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海军人物介绍

闫海军人物介绍,第1张

闫海军

闫海军,男,作家,培训师,策划人,记者,管理者,成功学的推广者,永圣思维创始人,千万工程创始人,中国精神扶贫第一人,全球心理学系统培训第一人。著有全国第一本教育性言性小说《梦里昙花》;培训教材《鲜花店员必读》、《物业管理员必读》;医学书籍《嫁给我吧,健康》、《笑话疾病》《健康有道》、《百病养生词典》;激情三步曲《一厢情愿》、《耦断丝连》、《莫棱两可》等书。

中文名:闫海军

国籍:中国

职业:作家

代表作品:《梦里昙花》

代表作品

闫海军另外还著有励志教材《百万富翁的导师》、《百万富翁的心灵圣经》、《百万富翁的爱情观》、《百万富翁的价值观》、《百万富翁的故事》、《百万富翁的健康观》、《百万富翁的思考方式》、《百万富翁所喜欢的诗歌》、《百万富翁所喜欢的散文》、《百万富翁所喜欢的书籍》、《百万富翁所喜欢的小说》、《我就是百万富翁》等30本百万富翁系列书籍;《青少年心灵管理》、《现代催眠术365问》、《孕妇心理健康与优生》等书。

个人履历

策划过全国大型活动,“首届新家园公益歌曲大赛”、“会务总监高级培训班”参加过“21世纪经济论坛”、“科博会”、各种房地产论坛,医药会议等500多场。给世界500强企业摩托罗拉、西门子、诺基亚等公司做过培训;给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友邦保险公司、嘉信保险公司等做过培训;给天狮集团、安利公司、完美、新时代、无限极、如新、玫琳凯等做过培训。

闫海军先生授课内容:如何经营自己的人生,如何做个好销售经理,如何有效复制,大学生必备成功心态,如何陌生销售,人格的力量,生活中的长尾理论,消费资本论,49万元养大一个孩子,如何实现心中的承诺,大学生职业规划,游戏人生——个人潜能开发,如何做个合格员工。

在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东城区图书馆、西城区图书馆、崇文图书馆做过演讲,即将在中国教育台、北京环球教育学院、北京涉外经济学院做演讲。现任北京乐美奇广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乐圣(北京)广告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文化杂志社总编、21世纪教育杂志社编辑、记者;中国保健协会会员,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妇女儿童钙代谢文员会委员,,中国艺术家大典编委会秘书长,永圣精英俱乐部秘书长,永圣思维创始人,中国首席记者俱乐部秘书长,标准中国网总裁。

曾用笔名:红伙、永圣等。当过医生,做过记者,干过编辑,搞过教育,发表过上百万字的新闻报道,采访过数百名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出版过励志书籍《百万富翁的导师》;教育性言情小说《梦里昙花》;培训教材社区家政服务》。即将出版《百万富豪的导师——天狮人读本》、《百万富豪的导师——大学生读本》以及《百万富豪的导师——保险人读本》。现从事成功学和心理学教育、培训工作,其讲授的课程“如何经营自己的人生”、“如何成为百万富豪如何成为销售冠军”、“如何陌生销售”及“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很受欢迎。

诗歌精选

闫海军最新诗歌精选

1母亲节的祝福

母亲,是生我养我的恩人,我一辈子也还不清母亲的恩,我要祝福母亲,母亲啊母亲,我永远不会忘记您对

我的恩;母亲呀母亲,我一辈子都得对您感恩,因为这个世界上您是最真!

父亲,有假的;人民币,有假的;光盘,有假的;书籍,有假的,惟有生你的母亲,没假的,所以,爱惜您的母亲吧,因为

她是真金

母亲,是大雁河;母亲,是长江黄河;母亲,是人间最伟大的女性;母亲,是人类一切的主宰;母亲,是一条奔流不息

的小溪;母亲,是我们最好的园丁

母亲啊母亲,我要赞美您;母亲啊母亲,我要称颂您;因为,我们伟大的祖国,更是我们伟大的母亲;因为我们伟大的***更是我们的亲人

母亲节,是人类的创举!

母亲节,是人间的奇迹!

母亲节,是我赞扬永远不倒的旗帜!

母亲,我为您疯狂,我为您畅想,我为您增光!!!

2生命赞歌

在母亲胎里

你就是一个强者

打败了无数个"敌人"

受尽了沧桑与折磨

历经9个月的艰辛

见到了光明的使者

你就是一个强者

不应该向世界低头

无论生活怎样对你

你都要微笑地对待生活

因为

你就是一个强者

无路遇到多少风雨

你都要挺住

因为

你就是一个强者

无论世界怎样千变万幻

你就是一个强者

是强者就要开拓

是强者就要生活

是强者就要幸福

是强者就要超脱

无论天上掉下来什么

地都在接着

所以不要怕

因为

你就是一个强者

3祖国,我为你自豪

迎着新时代的钟声

我们追赶快节奏的黎明

写信,电报不灵

电话,传真不行

光速,互联网

才能满足我们的前程

迎着新时代的钟声

我们赶超富国家的行踪

走路,小跑不中

自行车,汽车不成

火箭,宇宙飞船

才能跨越新时代的时空

祖国,我为你自豪

光速,互联网

中国制造

祖国,我为你骄傲

火箭,宇宙飞船

中国制造

我们的前程

新时代的时空

都不能阻挡

中华儿女向前奔勇

这一切都是

祖国***的英明

4幸福赞歌

一位拓荒者

唱着一只歌

动听不悦耳

唧唧没听过

你若去问他

唱的什么歌

他会告你说

一首幸福歌

一位富豪者

唱着一首歌

悦耳不动听

好像常听着

不用去问他

也知什么歌

谁人都知晓

一首幸福歌

不论贫与富

同唱一首歌

不论老与少

同唱一首歌

究竟什么歌

一首幸福歌

5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不论干什么都要提神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不论想什么都要带劲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写作能使我满足心魂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炒股能使我变得勤奋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唱歌也能使我生金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旅游也能助我薪金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天也为我呐喊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地也为我升迁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目标永远不变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追求永远向前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惊天地泣鬼神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许心愿常自勉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让日月为我开路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让星辰为我靳荆

我要成为赚钱财神

把世界上的金钱全吞

6姚品赞歌

一个女孩

带着时代的气息

从遥远的南方

走来

你瞧

她为你带来什么

那是青春的朝气

那是现代的歌谣

你读她

一时半会读不懂

看天边的彩虹

也未必能把她澄清

你思

这个女孩的秉性

是天女的下凡

还是蒙娜丽莎的微笑

都不能描绘

她心中的情操

毕竟

她是南国的报喜鸟

任凭风吹雨打

也不违背人类的圣花

读她

你用今生的年华

也不可

能把真情写下

7侯耀文赞歌

相声

自古以来

就招人喜欢

广泛被人们流传

于是

出现一批

相声界的中坚

数不胜数

层出不断

然而

在相声的王国里

我们

不能忘记

侯宝林先生的辛苦

毕竟

他为相声做出了

不可磨灭的奉嘱

后来

他的儿子

侯耀文

继承了他的功勋

成为相声界

有名的十大笑星

给喜爱相声的朋友们

带来无数次欢悦

让更多的人

去享受相声的神韵

如今

他却不知不觉地

去西天享受

那属于他的欢乐时光

把笑声驻入爱好者的心房

无论

我们怎样撕心裂肺的呼唤

他都不会回眸笑脸

侯笑星

愿您一路走好

等到来世

我们再听您的笑声

你的光辉形象

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8奥运赞歌

上个世纪

一声惊雷从西方响起

起初

她没有完全释放她的威力

后来

世界人民共同的心声

摇响了她的心意

于是

人们纷纷都向往

她能驻住自国的天堂

你争我抢

互不相让

都想为自己的国家争光

后来

开始了选举

于是呼

全世界的强号吹起

起先

少数人掌控

民愤

慢慢成为一种规矩

2002年

中国翻了天

全世界的眼睛

都盯向了东方

这个古老\神秘而又新颖的天堂

希望

奥运的圣火

燃起民族的激情

把上世纪的损失收获

祝福

中国的奥运精神

去影响世界每一个角落

世世代代直到永远

9第一次落泪

那天,

我听了你的诉说,

你的话刺痛了我的心窝,

我的泪禁不住滑落

第一次落泪,

心痛伤悲;

第一次落泪,

精神憔悴,

这一切都不是男人的精髓

好男儿志在四方,

好女孩千古绝唱,

擦干泪,我还的奔波;

擦干泪,我还要生活,

再苦再难,

我也得度过,

恒心把

未来的蓝图收获

10营销人之歌

从清晨忙到黄昏,从春季忙到秋辰

从青春忙到老朽,从台上操纵幕后

营销人,我们每天都奋进;

营销人,我们每天都精神

我们是铮铮铁汉,决不给祖辈丢脸;

我们是民族中坚,决心为中华争艳

有了苦,我们不说出;有了泪,我们要挺住;

有了爱,我们常付出;有了狠,我们留心驻

不管遇到多大的磨难,我们也幸福

不管遭遇什么样的艰险,我们要流传万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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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中国十大最新盈利商业模式

1、B2B电子商务模式

代表公司:阿里巴巴、环球资源、网盛科技

影响领域:网上交易

影响关键词:在线贸易、信用分析、商务平台

模式概述:阿里巴巴被誉为全球最大的网上贸易市场,不仅推动了中国商业信用的建立,也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带来更多的可能性。阿里巴巴汇聚了大量的市场供求信息,同时通过增值服务为会员提供了市场服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诚信通,由于能够协助用户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因此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度的建立深有意义。

示范效应:网盛科技于日前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一股,顺利登陆国内A股市场,证明了资本市场对B2B电子商务模式的信心。网盛科技的核心业务是其旗下运营的多家行业垂直类B2B网站,如中国化工网、全球化工网、中国纺织网、医药网、中国服装网等。

模式的难题:中国电子商务整体环境始终困扰着B2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信用管理问题也同样突出。

2、娱乐经济新模式

代表公司:湖南卫视“超级女声”、上海东方台“加油好男儿”、上海台的“我行我秀”、北京电视台“红楼梦中人”

影响领域:娱乐文化

影响关键词:娱乐营销整合营销事件营销

模式概述:超级女声构筑了独特的价值链条和品牌内涵。从2004年起,超级女声通过全国海选的方式吸引能歌善舞、渴望创新的女孩子参赛,突破了原有电视节目单纯依靠收视率和广告赢利的商业模式,植入了网络投票、短信、声讯台电话投票等多个赢利点,并整合了大量媒体资源。这种调动消费者的情感与参与度的娱乐节目,在2005年达到空前高潮。赞助商、电信厂商和组织机构成为最大赢家。而在节目结束后,电视台所属的经纪公司又开始对超女进行系列的包装、运作,进行品牌延伸营销。

示范效应:海选节目在中国遍地开花,各家电台和影视制作机构纷纷“克隆”,比较成功的有上海东方台“加油好男儿”和北京电视台“红楼梦中人”。

模式的难题:如同所有的电视节目的规律一样,海选节目很容易进入瓶颈期。超级女声在2006年已无复2005年的风光。消费者喜好的转移和市场的千变万化,是这类商业模式的“死穴”。同时,一枝独秀也是这种模式的规律,虽然容易被复制,但复制者多难以超越首创者创造的奇迹。

3、新直销模式

代表公司:安利、雅芳、完美、天狮、玫琳凯

影响领域:化妆品、日用消费品、保健营养品

影响关键词:多层次直销

模式概述:多层次人力直销网络是安利商业模式的根基,这张庞大的销售网上的每一个节点——安利的每一个直销员,都具备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1992年进入中国内地的安利并不是面向终端消费者、以产品消费价值招徕顾客的常规企业,而是面向小型投资主体——个人与家庭,招募他们为经销商,加入安利直销大军。中国《直销法》出台,处于敏感地带的安利尽管获得了中国政府的牌照,但也在调整新的业务模式,原来的经销商可以在“销售代表”和“服务网点”两个渠道间重新选定身份,而安利原有的经销商队伍将逐渐淡出。安利在逐步适应中国环境和改变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坚守住了中国市场。

示范效应:直销模式被中国很多企业采用。最著名的如天狮集团。

模式的难题:政策约束和道德风险,是直销企业在中国发展的主要瓶颈。

潜在竞争者:天狮众多C2C电子商务网站

4、国美模式

代表公司:国美、鹏润、苏宁、大中

影响领域:家电零售业

影响关键词:资本运作专业连锁低价取胜

模式概述:家电在中国是成长性较好的商品之一,低价连锁的销售模式深得消费者的青睐。国美依靠资金的高周转率,以惊人的速度扩张,至今国美电器在中国内地160多个城市拥有直营门店560多家,在香港和澳门的门店总数达到12家。国美的扩张速度是世界知名的家电连锁巨擘百思买公司的4倍,利润主要来自供应商的返利和通道费。

示范效应:国美身后,以专业连锁与低价取胜见长的还有苏宁、永乐和大中等公司。

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国美电器善于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于2006年7月并购了中国第三大家电连锁销售商永乐电器,成为名副其实的巨无霸企业。

模式的难题:规模急剧扩张的国美面对的却是盈利能力的下滑,和其竞争对手一样,低价之外还需要更多的精细化管理。而凭借供应商的应收账款维持高速运转,恐怕也不是长久之计。

5、C2C电子商务模式

代表公司:淘宝网、Ebay易趣网、飞鸽传书 腾讯拍拍

影响领域:网上个人交易、零售业

影响关键词:网上支付安全交易免费模式娱乐营销

模式概述:淘宝网以连续数年免费的模式,将最大的竞争对手置于被动地位,并吸引了众多网上交易的爱好者到淘宝开店。淘宝网还打造了国内先进的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其实质是以支付宝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支付宝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短时间内迅速占领C2C电子商务市场,淘宝网的多触角出击整合娱乐营销的商业模式功不可没。飞鸽传书是中国最大的分类门户,覆盖了全国3000多个城市,飞鸽传书将“分类信息发布”与“生活精准搜索”完美结合,更深层次的实现分类信息的免费发布与深度精准搜索交互结合,是一个有巨大潜力与前景的市场,成为互联时代的黄金分割点。

示范效应:淘宝网的高速增长,使同行发现了中国C2C市场的巨大潜力,原本以B2C模式见长的网上书店当当网和被亚马逊收购的卓越网,也纷纷开起网上店中店,以求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用户的粘性。2006年3月,腾讯也推出了旗下的C2C电子商务网站腾讯拍拍网,与淘宝争夺用户。

模式的难题:Ebay易趣网被淘宝网的免费战略打败,说明中国的消费环境尚不成熟。以利润换取市场空间的方式在C2C启动初期是奏效的,但如何增加客户的粘性,并寻找到适合C2C的赢利方式,是淘宝等网站共同面临的问题。另外,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也是一大挑战。

6、分众模式

代表公司:分众传媒(FocusMedia) IZO企业电视台

影响领域: 户外广告、品牌传播 商务视频

影响关键词:新媒体 新蓝海

分众模式:其商业价值来源于让无聊地等电梯的写字楼白领观看电梯口液晶屏广告,给广告主提供准确投递广告的新媒体。2005年7月,户外液晶电视广告首创者分众登陆纳斯达克融资172亿美元,此后并购了公寓电梯广告商框架媒体和行业第二名聚众,打造“分众户外生活圈媒体群”商业模式:一个人早上上班,进了电梯会看到电梯海报,在都市中心商务区的行进路途观看LED彩屏媒体广告,在写字楼看到楼宇广告,而在超市、大卖场又能看到分众的大卖场联播。IZO企业电视台有效地结合了网络、电视、视频通话技术,可谓最先进的技术手段相互融合造就的高品质的即时互动多媒体整合平台,是架构在企业网站上最新的媒体广告方式。它能够在企业网站上将宣传片等内容透过视频窗口在线播放,让企业可以轻松透过声音,影像及文字随时随地享受与世界互动互通。网民通过搜索引擎寻找到企业网站,并观看企业电视,了解企业文化,产品介绍等资讯,受众完全是自主选择的,不带有任何强制性的,这样的主动寻求而非被动接受使得受众更易产生兴趣及购买欲望。无论是对政府网站、城市门户网站还是数以千万的企业网站,IZO企业电视都是一个极佳的广告宣传方式。 IZO企业电视台被业内认为是唯一有望超越分众的网络新媒体。

示范效应:分众和IZO的出现,催生了一系列的跟进者:覆盖药店人群的健康传媒,覆盖铁路火车系统的光源传媒,还有覆盖厕所的亮角落传媒;甚至有人建议海尔也转型广告商——电视开机时跳出广告。

潜在竞争对手:移动电视网、手机电视

7、虚拟经营模式

代表公司:耐克、美特斯邦威

影响领域:服装业、零售业

影响关键词:虚拟经营外包

模式概述:美国耐克公司是服装业虚拟经营的的典范。耐克公司把精力主要放在设计上,具体生产则承包给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的厂家,以此降低生产成本。这种虚拟制造模式使耐克得以迅速在全球拓展市场,近年来,耐克试图转变既有的产品驱动型的商业模式,进而发展成为通过全球核心业务部门的品类管理,推动利润增长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

示范效应:耐克公司的虚拟经营模式到了中国,得到了温州商人的追捧。早在10年前,美特斯邦威就不生产一件成衣,全部产品由全国的200多家OEM服装厂代工生产,销售则通过分散在全国的1200多家加盟店来完成。目前美特斯邦威已成为中国民营休闲服装的领军企业。

模式的难题:由于中国各地OEM厂商产能有限,供货商队伍过于庞大分散,引起了品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成本上升,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挑战。

8、经济型连锁酒店模式

代表公司:如家、锦江之星、莫泰、七日天天、城市客栈等经济型酒店

影响领域:酒店、餐饮

影响关键词:酒店连锁低价

如家模式:如家未必是中国经济型酒店的“第一人”,却是迅速地将连锁业态的模式运用于经济型酒店的革命者。由于快速地加盟、复制、扩张,如家快捷酒店及时地占据了区位优势,在众多的同行业竞争者中率先赢得华尔街的青睐,于2006年10月26日成功登陆纳斯达克。在中国的一线商务城市,如家入住率接近100%,定位在150元至300元之间的经济型客房,对中小企业商务人士、休闲及自助游客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示范效应:如家的商业模式引发了复制的热潮,经济型连锁酒店概念在中国炙手可热,如家上市后仅半个月,位于广东的七天假日连锁酒店于2006年11月获得美国华平投资基金千万美元的投资。目前,在经济型连锁酒店领域,也出现了更为细分的市场,如莫泰268、汉庭,瞄准了比如家略高一个档次的市场。

模式的难题:中国的不同城市差异巨大,如何在维持低成本运作的前提下,以相对统一的服务品质,保证在各个城市均获得成功,而众多的加盟店管理不善也会影响品牌形象。若想取悦华尔街,经济型连锁酒店需要保持更高的增长速度和利润。

潜在竞争者:来自海外的宜必思、速8,国内的莫泰都是如家的有力竞争者。

9、网络游戏模式

代表公司:盛大公司、网易、第九城市

影响领域:互联网、网络游戏

影响关键词:免费模式互动娱乐

模式概述:盛大独自开创了在线游戏的商业模式。在2005年12月,盛大主动宣布转变商业模式,将自己创造的按时间收费的点卡收费模式,改为实施道具增值服务的计费模式。盛大希望以一种效的运转模式发现和满足用户需求,延长游戏的生命期,并为公司的互动娱乐战略提供更持久的现金流。经历一段低迷期后,由于免费模式的推行,盛大的在线游戏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强化,收入得到了快速恢复和增长。

示范效应:盛大游戏转型免费前,国内在线游戏还没流行免费,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在线游戏运营商摈弃按时间扣点的单一收费模式。久游网也是一家摒弃了单纯的按时间收费的模式,而是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网游公司。

模式的难题:无论收费还是免费,只有依靠好的游戏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长期立足。

10、网络搜索模式

代表公司:百度、谷歌、雅虎及众多垂直搜索网站

影响领域:互联网搜索

影响关键词:竞价排名网络广告搜索营销

模式概述:搜索引擎已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竞价排名是搜索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百度的收入对竞价排名的依赖程度很高,实质类似于做广告,即客户通过购买关键词搜索排名来推广自己的网页,并按点击量进行付费。由于网页左右两边都包含有竞价排名的结果,搜索者很难清晰地辨别哪些搜索结果是付费的。谷歌的竞价排名商业模式有所不同,搜索结果显示的左侧是自然搜索排名,右边为竞价排名搜索结果,更好地照顾了用户的使用感受。

示范效应:继谷歌、百度之后,竞价排名成为多数搜索引擎的赢利模式。

就是玫琳凯生产的蓝宝石。

玫琳凯是全球最大的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一。由玫琳凯艾施女士于1963年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创立。

1999年,玫琳凯获评“全美100家最值得员工工作的公司”。2016年12月6日,在2016环球风尚年度盛典上,玫琳凯获得“风尚众誉奖”。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瑞银财富中心小区地址:金凤区金凤区金凤区北京中路与正源街交汇处(金凤万达南侧)。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北京路正源街口,正源街育安巷口,唐槐园,尹家渠街北京路口,尹家渠街上海路口,招商银行,上海路正源北街口,新昌路正源街口,太平洋寿险,湖滨路正源街口)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勘测规划院,环球优路教育,优胜个性学(万达校区),田野教育广场,博采教育中心,阿斯顿英语学校,莘莘众学教育,晨之光教育万达校区,华图教育(宁夏总部),宏智阳光教育(万达校区))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5个,其中民生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距离小区350米,宁夏医疗急救中心距离小区1401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距离小区1403米,宁夏人民医院分院距离小区1405米,宁夏新协和医院距离小区1965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瑞银财富中心周边商业配套有:(玫琳凯,银瑞超市,大西洋礼品屋,围炉生活方式精选店,ZARA(银川万达广场店),万达广场(金凤店),良田超市,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正源店),新百生活超市(正源店),新百生活超市(阳澄巷店))等。

更多:瑞银财富中心小区详细信息

1、平安保险是一家综合性的金融保险企业。总资产目前已经突破7000亿,市值3000多亿,曾经在08年达到1万亿的股票市值。在职员工35万,年保费收入1300多亿,世界500强企业中排第141位,中国十大企业之一。

2、保险业正处于发展最快的时期。在未来的10年内,保费收入预计提高3~5倍,并且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做保险。预计未来5年内保险从业人员增加3倍,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进入平安保险,5年以后你手下至少有3个员工。当然如果你做的好,可能5年以后你手下会有30个甚至300个员工,这种发展速度是在别的地方很难想象的。

3、保险是国家支持的,不是传销。传销的特点之一是让职工买企业的高价劣质东西,而不是以销售为目的。我们平安公司不支持员工为完成业绩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税收,为客户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和理财收入,所以干保险是为国家人民谋福利。

4、本科毕业生干保险,需要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沟通技能,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因为我们前期需要培训,进入企业之后也不一定立即能挣到钱。所以要准备好三个月的生活费和业务费,大约4000~5000元。如果没有这个钱,是很难坚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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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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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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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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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口碑好的男士抗衰老的护肤品牌吗?求推荐!

    有许多口碑好的男士抗衰老护肤品牌。以下是一些受欢迎的品牌:1 妮维雅男士:妮维雅男士是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旗下的男士护肤品牌,创立于1922年。其产品包括洗面奶、爽肤水等,以温和补水保湿、滋润抗衰老为特点。2 高夫GF:高夫是中国的男士护肤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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