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第1张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2)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还需经检验合格。

二、办理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按不同设备填写不同表格。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使用管理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使用管理人为个人的(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提供个人身份证。

      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交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换证登记提供。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换证登记提供。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要标有注销标记。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锅炉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余热锅炉不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提供,与原件核对。

      适用于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提供

      适用于补证登记提供。

      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提供,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2017年12月13日以后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的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需加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气瓶除外):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或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进入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提出申请,填写资料。

      (2)受理

      实施机关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适用于补证登记、换证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首次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

      (1)申请

      申请人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办理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首次登记、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后登记、新使用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补证登记、换证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质监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

      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员工信息登记表在挡案盒里填写,步骤如下。档号填写员工档案号,也就是员工的档案编号。

1、案卷题名,就是这一盒里装的什么卷,的名字。

2、编制单位,哪个单位的整理的就填写哪个,如果没有分公司就写自己公司名。

3、编制日期,就是整理的日期。

4、密级,保密,保管期限,看这盒档案保存多久,一般十五年或者永久。

5、共,这一套档案共有多少卷,这一盒档案是第几卷。

一、在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收原件(2份);

2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收原件(1份);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即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管辖部门或者工程(装置)等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第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填写1个或者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一) 长输(油气)管道按照管辖部门;(二) 公用管道按照区域 ;(三) 工业管道、动力管道按照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品种。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按照压力管道名称,即登记单元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的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如下:(一)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所有管段;(二)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每条管道;(四)工程编号。长输管道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登记单元。第八条 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使用登记程序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二)事故紧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 的压力管道);(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四)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且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一次登记数量较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满足使用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应当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同一登记单元压力管道代码不变),《使用登记证》上应当注明《使用登记表》编号(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B的附录b)。压力管道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者基于风险检验结论意见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只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上注明有效期,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控使用。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的核查工作。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二)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检查;(四)《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压力管道单线图与实物的核实;(五)其他必要的检查。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携同以下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一)原《使用登记证》;(二) 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三)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四)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一) 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二) 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要求不符的。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发现《使用登记表》中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不予登记”,可以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所对应的《使用登记表》,其登记单元都应当是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满足颁发《使用登记证》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注:办理使用登记时,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压力管道登记情况,重新打印《使用登记表》,并且与《使用登记证》相对应。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或者状况发生变更或者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持原《使用登记证》和对应的原《使用登记表》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一)因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时,在租赁、转让或者承包生效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二)压力管道停用或者报废,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三)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安全状况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完成后的30日内,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以上(含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相关登记数据应当及时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以下重要压力管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 存在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二)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压力管道;(三) 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四) 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五) 人员密集地区经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第二十二条 上级登记机关每年应当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改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二)使用的压力管道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三)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并且未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的;(四)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换证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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