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 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 纳税 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八、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所述,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才属于文件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消费税“化妆品”税目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未明确界定,因此,外购护肤品用于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丸美是中国领先的护肤品企业丸美旗下品牌,以卓越的眼部护理著称化妆品界,拥有专业的眼部肌肤研究中心。丸美公司旗下拥有“丸美”、“春纪”、“恋火”和“美丽法则”四个品牌。
在中国拥有超1000个百货公司专柜,超15000个精品加盟店,商业版图遍布全国,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全球100大美容品企业。2019年7月25日,丸美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A股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03983。
品牌发展:
丸美还在巴黎发布了其王牌产品——第四代弹力蛋白凝时紧致眼精华,这一款产品,集合了全球9国先进原料,更添加了7项专利成分。十数年如一日专注眼部护理的丸美,执着于“用世界最好,做中国最好”的理念,推出了众多令人尖叫的产品。
早在2002年创立之初,丸美就开始专注“眼部肌肤护理”领域。上世纪末的中国护肤市场还处于萌芽状态,但当时的丸美已透过跨国合作,在技术研究和开发上不断创新,屡创佳绩。
从最初的多达4款“细胞活性肌晶系列”的眼部产品,到次年凭借眼部多元细胞修复素的技术优势获得多项美容大奖,再到2004年推出眼部防晒乳,成为中国市场第一支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产品,丸美在眼部护理领域的技术实力一再凸显,奠定了其行业的领衔地位。
-丸美
ZI XUN RE XIAN
您好,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有着豪华的包装,请问,这包装也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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