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查看化妆品备案是主动取消还是被取消,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
1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化妆品备案查询”页面,输入化妆品备案编码进行查询。
2 向相关的监管部门咨询该化妆品备案情况。
国家药监局公布了最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出:
1 备案资料严重虚假的,由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2 已经备案的产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备案资料有重大错误的,由备案部门通知备案人主动或者被动的注销原备案的产品,如果错误存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备案部门批准,由备案人主动或者被动的注销原备案的产品。
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注销备案表示此产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此产品批件信息将不作为执法依据。也就是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不具有法律依据。
一般的化妆品注销都是因为产品检验不合格,被下令下架注销。备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法律分析:不能使用。
法律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法律主观: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销”表示此产品的批件已被注销,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1、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2、根据《通告》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以下称《通知》),决定适时注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
3、为做好列表式备案的注销工作,我局决定对2010年4月起公布的524个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公告(可在我局官方网站化妆品公告栏中查询)。按以下两种情形统一注销:
非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如需继续生产上述两类产品,应按照《通告》及《通知》要求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上市。
法律分析:化妆品备案已注销说明该化妆品的备案批件已被注销,原有的备案已经失效,产品的批件消息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化妆品备 案注销后是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所以如果查询到想要购买的化妆品为备案已被注销的化妆品,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了。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法律主观:
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由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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