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某月初库存外应税化妆品金额为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某月初库存外应税化妆品金额为,第1张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化妆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化妆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15+585/(1+17%)-[15+585/(1+17%)-60]

=6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化妆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化妆品买价外购应税化妆品适用税率

=6030%

=18(万元)

  ⑴护肤护发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不缴消费税;将自产的洗发水和护发素用于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香波应缴消费税。

  销售护肤护发品缴纳消费税=[5000×17+4000×20+30000+6000×25+2000×25]×8%=395000×8%=31600(元)。

  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消费税=160000×8%×60%=7680(元)。

  本月护肤护发品应纳消费税=31600一7680=23920(元)。

  ⑵计算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

  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应按化妆品缴消费税;本厂新研制的化妆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视同销售,应按组价计税:化妆品本月应纳消费税=(480000+20000)×30%+6000×(1+5%)÷(1一30%)×30%=(500000+9000)×30%=509000×30%=152700(元)。

  ⑶计算本月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395000+509000)×17%=153680(元)。

  ⑷计算本月增值税进项税:

  将外购护肤品移送本企业的洗浴中心,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1600000×17%+2000×25×17%一4000×17%=35020(元)。

  ⑸本月应纳增值税:

  153680一35020=118660(元)。

  2、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 ⑵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⑶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⑷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⑸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要求:请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5%,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且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药酒实行从价计税方法。

  ⑴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5%=0.95(万元)。

  ⑵销售白酒:

  从量计征消费税=4×2000×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1+17%)]×25%=5.04(万元)。

  ⑶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1+17%)÷10%=0.62(万元)。

  ⑷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25%=0.63(万元)。

  ⑸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2×0.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2000×(1+10%)÷(1-25%)×25%=11000(元)=1.1(万元)。

  ⑹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万元)。

  3.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尚未销售。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4、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本月销售给一汽车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汽车轮胎,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3.4万元;

  ⑵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万元;

  ⑶销售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取得价税合计价款40万元;

  ⑷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30万元,门市部当月收得含税收入39.78万元。

  ⑸本月外购汽车轮胎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发票本月已认证。要求: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4、答案:

  ⑴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23.4÷(1+17%)×10%=2(万元)。

  ②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

  ③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应纳消费税:40÷(1+17%)×10%=3.42(万元)。

  ④门市部当月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39.78÷(1+17%)×10%=3.4(万元)。

  ⑤外购汽车轮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20×10%×80%=1.6(万元)。

  本月共纳消费税=2+3.42+3.4一1.6=7.22(万元)。

  ⑵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3.4÷(1+17%)×17%+10×17%+40÷(1+17%)×17%+39.78÷(1+17%)×17%=16.69(万元)。

  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应纳增值税=16.69一3.4=13.29(万元)。

香水关税10%

增值税17%,消费税30%

护肤品类关税65%,增值税17%,无消费税

但是手续办起来超级麻烦哦

涉及的部门有,卫生部,检验检疫局,海关,等

需要的资料就多了

详细参考我的博客资料

http://hibaiducom/thyps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化妆品行业是非常有市场与前景的,对于这些商品是需要征收税的。一、化妆品消费税税率化妆品消费税的税率为30%。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二、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制定本《公告》。1、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对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一是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二是考虑到纳税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购进已税化妆品,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情况,《公告》明确: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30%的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三是为加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管理,《公告》明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以上就是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的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一、正面回答

1、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3、征收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分析详情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三、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政策是什么?

1、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2、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芬妮(沈阳)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北大型的塑料包装生产基地(白猫)

芬妮(沈阳)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中美合资芬妮国际集团下属的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基地。它拥有现代化的全自动一流设备,包括吹塑(PE、PET)、注塑、制版、模具等完整的塑料包装配套生产。现已承揽上海白猫、长春大众油品、红嫂等100多个品牌的生产,且50%为本集团内需产品,因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它将成为东北最大的化妆品包装生产基地。它将为东北的化妆品企业提供性价比最高、包装规格最多、订货发货最快捷的包装生产基地。

2、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东北最大的洗涤生产基地(大商新玛特)

本公司是科工贸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企业。自有品牌洗涤产品:芬妮、澳黛丽、沐秀、理家成、美迪莉娅;护肤品牌有:芬妮、千禧泉、澳黛丽、全馨皙白术、芬妮斑立丝、坊生原、芬妮今典、白美因等。

同时,本公司已成为东北最大的OEM生产基地。主要供应商有:大商集团、东副、君健、恒远日化等,且本公司亦为各大代理商提供OEM加工生产。

3、芬妮(广州)国际化学有限公司—美白液占领中国85%,护肤品生产基地

芬妮(广州)国际化学有限公司是芬妮集团美白液、化妆品的生产基地及营销中心,同时也为化妆品企业及美容机构提供快速有效的DNC美白祛斑原料。

美白液市场潜力巨大,所有美白液市场为32亿,快速美白液已占据10%的份额,目前正在稳步上升,预计两年内快速美白液的销量能增长到50%,达到整个市场份额的16亿。现今快速美白液主要集中在三类城市,其中芬妮公司的DNC美白液占据了中国所有美白液的85%的市场。

我公司护肤品牌有:芬妮、千禧泉、澳黛丽、芬妮皙白术、全馨皙白术、芬妮斑立丝、坊生原、芬妮今典、白美因等。

4、淘淘小镇—全国日化连锁专卖店(10家分店)

淘淘小镇是由中美合资—芬妮国际直营和加盟的全国连锁日化专卖店,市场定位为中档消费群体(20-50岁),选址(市、县级城市繁华街道与店中店);产品结构包括护肤品,彩妆,香水,箱包,个人护理,家居清洁,日用品,韩国食品,饰品等;装修独特,品种齐全,其中自有产品50%,占销量的70%,外购产品50%,占销量的30%;并引进名牌产品吸引人气,提高档次,且主推自有品牌,将利润空间提高到最大。

5、销售分公司

芬妮(沈阳)国际化学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6、全国各省均有销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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