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之中,我们的祖先创造出数以万计的先进文化,经过他们的不断积累,才有了我们今天为之骄傲的中华文化瑰宝。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数以万计的文物,它们有的经历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而被传承到了今天,它们作为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的见证者和传承者,同时他们又具有不可再生性,它们也十分的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永远消失在历史上。
由于时间比较久远的缘故,这些遗留下来的文物或多或少会受到一点损害,国家为了保护这些文物,让其能够保存得更加久远一点,于是就有了文物修复工作者的存在。这些文物修复工作者,他们不仅有着非常专业的知识,而且他们的修复技艺也十分高超,为中国的文物修复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对于文物修复,一般采取的是以旧补旧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本来面貌,根据文物所在的年代以及它的组成成分进行合理的修复。说起来,文物修复工作应该是一件极为有意义的事,然而这些年,文物修复工作往往被人提出,由于修复完成的文物不能尽善尽美,有人则提出,修复古迹文物,究竟是在破坏还是在保护文物呢,为何不保持它千年以来的真实样貌呢?
这些文物在长达数千年的时间里能够保存下来是极为不容易的,他们不仅会遭受到自然的侵害,也会遭受到人为的破坏。时代虽在发展,文明虽在进步,然而有的人的素质却跟不上文明的脚步,总是要到文物身上留下点什么做“纪念”,这一切也反映出人们对于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另外人们对于文物修复工作没有做到严谨专业化,也是有的人对于文物修复工作出现了反对的声响。
我觉得修复古迹文物是在保护他们,修复文物还是非常有必要进行的,如果不进行修复的话,它们真的可能会消失在我们所在的时空,而我们的后人可能会再无机会见到古人的留下的古迹。但文物修复必须严谨认真,要保留文物的原貌,做到专业化,做到适当合理的修复。它们是承载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修护他们,去保护他们。
文物学(文物学的对象,研究的主要领域等)、博物馆学(博物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内容等)、考古学(考古学的对象和任务,诞生和发展等)、文物保护学(文物的现代科技断代的主要方法,文物材质和结构常用的现代分析方法等)。
一、文物学概论
文物学的对象、任务;文物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文物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文物学的发展简史;文物的性质;文物的定名原则与方法;文物管理的内容、文物保护管理措施、文物管理机构、文物的管理;文物保护技术;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文物工作人员的管理;文物保护的科研与文物保护科技的应用;文物保护方针等。
二、博物馆学概论
博物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内容;博物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方法;博物馆学简史;博物馆的概念、特征、功能、类型;博物馆发展史;博物馆藏品的定义、搜集、鉴定的主要任务;博物馆藏品管理的目的、要求;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管理的概念、原理和意义;博物馆陈列与展览的定义与区别。陈列的基本原则。陈列工作的基本程序等。
三、考古学概论
考古学的对象和任务。考古学的诞生和发展;考古学分支与种类;中国考古学知识;打制石器的技术和主要类型,旧石器技术的发展;磨制石器的发展和主要类型及功能;陶器加工的特点,技术的变迁,原料处理、形制特征、加工技术与用途的关系;手工、慢轮和快轮的区别与意义;铜器和铁器的生产、种类、用途等。
四、文物保护学概论
博物馆环境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环境对于器物毁坏的影响;文物的现代科技断代的主要方法;文物材质和结构常用的现代分析方法;国际通用的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运用文物保护学的基本知识和保护原则来分析和解决一些保护的现实问题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2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3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4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5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6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7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8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保 护 程 序 第9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10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11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12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13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14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15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16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17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 保 护 原 则 第18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20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21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22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23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24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25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26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27条 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四章 保 护 工 程 第28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29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30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31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32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33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34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35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36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37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38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10月 承德
文物保护修缮中恢复原状中原状的意思:是指文物原先的风格、样式、规模、款式,
总体效果达到历史识别性,美学价值和科学性等多方面均衡完美
并在修缮中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原真性原则
。即坚持文物修缮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因为文物
建筑是历史的产物,反映的是历史当时的情况,只有它的原状才能说明
问题,才最有价值。现状的保护,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真实性、完整性且
不被扰动的这一历史信息。维修以清除无价值的改建、添建物,消除安
全隐患,抢救恢复各类历史信息,根据历史资料,修补残损构件,保护
并传递其真实的历史信息。在保护好文物建筑、历史环境等物质文化要
素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存。
2
最少干预原则
物建筑都是经历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建筑物,损伤难以避免,因此在文物
建筑上常常看到几个不同时代的布局、结构、构造和附属文物,这是历
史的变迁造成的,虽然不是文物建筑创建或重建时的原状,但都是经历
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保留至今的状态,其多数是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
值的,不应随意拆除和改动。但在文物建筑上拙劣的添建和修补,将贬
低该建筑的环境风貌、造型结构和观者视觉。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
情况,应科学辨析,区别对待。修补、加固措施均以保护历史信息,保
证安全为限度,尽量少更换原构件,尽可能多的保留原状、原物,劈裂
者加固,残损者葺补,因为这是保护建筑原真性的关键。保护好反映其
历史风貌特征的重点部位、
拆下来的构件应及时维修并加以保护,
待修缮完成后恢复原位。大木构件采用逐根修补,整体加固;局部设间
柱加固,非到万不得已,不得大面积拆除、重砌。
3
原工艺、原尺寸、
原材料的原则
。为保持独特的建筑风格、特点,除设计中特别注明外,
所有维修部件均应使用与原维修对象相同的原材料、原尺寸、原工艺、
原做法。为安全加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对建筑无害。
4
合理利
用与永续性保护原则
。文物的修缮工作要协调使用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
合。建筑是供人们使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的内部功能设施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现代化的需求,要在一栋具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历
史的建筑物中一一将其实现以满足现代生活办公教学等的要求。要协调
好现代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合,抓住建筑的核心特征,确实保持原来的
建筑风貌。恢复主楼的教学办公的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其可利
用价值。在主楼的修缮中,我们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历史原
真性的前提下,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空间品质,实现办公现代化应有的
功能作用,以达到适度发展永续保护的目的。
lz国内与国外的修复原则看文字都是遵从威尼斯宪章,抢救为主,保护第一啦,可逆性啦,可识别啦。。。但是看馆藏的时候就可以看出来,中国修复时崇尚美术修复,就是以天衣无缝为修复目标,而国外则偏重陈列修复,更追求考究、识别文物本身纹饰、器型各方面的历史、科技、艺术价值,不对文物缺失部分做多余修饰,用以区别修复痕迹,并且认为我国修复师的修复是在破坏文物。文物修复在实践中碰到最大的难题就是以上说的可逆性,及尊重文物本身的修复方式。而在文物保护上同样最难解决的就是可逆性原则,文物刚出土时,特别是珍贵的丝织品、漆器,是最容易氧化粉碎的,在这期间加固、拼接都很看重使用的材料,一旦使用错误,暂时保住了文物,却在几年时间后使得文物彻底损坏且无法清洗之前的修复痕迹就是大罪过了!
现代科技在不断前进,文物修复使用的材料更是交替更新,所以,没人能确定现在的材料是最适合文物本身的,谁能确定以后不会有更好更适合的材料出现呢,所以,修复痕迹的可逆性及其重要!不懂这点的重要性也愧为文保人员了!
布兰迪的修复观念,可以体现为以下一系列的原则。
首先是艺术作品原则。在布兰迪看来,艺术作品作为人类之活动产物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须经过人类审美直觉对该物品的艺术价值的确认(la reconnaissance de l’objet comme oeuvre d’art)。这种看法明显受到了意大利哲学家克罗齐(Benedetto Croce ,1866-1952)的影响。布兰迪求学时期,克罗齐正如日中天。克罗齐的理论特别强调审美判断的直觉性。他认为直觉就是形象,就是创造,就是艺术;每个人都是艺术家,你在直觉时就是在创作,你的直觉就是艺术,最后才是艺术家把直觉到的形象落实在一个材质上面去的创作。
由此产生了布兰迪理论的第二个原则:形象(image)与材质(matière)的区别原则。在他看来,作为直觉形象的艺术作品与作为作品载体的艺术物体和材料是截然不同的。他有一句名言:“在审美的再创造和确认之前,艺术作品仅仅是潜在的,只持续但并不存在”27。艺术作品必须通过人的直觉的确认,在直觉的确认之前,艺术作品并不“存在”(exister),它只是作为一个材质“持续”(subsister)在那里。艺术作品的“存在”即艺术形象要求有一种艺术的“整体性”,它与世界上其它事物的整体性不一样,是使一件头像区别于一个人头的东西。但是,除了审美的形象之外,艺术作品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承载它、使它能够在意识中得以呈现为形象的物质条件——材质。当艺术作品以物体形式被完成时,它就进入了物体世界的时间历程——然而要注意的是,不是作品本身,而是物体进入了时间历程。作为物体,艺术作品不是只有一种历史性,而是有两种历史性。一种历史是它被创造出来时的原初历史,是时代的产品,带有那个时代的痕迹;艺术作品还有另外一种历史,即当下的历史。一件一直持续到现在的作品,在历史的长河里面流传到今天,经历了许多变化,有无数人都对此作过见证;所以,这种当下的历史性是不能抹煞的28。因此,对一件艺术作品的修复就有双重的诉求:审美的,和历史的,而在这两种诉求中获得平衡,就构成了修复的辩证法。
那么,修复究竟是什么呢
“修复即以传承后代为目的,在保证作品的物理持存中,在作品审美与历史的双极性中,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作品进行的一次确认。”29
修复是在三重视野中对艺术作品的确认。首先是从作品的物理持存方面说的,因为它是作品形象显身的唯一场所,必须保证它能够继续持存下去。在这里,布兰迪把修复纳入在保护的视野中加以考量,把保护——尽可能地延长作品的物理持存——看成是修复所禀承的“绝对命令”。其次,修复是对艺术作品审美价值的一次确认。因为修复的对象是艺术作品,保证作品的物理持存本身不是目的,它必须服务于使之能够有助于显现作品的艺术形象,修复的目的正是尝试恢复作品在艺术形象上的“整体性”。第三,修复是对作品作为物体的历史特性的一次确认,因为作品的材质一旦进入时间历程,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历史性;还因为它经历了每个时代人们的历史见证,是每个时代人们审美确认的依据,所以要把这些的痕迹保留下来。
紧接着,布兰迪谈到了修复的两条公理:第一,“我们只能修复艺术作品的材质”30,理由很简单,因为修复直接处理的只能在作品的材质部分;第二条,修复材质的目的在于“重建作品潜在的整体性,但以它不成为艺术或历史的赝品为前提,不取消它在时间中形成的种种痕迹”31
文物是每个国家历史的象征。文物大概分为青铜器、书籍字画、黄金首饰、瓷器之类,对于文物的恢复的原则:首先是要修旧如旧,最小干预的原则去尽可能修复成原来面貌并加以保存,再者要注意修复者本身的健康问题。
最近,随着三星堆的再次发掘,有关文物的话题再次一次引发热议。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随着时过境迁,自然环境不断变化。纺织品和纸张的腐朽、染尘、虫蛀和霉变,古建筑木质构件的腐朽,石擀类文物的风化,彩绘陶器、壁画的褪落,金属类文物的有害锈蚀、金银器的蜕变等。文物修复与保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文物恢复要注意哪此文面呢?
首先,对文物的原则是“修旧如旧”、“最小干预”、“复旧如初”的原则来尽量恢复文物的原来面貌,以保护文物操的完整性。由于文物都是在地底下经过少则上百年,多则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沉埋。长时间没有与空气接触,一旦与空气接触,很多文物都会以肉眼看得见的方式消失在眼前。所以空气及温度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修复文物一般须经过清洗、加固、粘接、补配、粘补等十多多道工序。不同的文物存在不同的问题。因为每一件文物都没有原来模样的,但是几乎都有残缺或者不全的。在没有原图的情况下做恢复文物,提倡原材料原工艺;其实上不管是在任何情况下的恢复文物,无论是从哲学上还是在实际上来说对文物都是另一种破坏,所以要尽量做到“最小干预”,尽量做到不修或少修,尽量使用原材料。在没有原材料的情况下,首选与原材料相近的材料。在修复文物的方法上,如果是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一般优先物理方法。还有一点就是在做完文物恢复后,要根据文物的实际情况而做一层封护。
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对文物恢复者的身体健康的关注。一般来说,古代文物的颜色很多用的是从矿物提取,矿物里都含有重金属,而这些重金属对人体都是有害的。可能短时间接触对身体的损害不是很明显,但是作为文物恢复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三星堆出土的青铜神树修复就将近年的时间,不仅对工作者的专业知识要求严格,而且需要极大的耐心和毅力,不可谓说工程不庞大。我们在博物馆看到文物都是文物恢复者们的呕心泣血的结晶。
对文物的保护:
①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保护原封真实性,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
②整旧如故---谨慎修复,以存其真。
③出土文物、经考古工作者精心处理,直接入库由博物院保护即可。再有,留落民间的文物、祖传的珍宝:如古帖、古画、古桌椅、古时期的衣帽、瓷器、金铜器等等古董文物,保护这些文物如:古帖、古画,A.要用布料包好装在箱子中;B.注意防潮、防虫、防火;C.保护珍品瓷器,多要小心,欣赏或移动时,要轻拿轻放轻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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