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的宣传语如下:
1、尊重历史,造福子孙。
2、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3、文物是国家的财产,杜绝侵占或破坏。
4、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
5、文物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6、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后人爱护薪火传承。
7、破坏古迹,就是破坏你的未来。
8、留下历史,保护古迹。
9、古迹属于你,属于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10、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12、保护文物,利在千秋。
13、保护文物,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4、文物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15、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历史。
16、保护文化遗产,我们仍需努力。
17、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18、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
19、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
20、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
21、千年文明博大高深,后人爱惜薪火传承。
22、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23、纵有金山银山 , 难买文化遗产。
24、文化遗产保护:尊重历史,造福今天,开创未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
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
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
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
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
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 公布。
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
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
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
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
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
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
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
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
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
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
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
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
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
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
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
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
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
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
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
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
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
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
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
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
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
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
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
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
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
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
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
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
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
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
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
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保护文物的措施包括:
1建立保护区:将文物所在的地区设为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建立文物库房:为文物建立专门的保管环境,使文物能够在最佳条件下保存。
3进行文物修复: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修复,以恢复其原有的外观和功能。
4建立文物数据库:对文物进行系统的记录和登记,方便日后的管理和研究。
5建立文物展览馆:为公众展示文物,让更多人了解和欣赏文物的价值。
6加强文物宣传:通过媒体、教育等渠道,向公众宣传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7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8加强国际合作: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9开展文物考古:通过考古研究,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为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提供依据。
10建立文物资料馆:收集、整理和保存有关文物的资料,为文物研究提供便利。
11开展文物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介绍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意义,培养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12开展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开展新型保护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文物的长期保存提供技术保障。
13加强文物管理:建立健全的文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14开展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开展交流和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保护历史文物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下是具体措施:
1 建立文物保护法规和机构:国家应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法规,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 采取现代化手段进行保护:利用现代化技术,如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无损检测技术等,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监测,防止文物的损坏和偷盗。
3 限制游客数量:对于一些重要的历史文物,应该限制游客数量,避免过度拥挤和破坏。
4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中来。
5 保护周边环境:文物的保护还需要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如植被、水体等,避免周边环境对文物的破坏。
6 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文物,应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使其能够得到恢复和保护。
7 加强国际合作:文物保护工作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理念,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总之,保护历史文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历史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所谓文物保护,就是指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损害的措施。文物是无言的百科全书,是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我们应当通过文物读懂祖先,把历史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保护好、利用好。
如何有效地保护好文物呢?
1、“抢救第一”。文物保护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如今的城市化进程中,到处的基本建设项目都在大干快上,要保护好有文物价值的老建筑,同时及时抢救发掘不断出现的新文物。
2、修旧如旧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原文物,尽量避免添加和拆除,在古建筑中残存的构建能修补用的尽量加以修补再利用,必须替换部分采用同时代其他建筑上拆除下来的旧料,避免对建筑外貌做大的改变。坚持运用原来的传统工艺,竹、木、牙、角、玉、石、陶、泥等不同质地的加工方式各有不同,在对古器物进行保护和维修时,尽量在操作程序和工艺上与古代的工艺风格流派相一致。
3、加强文物管理。主要是继续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物保护的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严密、完善的规章、制度、政策和规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与手段,提高文物建档、保管、展览、信息传播与科学研究水平,积极普及文物知识,宣传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
4、引导和扶持民间的文物保护。中国的文物数量很大,仅依靠公办机构是不够的,要积极推动民间参与文物保护工作,鼓励民间收藏,支持建立私立博物馆和美术馆,政府与公立博物馆要持有开放心态,重视民间的文物收藏并主动予以专业上的指导,要开放公立博物馆与私立博物馆的馆藏品的交流。
一、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不要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
对革命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丰富文物。“有比较才能鉴别”,对于反映错误路线的文物资料,也要进行必要的征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员作用。但不可过多,过多起副作用。
二、历史文物是历史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遗物,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实物例证,有些还是研究农民革命和儒法斗争的重要资料。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研究,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服务。
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凡是重要的考古发现,都要及时上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在施工中新发现的墓葬、遗址、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事先要有计划,事后要写出发掘报告。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反对单纯“挖宝”。
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存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作好保护和维修工作,分别轻重缓急订出修缮规划。
对古代建筑的修缮,要加强宣传工作,说明保护文物的目的和意义,批判封建迷信思想,防止阶级敌人造谣破坏。在修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改变它的历史面貌。
对已损毁的泥塑,石雕、壁画、不要重新创作复原。更不能借口保护文物大修庙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坏作用。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严禁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要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活动。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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