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临期食品一定要注意食品本身是不是已经坏掉了,即使是在保质期内的东西,我们也要去检查食品本身是否有腐烂的迹象。
很多临期食品其实已经处于坏掉的状态,只不过他们的腐烂程度可能没有那么高。正常情况下来说,只要是在保质期内的食品,都可以正常进行食用,有的产品甚至在超过保质期之后也能够食用。这也是在食品厂家设计食品之前所做的一个设计,就是害怕有些消费者购买到了临期食品之后,吃坏了肚子。我在购买临期食品的时候,也会非常注意这个物品是否本身已经存在质量问题。
二、购买临期食品一定要注意适量,千万不要买太多,毕竟临期食品存放的时间比较短,我们能够食用的量也比较少,要懂得适当控制自己的购买需求。
有时候在看到临期食品价格比较便宜的时候,我就会选择大量购买,但是最终会发现自己在短期之内根本就吃不完那么多零食。后来在选择购买临期食品的时候,我就会选择适量,尽量不要超过自己能够承受的范围,在不浪费的钱前提下,达到最大程度化的节约是我的目标。所以即使我们想要节约金钱,也不要大量购买临期食品,最终吃不完,我们也造成了浪费。
三、购买临期食品也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虽然商家声称是临期食品,但是我们自己还是要关注到具体的保质期。
为什么还是要强调保质期的问题,是因为正常的商家都有可能出现保质期错误的情况,更何况是这些临期食品呢。我们多关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实是对我们自己的一种保障,还有关注储存条件,如果本身这个应该是储存在冷藏室里面,但是商家却把它放在常温空间,那就说明这个食品可能已经变质,我们就不能再进行购买。
可以去淘临期网上看看。
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如超市的“临期食品专柜”销售的即是临期食品 。
2012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201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之顾客并单独出售。北京市工商局随之向外界公布了“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
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罐头、糖果、饼干等)。
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
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之类)。
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
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点心等)。
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
临期食品可以卖。
《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销售临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但规定了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一、相关规定:
1、所谓临期食品,指的是临近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之内的食品。临期食品打折销售,能让消费者得实惠,也有益于商家及时止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粮食浪费,可谓好处多多。 不过,临期食品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售卖过程中若是把关不严,营销不当,很可能形成消费纠纷,甚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临期食品消费越是红火,商家的售卖行为越要讲求规范,这样才能树立这一领域的市场口碑,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2、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检查食品包装,确保无破损、无涨袋、漏气等现象。注意查看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举报此类违法行为。
3、留意贮存条件: 注意临期食品须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若发现需要冷藏或冷冻的临期食品置于常温下,则不要购买。
4、按需适量购买:不要因为折扣和低价大量购买临期食品,以免食品过期、变质造成浪费。购买后应在保质期内尽快食用。食用时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出现异味、口感异常时,切勿食用。
5、销售方应严格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 《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6、商家为减少损失低价销售临期食品。食品经营者通常会采取打折促销等方式尽快销售临期食品,有些超市按规定设置临期食品专柜,消费者在知情权和自由选购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可购买到到较低价格的食品。
二、临界定标准:
01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之顾客并单独出售。北京市工商局随之向外界公布了“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
1、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罐头、糖果、饼干等)
2、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
3、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之类)
4、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
5、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点心等)
6、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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