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R600”的确是正确的圣罗兰化妆品批号形式。
经过查询得到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保质期3年,到期时间2021年6月1日。
其实圣罗兰出产的化妆品、护肤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是统一用批号表示的,很多国外品牌都是这样。所以直接对批号进行查询,就能获得相应的生产信息。
一、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二、分类
按效果分类,可以分为清洁型化妆品、护肤型化妆品、基础型化妆品、美容型化妆品、疗效型化妆品。
按用途分类,可分为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特殊功能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可分为液体化妆品乳液化妆品、膏霜类化妆品、粉类化妆品、块状化妆品、油状化妆品。
按对象分类,可分为婴儿用化妆品、少年用化妆品、男用化妆品、孕妇化妆品。
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可以
以下不可以携带的。
一、严禁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
二、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仍执行民航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乘机,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
酒类物品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类物品,交运输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至70度(含)间的,交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酒精度在70度以上的不得办理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可携带乘机旅途必需的液态药品,但需出示由本人名字的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的液态乳制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准予携带乘机。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化妆品类
QB/T 1858-2006 花露水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QB/T 2872-2007 面膜
QB/T 2660-2004 化妆水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QB/T 1857-2004 润肤膏霜
QB/T 2874-2007 护肤啫喱
QB/T 1976-2004 化妆粉块 (QB/T 1976-2004 531涂擦性能; QB/T 1976-2004 534 疏水性)
QB/T 2488-2006 化妆品用芦荟汁、粉
QB/T 1858-2004 香水、古龙水 QB/T 1859-200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GB/T 26513-2011 润唇膏
QB/T 1977-2004 唇膏
GB/T 27576-2011 唇彩,唇油)
GB/T 27574-2011 睫毛膏
GB/T 27575-2011 (化妆笔, 化妆笔芯)
QB/T 2287-1997 指甲油(QB/T 2287-1997 52 干燥时间;
QB/T2287-199 7 53 牢固度)
Q/TDVH 02 卸妆油
Q/TDVH 03 去角质霜
Q/TDVH 04 修饰乳液 具有流动性的油包水乳化型化妆品,具有滋润皮肤及改善肤色的作用,如油包水乳液、油包水粉底液。
粉饼、口红和睫毛膏是可以随身带上飞机的。
粉饼、口红和睫毛膏属于化妆品,不在中国民营航空局发布的《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范围之中。
下图是简单整理关于哪些可以随身带上飞机、哪些可以托运、哪些禁止带上飞机的图示。
扩展资料: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旅客可将其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后才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物品
(一)锐器
该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是锐利尖端,由金属或是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 戟等。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它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它物品如,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二、随身携带或是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一)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
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是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时、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是等于100Wh;
2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是跳刀(刀身展开或是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是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笨、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参考链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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