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中规定的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化妆品,除此之外的化妆品叫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
1、备案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进口和国产,两者都要“备案”,但是意义大不一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由于目前化妆品市场产品鱼龙混杂,很多消费者担心产品安全,那么怎样才能查询自己使用过或者销售的化妆品是否通过备案,今天我就来教大家怎么样才能借助手机查询化妆品的备案情况。
2、方法
在手机上打开微信,然后在搜索框中输入“gzqwqy”,点击“搜一搜 gzqwqy”,再点击“关注”,进入公众号的主页面后,点击下列菜单的“备案查询”;点击后,将会跳转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平台,在搜索栏里输入你想搜索的产品,点击“查询”(提醒:输完后,一定要点击截图中红框里的“查询”,不要点击手机键盘上的“搜索” 要不然很有可能搜索不到),查看结果,如果没有备案的话会显示“未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如下:
所谓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的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经省局审查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同时要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备查。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化妆品备案:
所有化妆品在销售之前都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进行提前登记备案,如果一款化妆品在药监局上完成了备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销售了。反过来说,没有经过备案就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会受到处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的官方平台。
备案资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账号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如有)。
3、申请证明文件。
(二)产品信息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备案资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上传的、文字必须清晰完整。
(一)企业注册账号资料
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当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2、申请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品配方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产品销售包装
1、产品包装照片应当上传平面图、正面立体图和使用说明书。上传的包装照片一张为包装拆开后六个面的平面图照片或带标签信息的包装正反面,另一张为产品主展示面的立体图。如果产品有使用说明书,同时需要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
2、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如包装相同,仅规格不同时,上传一种规格的产品包装即可,但要备注全部规格信息;如包装不同,则需把所有产品包装上传。
导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下面就由我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11、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 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1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1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5、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6、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7、上传照片需注意什么?
答:新规要求提供产品制成成品包装的实物照片,而不是包装设计图,这对于新产品来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备案和上市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一旦备案不通过,或者产品包装需要修改,那么这之间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成本消耗。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单品备案,照片平面图务必有单品平面、立体图和套盒大合照!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这在不同地方的食药监局的管理口径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能通过,有的地方不能通过。
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细致,不统一,那么企业也只能先把每一个单个产品先备案,再等待进一步的政策对组合套装做出细化规定。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 “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 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 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4、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5、“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6、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7、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 或者祛斑的特证 ,但产品名称 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8、“有机”“纳米”“中草药”“汉方”“无添加”“补血”“新生”等字眼均被列入“禁用语”清单。
9、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求
上市前强制备案——法定义务
上市后专业监管——法定职务
上市后信息公开——阳光运作
上市后社会监管——社会共治
备案后现场审核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系委托生产或生产企业:被委托方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系委托生产: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目录;
4、产品市售包装(必须出示);
5、产品配方(必须出示);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必须出示);
7、产品技术要求(必须出示);
8、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出示);
9、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0、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产品);
注:5-10项装订成册。
除实施细则中规定的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化妆品,之外的化妆品叫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方法
查询步骤如下:
1、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0001/
2、化妆品
点击页面右上方的“化妆品”,进入主页,点击红色箭头方向“企业查询”,然后点击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产品备案
左下角位置,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点击进入
4、示例
输入需要查询输入品牌或产品名称或生产厂家,点查询,如果经过备案的企业就会在下面显示了
5、自己查询更放心
一定要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查询确认,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提供的备案信息。
也可以用一下最简便的方法:
打开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fwjsp ,输入品牌或产品名称或生产厂家,就可以查到的。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申请人和在华申报单位分别指什么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配方。
资料编号(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资料编号(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申请人:必须是国外化妆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并且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跟公司业务可以无关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2014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请备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企业注册-提交信息-等待审核-现场审核
进口化妆品需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吗亲,须要的。目前针对于“进口非特殊用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申请有如下两种方式:第一,中国北京食药监总局申请备案,这个备案拿到之后可以在全国各地的港口进口你备案的化妆品。申请备案以前需要1-2年的时间,目前4-6个月即可,但是前提是你找对代理机构。第二,如果你的企业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可以直接在那里申请,审批时间1-3个月。但是只能通过浦东新区进行产品的进口。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随时留言咨询哦。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的申请书是哪些申请书(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 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哪位高人进口过化妆品,知道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怎么分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如下几类: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 化妆品:有助于 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等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怎么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办法》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指定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验机构的选择、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以及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求均进行了明确。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程序先准备好
需要备案产品的样品。要的还是比较多的
国外授权证书,要有国外公证处公证的。
国外今年来该产品的销售记录
产品成分分析表,总和要达100%。
标签样本,中文标签
营业执照。要这类产品销售资质的。
备案,一般需要3-6个月。
备案完就按一般贸易进口,清关。
关于备案,我们有办法一次性提交处理,不用像别的公司要提交多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效吗不是有不有效的问题,而是现在的一个硬性条件如果你这个品牌没有做备案的话,会有安全监督,药监或者工商去查这个产品的备案的。如果查到没有做备案的话,后果你明白的啦!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备案吗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备案注册监管制度,凡是要正常上市的产品,都需要做备案注册。其他问题也可以私信,
导语: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它们之间有什么分别呢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化妆品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没有备案不可以使用。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新政策:
2014年6月30开始,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产品属于违法。2013年12月16日开始,美白产品纳入特化注册管理。2015年1月1日开始,市售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未经总局平台备案一律按照非法查处。2015年7月1日开始,无特化注册证生产美白产品一律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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