动导向
企业文化通过影响企业员工而发生作用,并借助经济利益得以加强。然而,如果安利员工曲解了这层意思,而将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牟取暴利,很可能会导致传销的负面影响在安利直销人员中蔓延。这样不但不能实现安利直销节约销售成本,便于服务顾客的目的,甚至可能再次陷入传销的危机当中。
安利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两种来源,其一是自身的销售收入;其二是所谓的“市场开拓费”。前者来自于服务顾客,销售产品所创造的利润。后者间接通过发展下线取得,是安利用来激励销售人员培训辅导下线员工进而促进企业的壮大和发展的经济措施。应该说,两种激励都是整个安利营销激励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服务于顾客的销售收入需要消耗营销人员大量的精力,服务的范围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大多数安利直销人员而言,服务收入所占的比重会随着他们事业的发展而逐渐缩小,甚至到达无足轻重的位置,尽管单件产品的服务酬劳比重确实不小。发展下线却能够通过造就销售的金字塔而将自己逐渐置于金字塔的高层,并从下线成功的销售和发展下线中获得利益。这种方式相对更加轻松和迅速,因而会获得更多的关注。然而,利益驱动下过分关注吸引下线也恰恰是传销在中国被禁止的最根本原因。
利益驱动固然是营销的重要手段,但是利益也是导致人们忘却事情本质的重要因素,所谓利益熏心正是如此。安利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而在安利的文化宣传中一再强调“我们的事业需要勤奋的劳动”。然而,即便是正确和善意的劝阻也可能被忽视,更何况安利直销人员素质仍然如此参差不齐,这样就对安利文化在这方面的渗透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上下线关系破裂
安利上下线关系以情感和经济利益为纽带,情感上无法接收对方或者利益方面发生冲突都可能导致上下线关系破裂。
安利的激励体系下,上线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功的下线管理和沟通。因而,相对而言上线更加倾向于维护团队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在意识上产生与下线分裂的感觉。即便是有,也不会轻易表现出来。相反,下线可能会觉得上线管得太多,甚至干涉了他们的私人生活。“有的时候心情不好,上线打电话让我参加安利会议,这样会让我感觉到限制,于是我对她发火。”有的下线则感觉到“工作方法上面无法认同”,价值观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尽管在安利强势文化运作能够减少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差距,工作方法培训上也几乎是按部就班,但毕竟个人经历和背景千差万别。与情感冲突并列的还有经济冲突。上线与下线之间紧密的经济收入关系虽然能够被安利强有力的宣传所淡化,但难免让人或多或少地产生被剥削的感觉。这种感觉一旦带入上下线之间的交往中,便成为威胁他们关系的潜在因素。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的上下线关系破裂可以通过重新选择上线得到改进,但更大的可能性是选择离开。
(3)梦想破灭
当打造梦想及其相应方案成功的时候,其成员会重新定位他们在组织中的意义并努力为了梦想而奋斗;相反,如果失败则可会导致成员与组织背离并最终离开。
从安利企业文化成功激发其直销人员工作积极性以及对生活的热情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文化虽然抽象并且看似不可琢磨,但确实是可以操作并为企业带来效率的有效管理工具。当然,企业由于所处的产业背景和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企业文化运作也应该有所差异,而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做的似乎更多。
该怎么办 得看你自己了
它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模式,但目前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完全推行,没有得到准确的规正,安利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安利是全球唯一一家可以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的一家公司。还有像电视直销等等这些都是营销的一种方式
直销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一) 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二) 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三)保证金缴纳情况;
(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
(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
(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
(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
(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
(十三) 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
(十四)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
(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销员推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2) 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 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
(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
(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
(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 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
(二) 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
(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
符合条件的直销企业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比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直销企业设立特许经营店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后,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省、自治区内已设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在直辖市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可在该直辖市从事直销。
第七章 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推销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任何时间与直销企业解除其签订的书面推销合同。
(二)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三) 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时,可拒绝直销企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推销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省级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
(二)只能向最终消费者推销直销企业的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第第三方转卖。
(三)推销员必须隶属某一个省级分支机构,只能在其隶属的省级分支机构辖区内有店铺的城市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隶属省级分支机构,需解除原签订的推销合同,另行签订推销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功能和退货制度。不得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推销员在从事推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最终消费者的同意,并因最终消费者的要求停止推销
(六)在从事推销时,必须出示《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及其与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推销合同。成交时,推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售货凭证上应标明直销企业当地店铺的地址、电话号码、退货条款和退货期限。
(七)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理最终消费者的退货。
(八)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
第八章 推销员的资格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推销员应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现役军人;
(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医生、教师;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销员应通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统一命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或《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主。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只能对推销员进行本企业直销产品业务培训,不得向推销员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推销员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业务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四)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五)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六)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七)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推销员考试和培训管理办法》,有关推销员的考试和培训按该办法实行。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和《推销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其所在地指定银行存入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在直销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但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并在每一个月第一周内交付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当直销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启用保证金:
(一)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支付报酬;
(二)直销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对推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
(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只能为现金或现汇。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将保证金及其有关凭证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应用于优先偿付推销员报酬、推销员和最终消费者退货款。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监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对其经营行为、经营场所、网络信息、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包括不定期现场检查;委托独立专业审计机构对直销企业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直销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主管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监管主管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刻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所在地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直销企业的培训等活动申请,并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及推销员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审批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未按本条例设立店铺,但仍通过推销员直接销售产品或其它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直销产品、直销货款、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吊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或推销员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直销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直销企业未设省级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经营额,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铺招募推销员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店铺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直销企业未经批准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就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募推销员从事直销的或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没有店铺的城市从事直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分别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
第六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对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推销员对其销售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推销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分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构成金字塔诈骗的,依照《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关于举办推销员培训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直销企业或推销员三年之内不得提出从业申请、不得参加推销员考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须经直销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社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直销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参照本条例外国投资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1是否有合法
连锁经营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是合法的;传销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敛财行为,则是违法的。
2是否有高额的入门费
连锁经营参与者不需要缴纳高额的入门费;传销参与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是否设立店铺
连锁经营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4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连锁经营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货。
5模式不同
连锁经营是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当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市场占有率。
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6 计酬方式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传销参与者加入组织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下线,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为上线,就有提成;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7制度不同
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
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8保障不同
连锁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就业,传销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是学电子商务的,也是兼职做网上直销的,看过一些关于世界和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的书,的确很精彩!直销在中国大陆走过的道路也是波折起伏,曾经被捧上神坛,也曾经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是历史总是会还人们以真相,是非曲直总有水落石出。在此我们简要追溯直销在中国大陆14年的发展历史,让您对直销(传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这标志着传销开始被纳入了中国大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而正规传销公司的影子杀手——老鼠会也闻风而至……到1993年,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沿海城市都有传销公司的身影在活动。传销和“非法传销”(老鼠会)在中国风起云涌。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但这两个文件并未真正贯彻落实。传销和非法传销从沿海城市迅速向内地市场挺进,由于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在国内从未出现过,政府尚未来得及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另外,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人们还没有成熟的致富心态。因此,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正规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传销行业再度进入混乱。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同年计不完全统计中国共有200多家传销公司和200万多传销员。因为非法传销公司的泛滥和非法传销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禁止批准新的传销公司开业。随后不久,1995年10月17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办法》表明了国家对非法传销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态度,而并非是对传销行业的扼杀和禁止。1996年4月中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其中有8家是在广东。1996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这41家企业中的部分企业收编了大批其他企业的传销商,充分利用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传销手段,业绩取得了飞一般的增长。中国的传销行业从表面上看好像到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因为非法传销与合法的直销从其理论模型上讲属于同根所生,而随着国家“打非”的进行,原来从事非法传销的一些枭雄纷纷躲到转型经营企业中继续兴风作浪,因此像安利、仙妮蕾德、完美、天狮等在媒体和公众中也曾经一度引起争议。
在各地地方主义的保护下,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所谓“船小好调头”,彼此纷纷仿效,“制度一家比一家优越,赚钱一家比一家快,一家比一家多”。最臭名昭著当属福田公司,这是最初41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之一,在被取消资格后,成为了国内最具破坏力和影响力的非法公司。它的产品就是臭名昭著的“爽安康摇摆机”,其成本才有几十元,而它的传销价却高达五、六千元。自1997年底到1998年初,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尤其是异地炒作的非法传销公司集中地诸如武汉、长沙、北海、广州、海南等地,到处是携款潜逃的非法传销公司和大批流动闹事的非法传销难民。还有大批的老鼠会残留分子混入了合法传销公司中。国内社会治安环境显示出极不稳定的因素,中国传销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中国的传销行业犹如一个奔跑于狂风暴雨中孤独无助的孩子,找不到自己的出路。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政府这次对整个传(直)销业的全面封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不能任由非法传销大肆泛滥,另一方面对这一种新的分销方式需立法规范,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及时出台是明智的,为今后中国传(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一出台,经过一阵短暂的骚动和混乱期后,整个直销业变得风平浪静,国内非法传销公司仿佛一夜之间消失得无影无踪。但是,原按正常投资程序获国家批准的国外合法多层次直销公司像安利、雅芳、玫琳凯等公司该怎么办?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时,既不能让它们按“原来”的模式运作,但也不能简单地轰出国门了之。于是政府同意它们继续在中国经营,但有一个条件: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以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直销行业进入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调整期。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成功转型的10家直销公司的名单。这10家公司中做得比较成功的公司当属安利(中国)。另外像诸如雅芳公司、玫琳凯公司等都在转型模式运作上取得了不错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今后直销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安利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投资设厂,1995年,安利在广东、福建两省正式开始营业。到1997年上半年,已在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了分公司,正式员工有1000多人,传销员多达80万人。1996年至1997年财政年度,安利(中国)公司的营业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三年纳税额共超过5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1997至1998年度外资企业500强之一。1998年4月,中国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时,摆在安利决策者面前的有两条路,或是撤出中国市场,或是改变经营之道。安利必然的选择了后者,即采取“固定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2003财年(2002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安利(中国)的营业额即超过了10亿美元,占安利全球营业额的1/5。中国也超过了日本,中国成为安利全球最大销售市场。
在我们津津乐道的称颂着脑白金凭借着数亿的广告投入换来十数亿的市场时,2003年安利默默无闻的在中国大地上利用直销卖掉了超过120亿(人民币)的蛋白粉和洗洁精。这,就是直销对传统销售的优势所在!
传统生意越来越难做了……
发自内心的感慨加上一声长长的叹息,透露出对于瞬息万变市场的无奈。
几年前做产品做一个火一个,现在却做什么亏什么,甚至去年还卖得好好的产品今年就被人们忘记了。以前打了广告就可以数钱的好事不会再出现;以前经销商排队提货的场面成为了历史;以前用麻袋装着人民币庆功行赏的畅快早已久违……成功的时候,我们都坚信是因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努力勤奋;失败的时候,我们是否也应该好好想想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依靠产品领先市场的时代并没有过去,也不是没有到来。市场和消费者永远都欢迎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是我们现在的竞争层次太低而且太过激烈,包装一个比一个精美、价格一个比一个更低,但是实质仍然没有变化,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这到底为什么?有人说:营销的实质就是说服消费者拿出口袋里的钞票。的确,但是,有没有直接打动消费者的方法呢?拿出一次钞票容易,难的是次次让消费者主动拿出钞票来自愿重复消费。第一次说服消费者的是人,但最终说服消费者的是产品。因此大家在选择直销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考察,让产品过关!!
许多年过去了,时代在迅猛发展,直销,规范好了,可以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尤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直销更是吃尽甜头并代表着21世纪最大的趋势,比传统直销更节省成本,更容易经营!
那么现在相信大家对“直销”这字眼已经不大陌生了。直销可以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带来不可忽视的经济效果,很简单,许多发达国家的直销业也是发展的很成熟的,而如今面对中国这个即将开放直销行业的巨大市场,你还在犹豫什么?目前很多直销公司和企业对中国市场都拭目以待,为的是领先占领这块强有力的跳板,以便更好的扩大规模,而这正是给我们中国少数有先知和有创业之志的人群带来了美好的机遇,它想发展到这来,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公司和企业的背景实力和我们这些加盟的业主(代理商)。当然,人人都有头脑,我为什么要加盟你,凭什么要替你作宣传?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选择一个好而实力强大的公司和一个认真负责的推荐人,而一家有实力的公司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制订好完美的营销策划和给予加盟者足够的优惠条件,让所有业主们齐心协力,为自己的理想和事业目标而努力,再努力!而今天我向您介绍的一家直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比安利还好,比完美更完美这不就是个机遇么?
机遇人人都会碰到,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差别就是:前者把握,后者错过!也没有人会拒绝好的产品、好的事业,今天你不想成为介绍者,或许明天你就会成为被介绍者,你想选择哪一个?等到中国直销法成立,相信中国就会立马掀起直销狂潮,到那时候,又有多少人会因为不相信它而拒绝它呢?当有人排着长队来加入直销行业,那些曾经为直销付出过一些的有志之士,又将在家享受着何等的财务自由呢?
但也不是人人做直销都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它不是看你的阅历多么的深,也不分你的身份有多么的尊贵,只要你肯努力,有信心就有可能达到自己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不努力,没信心也不下决心的结果就是零,但我相信没有谁会在把握了机遇之后而不去好好珍惜,对吧!有的人把直销看得特难,其实它特简单,简单的事情重复做,就能获得一定的成功!
相信我吧,朋友,商人以诚信为本!
很多人说是传销也不代表就是传销,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以后确认不是传销,自然就不会查封,取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传销是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以后确认的。
若经调查不属于传销,那么自然不会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在国外它不叫传销,它是叫多层次分销。在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是很畅通的、也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利用物理学的倍增原理来经营商品的一种方式。
传销,是1990年从美国引进的现代化商品经济经营方式,当时由工商总局与美国雅芳公司为首的十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合同,如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允许以传销的模式在中国运行。
由于当时我国正是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从国外引进很多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传销就是其中之一,国家看到传销确实能解决就业问题,经济上也能得到很大的发展,还可以增加一部分税收,于是在94年重新审批了40多家公司。
扩展资料:
19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
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参考资料:
楼主,你搞错了,是十大,不是八大.
1998年由传销转型的10大直销巨头分别是:安利、雅芳、玫琳凯、日晖、富迪、娜丽丝、尚赫、完美、百美、特百惠.
到目前为止只有雅芳和富迪拿到第二张直销牌照,还有8家没有拿到直销牌照,而离12月1日外商投资直销转型企业领取牌照大限,为时已不多。结合前期珍奥因违规被取缔直销牌照,另外的8大直销巨头将有部分可能出局。
安利限期内未获直销牌照 完美、玫琳凯也未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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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emktcomcn 2006年12月01日 09:02 新京报
昨天是直销转型巨头们拿牌的最后期限。但记者了解到,截至昨晚,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巨头仍未获牌。
按规定,12月1日起,安利等未能获牌的转型企业将不能按照被政府允许的转型模式进行经营。
转型企业仍在等待
“还没消息,我们也在等。”昨日,安利、完美、玫琳凯的答复出奇一致。“不管商务部牌照发下来与否,公司今天都出一个公告。”昨日,安利负责人表示。而到记者截稿前,公关部人士却称公告无法按时出来。但接近安利的人士透露,安利此举是不甘心申牌失败的结果,希望在12月1日最后关头再努力一把。
与安利不同的是,玫琳凯仍很自信。“我们正在与政府沟通,有信心拿到牌照。”玫琳凯媒介部经理周立羽表示。不过他透露,公司也制订了过渡方案以备不测。“如果没有拿到,公司也会严格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但接近商务部的人士透露,申牌企业的报告商务部已送国务院,目前没公布是国务院方面还没批复下来。据该人士透露,玫琳凯申请的模式很被看好。“我们并不认为存在申牌大限。”完美(北京)总经理孙波如此回应牌照大限一说。
冰封与激情的交汇 中国直销10年了
2005年4月,安利(中国)在广州举行10年庆典,2005年7月,天狮、新时代,也将举行10年庆典……这,都在提醒我们,直销,在中国已正式发展10年了……
而2005年,政府即将对中国直销立法开放,更能彰显这个10年的不同意义。
中国直销的10年,是酸甜苦辣交汇融合的10年,是无奈与积极、心痛与慰籍、冰封与激情交汇的10年。
这10年,何其感慨……
2005年,注定是中国直销行业的分水岭。
因为直销法,也因为中国直销10年的历史。
一个企业的10年,代表了这个企业的生命力和适应力,对此记录,是这10年的一个总结,一个彰显;一个行业的10年,代表着这个行业未来的生命力,蹒跚学步也好,呀呀学语也罢,对此的记录,就是对这个行业历史的完整,是对这个行业生命轨迹的细微刻画……
10年,是一个记录历史和总结过去的好时间……
沉浮10年 风云变幻
1989年秋天,广州,与往年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倘若聚焦到直销行业,这个秋天就显得意义不凡。
这个秋天,美国雅芳公司考察完中国市场后,决定与广州化妆品厂联合,成立中美合资雅芳公司。而随雅芳而来的,还有一种新颖的销售方式——直销。
1990年1月,雅芳中国分公司成立,并于11月14日正式投产。雅芳带来的营销方式令当时试图挣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市场耳目一新。凭借这种销售方式,雅芳1991年在华营业额达3,000多万元人民币,比原先预计的超过2倍多。而1992年1月~5月的营业额又比上一年同期猛增了3倍。也就在这段时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济升温,“下海”时尚。
中国的大好环境、巨大的市场潜力和雅芳成功的案例,让海外直销公司蜂拥而来……
1992年,安利(中国)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占地58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1995年1月,安利(中国)工厂正式投入使用;
1993年,仙妮蕾德在中国的广州设立了有限公司并建造厂房,1995年又在中国天津设立了有限公司并建造厂房;
1993年9月,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成立,1995年天狮营养高钙素开始推向市场;
1994年,台湾兴田进入中国;
1995年,玫琳凯进入中国,并经由国家工商局批准,成为首批获准在中国经营的三家直销公司之一。同年4月,玫琳凯在中国杭州成立工厂;
1995年,福州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转向直销;
1996年,特百惠进入中国,将总部和工厂均设在广州;
1997年7月,台湾华良公司以“消费联盟”名义,进入中国内地……
1998年4月,鉴于“直销不适应当时国情”,政府对直/传销“一刀切”,随后,6月底勒令10家外资企业转型经营。
但,直/传销在中国,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是换了一幅招牌,换了一种“颜色”而已,核心依旧是多层次。但转型后的日子让日晖、尚赫、富迪、百美和娜丽丝的影子渐行渐远,诺大的中国直销市场,只有安利、完美、玫琳凯、雅芳四家转型企业,以及天狮、仙妮蕾德、南方李锦记、新时代、福龙等自发转型经营的企业,在一种暧昧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着,当然,在地下操作的,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和非法传销组织。
2001年12月,一条消息以无比振奋的姿态在业界迅速蔓延着:“中国加入wto了。”不过振奋的原因不是因为中国加入了wto,而是政府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为直销立法开放”……
这振奋里,蕴藏着企盼,也蕴藏着一股韵动。
已在国内的企业,通过种种举动透露着存在和准备发展的声音,未正式进入国内的企业,则密切注视着形势的发展,甚或派出了先遣部队暗地登陆。
2003年1月,美国直销公司如新,以108家专营店同时在四省一市开张的气势,宣告正式登陆中国内地直销市场。如新的登陆吹响了海外直销企业1998年后再次蜂拥的号角:一大批外资直销企业,开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着积极的准备。
而2004年2月,商务部官员对外表示“年内,为中国直销立法开放”,点燃了中国直销商的万丈豪情,直销公司如煮熟的饺子,相继浮现。1998年后渺无音讯的日晖,也以2亿美元的手笔,整合原华良在国内资产,定下千店计划,重新杀回。
2004年4月,记者听闻业界传言,中国市场打着多层次直销名义的公司,达3,000家之多……
2004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在厦门召开直销立法座谈会议,官方公布的与会企业数字为22家,实际参会企业为23家。这23家企业中,有我们熟悉的直销公司,有我们熟悉的传统公司,也有我们一无所知的公司。这给了业界一个暗示:对中国市场的开拓,各公司或明或暗强力进军或迂回潜行,“狼有狼道,蛇有蛇路”,都一直没有停止过。
分割中国直销市场的蛋糕,已成为海内外直销、非直销公司的共识。业界传言,目前在中国市场上有6,000余家各类直销公司……
未来的中国市场,究竟是天堂还是地狱?
规范10年 心还不逮
说直销市场是天堂或是地狱,是因为目前直销从业人员多是平头百姓,一饭一衣的温饱者居多,且涉及面广博。成则造福万方,败则遗患无穷。
从直销进入中国起,其特有的多层次奖金制度,和多数培训的“暴富”导向,让直销人员的欲望被人为的放大了若干倍,谁都梦想一夜暴富,谁都梦想名车豪宅。
随着时间的推移,暴富风潮愈演愈烈,在中国的大街小巷,到处都能听到一个词——传销。
1993年,传销进入中国之后的第三年,中国传销人员为100万,到1997年,这个数字变到了1,000万。4年时间,成长了10倍。
1,000万,约占中国总人口的0712%……
数字的演变,说明了倍增的力量,但也更深层地揭示了人们暴富的侥幸心理。
随着人数的剧增,直销商队伍变得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不法分子开始混水摸鱼,在传销活动中偷税漏税、推销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希望能将这场盲目的热潮引向正轨。如1994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6年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国家对传销的一种肯定,但也给了不法分子投机钻营的舞台。
中国传销市场越加混乱……
1998年1月20日,国务院专门会议研究传销问题,参加会议的有国家计委、经贸委、公安部、原内贸部、工商局等部门。会议决心“禁止传销”。1998年1月24日,李岚清强调:传销方式弊端很多,应予禁止;2月14日,原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必达表示:对国家,传销祸国殃民;对百姓,传销是家破人亡。
1998年4月21日,中国直销历史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全面禁止。
随后,当时国务委员吴仪接见前外资直销公司,听取建议,商讨出路。1998年6月1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原外商投资传销公司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有64家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呈报了转型方案。1998年6月底,政府勒令10家外资企业转型,不以直销方式经营。
同年,雅芳、安利(中国)、天狮、玫琳凯、完美、特百惠等相继转型成功……
准确地说,1998年的禁传是对正规直销公司的禁令,而真正危害市场的“老鼠会”组织,则隐藏的更加秘密。
传销的余毒并未随之清除。
为了做好加入wto后3年内为中国直销立法的准备工作,2002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并召集10家参与转型企业转型情况通报会,让从业人员深刻感受到国家对违规传销的打击力度。
其实,政府对非法传销的打击,从来没有停止和手软过:
1998年至2001年,仅海南省工商等部门就清查登记传销人员5万多人,打掉传销窝点1,000多个,抓获从事传销头目280人。2001年共查处传销案件近2,000起,案值近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清理变相传销和参与传销人员15万人。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全国各地共查处传销案件2,797起,取缔传销窝点11万个,遣散传销人员20多万人次,移交公安机关案件248件……
为能把中国直销市场建立成一个有法可依的市场,就此次直销立法,国家相关部门几次调研、商讨、修订。调研范围包括海外市场、直销企业、业界专家等等,法律法规颁布时间也从2004年12月,推到2005年的2月,3月,4月,5月,6月……政府为的就是要出台一个完善的法律,尽可能的考虑到各方的利益,为的就是行业的正轨而有序的发展。
政府是开明的,在这过程中,一直悉心接受着各方的建议,2005年6月,又有消息传来,此次直销立法就业界反响强烈的拨出比率有所提升:从以前的25%,提升至30%;首批领到牌照的企业将会达到10~30家。而最新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原本“不得采用团队计酬”的规定已改为“未经允许,不得采取团队计酬”。
此次政府为直销立法,参与人员之多,经历时间之久,也是世界少见。为了大局着想,无论政府最终确定的法规是什么样子,一旦出台,我们都必须理解和执行。
有人说,上世纪90年代的传销之乱,主因在政府。但政府一直都是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建设,政府为中国直销行业的有序发展所做出的种种努力,谁来历数了?
科普10年 正本清源
前几天,记者与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的组长秦永楠教授交流,说到中国直销业的学术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中国直销学术研究和直销知识普及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1998年之前,中国直销市场上流通的直销类图书并不少,比如秦朔的《头脑风暴》,比如1993年杨谦的《中国,迎接直销风暴》,但都没有对直销做一个系统性的阐述。
而对一个行业的研究,也少不了一个集结思想的平台,这个平台能把不同的观点透彻的阐述,然后在争议中接近真实。这个平台可以是一个研究组,可以是一个学会,也可以是一个媒体。
2003年以前,据记者所知,除1995年瓜拿纳董事长张华等人讨论成立一个传销协会外,中国没有一个研究组。而传销类杂志,则只有1996年出现的《传销研究》,到1997年,广州商报,重庆商报等媒体,也曾开辟“传销专版”,但都因1998年的禁令夭折了。
从1998年到2001年,名亡实存的中国直销行业几乎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行业的信息,而这段期间,所有的媒体的相关报道,几乎都是一面倒的打击非法传销的消息……
这个阶段,别说学术性研究,就连帮助老百姓分清直销和非法传销区别的渠道都没有。行业人士唯一能赖以慰籍的,就只有当时还是个人网站的中国直销传播网。
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直销3年内要开放了,市场意识到了。
2001年11月,记者在知识经济杂志社主编出版了《wto来了》一书,书中就直销过去和未来的形势,做了简单的描述,随后,又主编出版了《直销为王》、组织出版了《直销为什么赢》、《直销心理与服务》、《直销趋势与特训》等一系列图书,同时,2003年1月诞生了《知识经济》刊中刊——《中国直销》,算是开了1998年后媒体正向推动直销发展的先河。
2003年底,《成功》杂志开始关注直销人物,《中国直销研究》关注直销营销方式,2004年1月,记者与几位同仁离开《知识经济》,进入了《经贸世界》,《经贸世界》开始以全面、深层、专业、公正的态度关注和推动直销。随后,《直销世界》、《直销生活》、《直销时代》相继诞生。而随着2004年2月商务部官员对直销立法的表态,越来越多的报纸也开始正向关注直销行业,2004年中,网易更以专题形式报道直销,随后,新浪,搜狐等财经网站,也都有意识的组织和报道直销的正面信息。(当然,这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后文叙述。)
而最为重要的是,重磅媒体中央电视台对直销的关注,从央视报道主题的变化上,也多少能感觉出点什么来:2004年6月28日“非法传销盯上大学生”,2004年7月13日“祸起传销”,2004年9月13日“央视记者体验传销者的生活”,2004年9月13日“花季少女传销梦”,2004年11月“聚焦中国直销立法”、“聚焦中国直销业”,2005年6月,“直销应该什么样”……
中国直销有序的信息和言论氛围,慢慢形成。
这为直销学术研究打下了基础。
民间的草根性专家也好,官家的学者也好,所有关注和研究直销的人,都慢慢浮现出来,开始在媒体营造的氛围和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而深层的研究,也逐渐开始。比如,2004年成立的中国直销研究组,比如商务部直销研究学院,这带动和影响了一批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学者、营销专家向纵深研究进发。
而记者日前看到的关于“内资的民族直销企业是弱势群体”,“直销商是小额投资者”的报告,都说明了中国直销学术研究已经有了一个崭新的突破,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直销行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依据。
同时,随着国家对非法传销打击的常抓不懈,随着媒体对正轨直销知识的普及,民众对直销的认识不再是简简单单的洪水猛兽或者简简单单的暴富良机,人们有了客观的认识,有了自己衡量的标尺。
这一方面减少了“骗局”的产生,一方面也让直销从业者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规范自己的言行。
但,所有这一切,都仅仅是中国直销学术舆论界迈出的一小步,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和研究直销,更多的更有力的方式促进直销知识的普及,只有让每个人都能明白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非法传销,记者想,这个行业也就成熟了……
那么,还没有行动起来的人,为了我们国家的稳定发展,为了亲友同胞的利益,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还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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